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阻却

生活百科 2023-01-17 13:59生活百科www.aizhengw.cn

诉讼阻却

诉讼阻却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使诉讼过程中断或者不能按正常程式进行审理和裁判。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诉讼阻却
  • 外文名Litigation deterrent

情形种类

1.延长审限。
即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由于发生特殊情况而无法在规定的审理期限内结案,经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而延长审理期限的诉讼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高级人民法院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该审理期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期间,鉴定、处理管辖争议或者异议以及中止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2.延期审理。
即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之前或者审理过程中,由于特殊情况,以致无法按预定的时间开庭审理,而将开庭审理的时间推迟。需要延期审理的情况包括(1)因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2)因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3)因当事人申请迴避不能进行审理;(4)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证据;(5)因合议庭成员临时有紧急任务或者特殊、意外情况不能出庭且无人代替的;(6)其他需要延期审理的情况等。当这些情况出现时,人民法院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下次开庭审理的时间,可以在决定延期审理时确定,也可以另行通告。
3.撤诉
即原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式,放弃其起诉权的诉讼行为。撤诉经人民法院批准将导致诉讼终结。撤诉分为两种情况
(1)申请撤诉,即原告自愿放弃起诉权的行为。其原因包括原告在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后表示同意而申请撤诉和在被告未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自愿申请撤诉。
(2)视为申请撤诉或推定申请撤诉。有三种情况一是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二是在开庭审理期间,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拒不返回的;三是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没有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的。
上述两类撤诉都必须经人民法院準许。起诉是原告行使起诉权的诉讼行为,因而在原告申请撤诉或者有可视为申请撤诉的行为时,人民法院一般裁定準许。,当原告撤诉可能导致因无法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社会利益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準许撤诉,原告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考虑到人民法院的权威性、原告行使撤诉权的慎重性及行政诉讼法律关係的整体性,人民法院裁定準许原告撤诉,原告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原告因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没有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原告在起诉期限内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缺席判决。
即合议庭开庭审理时,在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经过审理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在行政诉讼中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1)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2)被告虽然到庭参加诉讼,但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3)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準许的,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5.诉讼中止。
即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式的进行。
在行政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诉讼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6)案件的审理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7)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诉讼中止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不得申请複议和提起抗诉。
6.诉讼终结。
即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使诉讼不能继续进行且不能恢复或者诉讼继续进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的情况,人民法院裁定结束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式。
在诉讼终结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因没有必要而没有作出实体处理。导致诉讼终结的情况有以下两类(1)诉讼继续进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如原告撤诉,法院同意,就可以终结诉讼;(2)诉讼无法继续进行。如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上述导致诉讼中止原因中的第l、2、3条,在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当事人不服终结诉讼的裁定,不得複议或者抗诉。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诉讼终结后,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7.移送。
即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把自己审理的案件或者案件材料全部或者部分送交有关部门处理的措施。
在行政诉讼中,有必要移送的情形有(1)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将整个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2)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3)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对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影响本案审理的,应继续审理,并应及时将有关犯罪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如果对刑事责任的追究影响本案审理的,应中止诉讼,将有关犯罪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在有关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后,再恢复诉讼。需要移送时,合议庭应製作裁定或者通知书,陈述对移送材料的看法和移送的理由,然后连同有关材料移送至有关部门。
8.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例如行政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行改变权——国税局在二审中能否自行改变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撤诉是行政诉讼阻却的事由之一。

典型个案

某地国税局直属稽查分局,在对辖区内一汽配公司进行税务稽查时,认定该企业存在“账外经营”行为,遂作出“限期补缴增值税款17万元,并处罚款1万元”的决定。该企业对此决定不服,认为税务机关认定其“账外经营”依据不足,其应补缴的税款未达17万元随即该企业在按要求缴清税款后,向稽查分局的上级单位该地国税局申请複议,后因对“维持”的複议裁决不服,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查后认定,税务机关决定是适当的,并无不妥之处,于是判决维持行政决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企业仍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抗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行政决定,二审法院受案后,经过详细审查,认定税务机关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作出维持判决显然不妥。在二审法院準备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和税务机关行政决定的终审判决前,该国税机关为了争取主动,挽回面子,遂向该汽配公司发出一份更正的《补缴税款通知书>,将应补缴的税款更正为9.8万元。,该国税局要求该汽配公司撤回抗诉,汽配公司考虑到以后同国税局的长期关係,遂向法院提出撤回抗诉的申请。
税务机关可以在诉讼中自行改变被诉具体行为吗?汽配公司的撤诉申请,法院应当準许吗?
[法理评析] 原告撤诉是行政诉讼阻却的事由之一。所谓撤诉,即指原告在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之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式,放弃其起诉权的诉讼行为。撤诉经法院批准将导致诉讼终结。撤诉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申请撤诉,即原告自愿放弃起诉权的行为。申请撤诉是法院赋予原告专有的诉讼权利,準予撤诉则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表现。撤诉并不完全是原告单方面的诉讼行为,而是原告申请撤诉和人民法院準予撤诉两种行为共同构成的诉讼活动。原告行使撤诉请求权,需经人民法院决定準予撤诉,撤诉才能最终实现,也就是说,不是原告只要申请撤诉,法院都準予的。二是视为申请撤诉,主要是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在庭审期间,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拒不返回等情况,这种撤诉,也必须经法庭準许。
一般来讲,法院对原告的撤诉是否準许,主要是看撤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原告撤诉是为了规避法律,使违法行政行为逃避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损害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人民法院不应準许撤诉。
那幺,具体到本案而言,原告的撤诉申请,法院应否準许呢?
本案中,被告税务机关在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前,自行改变了其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遂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被告发现自己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当或者有错误时,应允许其依据相应的法律程式加以改变,以便及时纠正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儘早息讼。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被告可以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但要注意,这里的“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是指一审宣判前,而且即使在一审中,被诉行政机关的改变权也被加以限制,而并不象诉前行政机关能拥有完全改变权。至于在二审中,由于一审法院已经针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了裁判,而二审审判的对象又是广审裁判,如果允许行政机关在二审中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就意味着一审裁判的对象便不再存在,一审的裁判则必然空有虚名,这不仅可使一审法院的权威受到损害,而且也会使二审没有必要进行,行政诉讼也便无法开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6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抗诉人如因行政机关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许。”这样规定,保证了行政诉讼的完整性,有利于切实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税务机关不得在二审宣判前,自行改变其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即使作出,法院也不予承认其效力。抗诉人也无权承认其效力并撤回抗诉,抗诉人汽配公司因税务机关改变其原作出的《补缴税款通知书》而申请撤回抗诉,法院应不予準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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