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当事人异议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不合法、不适当,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请求执行机关变更或撒销已为的执行行为。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的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目的是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执行过程中,案件当事人或利益相关的案外第三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当事人异议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不合法、不适当,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请求执行机关变更或撒销已为的执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