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注销税务登记由县、市、区国税局办理。
基本介绍
- 事项名称注销税务登记
- 办理单位各县、市、区国税局
-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 投诉电话12366
- 事项类别服务类
- 收费标準免费
-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徵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税函【2009】388)。
办理程式
办税服务厅受理岗(当天)→业务科经办岗(14天)→业务科科长岗(3天)→分管局长岗(2天)→办税服务厅受理岗销号(1天)(20个工作日)。
办理条件
非双定户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申报材料
(一)表格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提供)
(二)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地税部门收缴的提供相应证明) ;
2.发票领购簿;
3.税控设备(或已上交证明);
4.清算报告(或事务所代理清算资料、或纳税人资产清算情况书面说明),分机构无清算报告提供上级机构的相关档案;
5.近2年度银行对账单(未及开设银行账户的则提交书面声明)、查帐徵收企业附送当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上级主管部门批覆档案或董事会决议及複印件;
7.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複印件。
办理机构
各县(市)、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办理地址
各县(市)、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