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叶门共和国外交部谅解备忘录是由叶门在1995年06月24日,于萨那签定的条约。
基本介绍
- 条约分类外交
- 签订日期1995年06月24日
- 生效日期1995年06月24日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条约种类谅解备忘录
- 签订地点萨那
本着进一步加强两国之间友好合作关係的共同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叶门共和国外交部商定
一、两国外交部建立外交磋商制度,将根据需要和可能,在两国首都轮流举行副部级或司长级会晤,就双边关係和两国共同感兴趣的地区和国际问题进行磋商。
二、两国外交部高级官员利用出席和参加国际会议、国际组织的机会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进行磋商和合作。
三、两国外交部将促进各自派驻其它国家、国际组织和洲际组织的代表机构就两国共同感兴趣的问题和双边关係问题进行协调和磋商。
四、两国外交部就学术研究、新闻、图书馆和外交学院等领域进行经验交流,探讨合作。
五、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果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备忘录,则本备忘录自动延长两年。在有效期内,经双方商定可对本备忘录进行修改。
本备忘录于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在萨那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叶门共和国外交部
代表代表
田曾佩阿卜杜·拉赫曼
(签字)(签字)
一、两国外交部建立外交磋商制度,将根据需要和可能,在两国首都轮流举行副部级或司长级会晤,就双边关係和两国共同感兴趣的地区和国际问题进行磋商。
二、两国外交部高级官员利用出席和参加国际会议、国际组织的机会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进行磋商和合作。
三、两国外交部将促进各自派驻其它国家、国际组织和洲际组织的代表机构就两国共同感兴趣的问题和双边关係问题进行协调和磋商。
四、两国外交部就学术研究、新闻、图书馆和外交学院等领域进行经验交流,探讨合作。
五、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果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备忘录,则本备忘录自动延长两年。在有效期内,经双方商定可对本备忘录进行修改。
本备忘录于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在萨那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叶门共和国外交部
代表代表
田曾佩阿卜杜·拉赫曼
(签字)(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