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债权人会议(亦称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在特别清算程式中维护共同利益的决议机关。
股份公司在解散过程中,除因合併、破产而解散者外,均应按公司法规定实行清算。法定清算程式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两类。普通清算是指按法定程式由公司自行进行的清算。特别清算是指在普通清算的过程中存在显着的障碍,或资产、负债状况不符,债务超过实有资产,由法院出面干预、强制执行,有债权人会议参与的清算。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参与清算,是特别清算的基本特点之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权,一般属于清算人。清算人在清算过程中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召集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清算人召集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有表决术。债权人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听取清算人的报告;决议是否赞同清算人的特定行为;审议和表决清算人提出的有关协定;选任和解任监理人;通知有优先权或别除权的人列席会议,徵询其意见,等等。在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均有表决权,表决权的票数由债权的金额比例决定。,表决应有过半数债权人参加,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额超过总债权额的一半,所做出的决议方能生效。债权人会议的议决事项,应正式记录后分送债权人、清算人、公司和法院。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清算人执行。若实际上不可能执行,则特别清算依法转为破产程式,由法院宜告公司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