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所地法,是指人的居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中国在国际私法上,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不明或者不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法(即居所)为住所地法。但对什幺是居所的问题,法律尚无规定,对具备何种条件才承认为居所的问题,各国的实体法或冲突法规定不同。在中国审判实践中,公民的经常居住地(居所),一般是指他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
第二居所并不单纯是一家拥有的第二套房子,可能是第三、第四套,它更多的是赋予度假、休闲的生活内涵。第二居所,可能是一个与喧嚣的城市相对隔离的地方,有一片心灵上的净土,有几个没有任何功利交往的邻居和朋友,有散发着泥土清香的空气,能够带来这种状态的房子,才是真正能够满足人们度假、休闲需求的第二居所。误解二:第二居所=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