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同盟,是主要由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工作的高、中级知识分子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是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风雨同舟的参政党。
民盟浙江省省级组织成立于1947年,历经60年的发展,现民盟浙江省第十届委员会下属有11个市级委员会,7个县(市)级委员会,盟员7778人(截至2006年12月底)。民盟浙江省委会汇集了浙江省文化、教育、科技界的中高级知识分子,在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中国民主同盟浙江省委员会
- 又名中国民主同盟
- 主要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
- 人员高、中级知识分子组成
民盟建设
1946年2月,民盟总部派盟员仇岳希到乐清、温州等地开展盟务。同月,董辛民等盟员建立了省内最早的民盟组织——民盟永嘉五人小组。1947年5月,民盟杭州区分部成立。10月,国民党政府宣布民盟为“非法团体”。此后盟员在浙江遭到各种迫害,各地的民盟组织和盟员转入地下,坚持斗争。他们回响民盟中央“与中国共产党密切合作”的主张,支持人民解放战争,迎接解放军,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财产,协助接管工作顺利进行,给民盟的历史写下了光辉的一页。浙江省解放前夕,全省盟员达到160余人。解放后,在1953年4月成立了省级组织——民盟浙江省支部筹备委员会。1956年4月又正式成立民盟浙江省第一届委员会。到2003年底,民盟浙江省第九届委员会时,共有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11个市级委员会,建德市、萧山区、乐清市、瑞安市、兰谿市、椒江区、莲都区7个县级委员会,浙江大学委员会和宁波大学委员会等405个基层组织,共有盟员7098人。
新中国成立后,民盟在浙江各地的组织开展了整理盟务、盟员登记的工作。1953年5月起,把盟务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参加国家文教建设,组织和推动盟员学习苏联的教育经验,进行教学改革,并配合各高校院系调整工作,做好盟员的思想工作。期,各地民盟组织又推动盟员学习《共同纲领》、学习过渡时期总路线、讨论和宣传宪法草案。在当地中共组织和政府的领导下,各地的民盟组织积极为社会主义改造服务,组织和推动盟员参加了“抗美援朝”、“土地改革”和“镇压反革命”和“三反”“五反”等政治运动。1956年中共“八大”后,各地的民盟组织和盟员参加了地方政权的建设,参与地方政府事务的管理,曾担任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副主席的周建人、司法厅厅长的姜震中、省体育委员会主任的宋云彬,以及宁波市副市长的翁心惠、温州市副市长的金嵘轩等都是盟员。 1957年4月起,民盟省委会回响号召,发动基层组织和盟员投入帮助中共进行整风的活动。6月18日以后,全省各级民盟组织开展了反右派斗争和盟内整风。反右派斗争的严重扩大化,伤害了盟员和各级民盟组织的负责人,挫伤了他们的政治积极性,使民盟的社会声誉和组织遭到严重损害。
1958年9月起,民盟省委会以服务与改造相结合为中心开展工作,通过召开全省以及浙江与福建两省的服务与改造经验交流会,推动成员及所联繫的知识分子参加社会主义建设。1960年以后,採取开“神仙会”的方法,实行“三自”、“三不”方针,鼓励盟员学习毛泽东主席着作,敞开思想,自由辩论。1963年起,配合当时的国际国内形势,民盟省委会又推动盟员开展爱国主义、国际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活动。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在浙江的民盟组织被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诬陷为“反动集团”。8月,民盟省委会被迫停止活动。一大批盟员在“文革”中遭迫害,民盟的组织发展工作也由此停顿长达10多年之久。
粉碎“四人帮”后,民盟省委会于1977年下半年开始恢复工作。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着手对省直属基层以及各市委会进行调查,恢复和重建基层组织。全省各级民盟组织还配合中共各级组织和盟员所在的工作单位,协助拨乱反正,落实各项政策。
1980年7月起,民盟省委会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上来。20多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民盟的工作不断拓展,不断开创新的局面。尤其是198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贯彻以来,民盟省委会充分发挥参政党的作用,积极参政议政,履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职能。通过参加中共浙江省委召开的各类政治协商活动,就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进行政治协商,对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自由交谈、沟通思想和发表意见。民盟省委会主要领导人历年来在我省机构改革、人事安排、落实政策、发展外向型经济、治理整顿、廉政建设、保护环境、振兴丝绸业、推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及建设“文化大省”、推进长江三角洲的合作与交流等问题的决策和落实中,提出了很多积极的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盟员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盟员政协委员在政协会议上发言、提建议、写提案,很好地发挥了民盟省委会作为一个整体在参政议政上的作用。担任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职务的盟员和被聘为特约“四员”的盟员人数逐年增多,他们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工作得到了社会和所在单位、部门的一致好评。
民盟省委会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还以组织的力量,调动广大盟员的积极性,开展面向社会的办学、举办讲座、谘询服务、支边扶贫等项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工作。在努力办好已建的20多所盟办学校,不断提高教育质量的,又着手创办适合社会新需要的学校。1998年,民盟省委会创办了全日制的杭州求是高级中学;次年又创办了浙江求是职业技术学院;而早年民盟绍兴市委创办的绍兴越秀外国语学院又于2001年5月成为全省去“筹”的四所高职院校之一,跻身于省内设施一流的高职院校。坚持了20多年的参与社会办学工作,很好地发挥了民盟的智力优势、整体优势,为社会培养了不同层次的建设人才,为提高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作出了有益的贡献。最近几年来,民盟省委会在全省各级民盟组织和广大盟员的支持下,致力于“东西互助联手扶贫”工作,对内蒙古四子王旗一中开展帮困助学、助教活动,连续多年颁发“五四奖学金”,通过民盟省委会牵线与其结对的杭州二中派出骨干教师帮助该校提高教学质量,使之发展成为全旗最好的样板中学。
努力加强自身建设,始终是20多年来历届民盟省委会的头等任务。在中共浙江省委的关怀和支持下,民盟省委会坚持组织发展的“三个为主”方针以及“发展是为了工作和在工作中发展,把组织发展与搞好参政议政、加强自身建设,尤其是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结合起来”的基本原则,使民盟的队伍不断壮大,特别是中青年高、中级知识分子占的比例增大,工作有成就、有代表性的知识分子增多。现在,盟员中有中国工程院院士两名,长江学者两名,中高级职称比例占89.5%。在队伍壮大的,省内各级民盟组织积极採取措施提高盟员的政治素质。通过学习和专题报告会相结合,学习和举行重大纪念活动相结合,学习和参观、调查研究相结合等多种形式,推动盟员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学习盟史、章程等,促进广大盟员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觉悟,增强光荣感和责任感,激发他们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许多盟员出色地工作,取得了成绩。这20多年里,约有85人次被授予全国及省级“三八”红旗手、劳动模範、优秀教师等各类称号。
我们相信,在新世纪新阶段,全省各级民盟组织和广大盟员必将在浙江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伟大征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中国民主同盟浙江省第十二次代表大会在顺利完成各项议程后,于2017年5月17日在杭州闭幕。
大会审议通过民盟浙江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工作报告及相关决议,选举产生81名委员组成的民盟浙江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和27名委员组成的常务委员会。选举成岳沖为主任委员,韩平、罗卫东、方剑乔、许亚南、徐燕峰、唐睿康、苏为华、谢志坚为副主任委员。任命何志芬为秘书长。
历任领导
十一届领导
主委成岳沖
副主委赵士芳 樊建人 卢亦愚 陈振濂 王云路 高杰(女) 徐向东
常委 方剑乔 王云路 卢亦愚 刘文漪(女) 朱永平 许建平 时连根 苏为华 邱昱(女) 陈振濂 郁建栋 赵士芳 赵雁君 徐辉 徐向东 柴永强 高杰(女) 韩平 雷群芳 樊建人 潘长旺 潘海天
十二届领导
主委成岳沖
副主委韩平、罗卫东、方剑乔、许亚南、徐燕峰、唐睿康、苏为华、谢志坚
组织机构
根据盟省委机关职责,参照民盟中央机关机构设定状况,并遵照浙江省编制委员会浙编[2003]18号精神,民盟省委机关内设5个部室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社会服务部、调查研究室。各部室具体职能如下
(一)办公室
负责省委会内外的联繫和综合协调工作,负有参与政务,管理事务的职责;负责对各市委会机关行政工作的指导;负责省委会的文秘、机要、档案、信访、收发工作;负责省委会各类会议的会务;负责制订省委会机关的经费预算、经费开支及年终决算、固定资产管理、安全保卫、接待、车辆使用及管理等工作。
(二)组织部
贯彻执行民盟中央和省委会有关组织工作的意见和指示,指导全省各级民盟组织的组织建设;负责省属基层的组织发展工作及对各市委的指导;组织实施省委会的换届改选及其领导班子建设等工作;负责指导各市委会、省直属基层的筹建、调整和换届工作;负责落实后备干部队伍的建立及考察、培养、选拔推荐工作;负责盟籍管理及盟员信息管理工作;负责省委会机关的有关人事工作,联繫并协助各市委会对专职干部的管理工作。
(三)宣传部
贯彻执行民盟中央和省委会有关思想宣传工作的意见和指示,指导全省各级民盟组织宣传工作的开展;负责编辑民盟浙江省委的《浙江民盟》刊物;编印有关学习资料;组织有港澳台同胞等海外关係的盟员开展联谊工作及有关政策的宣传;负责推广各级民盟组织的思想建设工作经验,宣传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负责对社会的宣传工作。
(四)社会服务部
贯彻执行民盟中央和省委会有关社会服务工作的意见和指示,指导全省各级民盟组织结合中共浙江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三下乡”及办学、科技谘询和扶贫等社会服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为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牵线搭桥;负责联络省委会主办的学校、科技谘询服务机构及对各市盟办学校的指导;负责省内扶贫和民盟中央指定的“东西联手”扶贫点的工作。
(五)调查研究室
贯彻执行民盟中央和省委会有关参政议政工作的意见和指示,指导全省各级民盟组织参政议政工作的开展;负责落实省委会参政议政的调查研究课题及材料编写;负责联络省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分工联繫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盟盟员,掌握信息,反映问题;分工联繫担任政府实职、特约工作人员的民盟盟员,了解并反映情况;负责各级民盟组织和广大盟员的社情民意,建立和完善信息工作网路;负责与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对口联繫工作。
民盟章程
《中国民主同盟章程》
(中国民主同盟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7年12月2日通过)
序 言
中国民主同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是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参政党。
中国民主同盟是在中国共产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影响下,在民族危机空前严重时刻,由主张“团结、民主、抗日”的政团,于1941年3月19日在重庆组成的,当时的名称是中国民主政团同盟。1944年改组为中国民主同盟。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民主同盟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坚持抗战,争取民主,反对内战,为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英勇斗争,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民主宪政运动、政治协商会议、国共两党和谈、反对国民党当局召开“国民大会”的斗争中,与中国共产党密切配合,共同战斗,锻鍊了自己,纯洁了组织。1947年,中国民主同盟被国民党当局宣布为“非法团体”,总部被迫解散。中国民主同盟在艰苦环境中,坚持斗争。1948年1月,在中国民主同盟一届三中全会上,制定了和中国共产党携手合作的政治路线,与中国共产党一道为建立和平、民主、统一的新中国而斗争。1949年1月,中国民主同盟公开宣告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年,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民盟的历史揭开了新的篇章。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民主同盟遵循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参加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推动盟员和民盟所联繫的知识分子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参加各项民主改革,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民主同盟同中国共产党一道前进,一道经受考验。广大盟员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民主同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确立了中国民主同盟参政党的性质、地位、作用,实现了工作重点转移;积极履行参政党职能,巩固和发展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服务,为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服务,为实现祖国统一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共同发展服务。
中国民主同盟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国民主同盟是主要由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工作的高、中级知识分子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
第二条 中国民主同盟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準则,在宪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範围内,按照政治自由、组织独立、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中国民主同盟维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维护宽鬆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积极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
第四条 中国民主同盟坚持以人为本,把发展作为广大盟员参政议政的第一要务,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作为必须牢牢把握的政治方向,把维护团结稳定、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为基本任务,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
第五条 中国民主同盟坚持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坚定不移地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促进大团结大联合。全盟要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共同发展三大历史任务而奋斗。在新世纪新阶段,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努力作出新贡献。
第六条 中国民主同盟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实践中,为发展教育和各项文化事业,提高全民族素质而努力;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推进依法治国而努力;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为提高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努力;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繁荣文化事业、促进学术民主而努力;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增强综合国力和实现各族人民共同富裕、共享发展成果而努力。
第七条 中国民主同盟反对任何分裂国家的企图和行为。努力发展海峡两岸关係,促进祖国完全统一。加强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交往与合作。
第八条 中国民主同盟积极推进国际交往,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
第九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贯彻民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条 中国民主同盟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推动盟员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倡导爱国主义、团队精神、社会主义思想,发扬民主、科学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第十一条 中国民主同盟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充分发挥盟员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多做协调关係、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的工作,反映盟员和民盟所联繫的知识分子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中国民主同盟自身建设的目标是,把民盟建设成为与中国共产党长期亲密合作、积极参政议政、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自身建设的原则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政治联盟的特点;体现进步性与广泛性的统一。
自身建设要以思想建设为核心,以组织建设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不断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
第二章 盟 员
第十三条 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和其他工作的中国知识分子,自愿遵守中国民主同盟章程,可以申请加入中国民主同盟。
第十四条 吸收盟员,须由本人填写入盟申请表,盟员二人介绍,经过基层组织考察、讨论通过,报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自治州及其以上委员会审核批准,层报民盟中央备案。
必要时,民盟的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自治州及其以上委员会可以直接吸收盟员。
第十五条 盟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
(二)遵守民盟章程,执行民盟决议,参加基层组织生活和民盟活动,交纳盟费;
(三)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
(四)认真做好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五)密切联繫民众,接受民盟组织和民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盟员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民盟有关会议,讨论民盟工作,阅读盟内有关档案和刊物;
(三)参加民盟所组织的有关国家大事的讨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民盟的各级组织提出请求、建议和批评;
(五)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可请求民盟组织帮助。
第十七条 盟员工作调动或迁移时,应转移组织关係。
第十八条 盟员有退盟自由。盟员要求退盟,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所在基层组织报请上一级地方组织注销盟籍,层报民盟中央备案。
第十九条 盟员无特殊情况,连续一年不参加组织活动,不与组织联繫,不交纳盟费,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应予注销盟籍,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民盟组织审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批准,报民盟中央备案。
第三章 组织总则
第二十条 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国民主同盟的组织制度是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盟服从中央。
(二)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委员,在发扬民主、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採用无记名投票差额或等额方式选举产生。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领导人员在特殊情况下因工作需要不能用选举方式产生,可以由上一级组织任免。
各级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方式,由同级代表大会决定。
(三)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和其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和其所产生的委员会。各级委员会对同级的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建立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和程式,完善议事、工作决策机制,使民主集中制规範化。
(五)上级组织实施对下级组织的领导,并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盟员的意见,了解情况,及时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要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请示和汇报工作,也要独立处理职责範围内的事务。上下级之间要互通信息,互相监督。
(六)民盟各级组织负责人在同一职务上可以连选连任两届,最多不超过三届。
第二十一条 中国民主同盟发展组织,以大中城市为主,以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以从事文化教育工作的知识分子为主。发展盟员要注重质量,注意吸收政治素质高、有代表性的人士入盟。在工作中发展,发展为了工作,有计画地稳步发展,实行组织发展与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保持民盟特色与有利于参政议政工作相结合、发展与巩固相结合的组织工作方针。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必要时可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新建或撤销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须报民盟中央批准。
第四章 中央组织
第二十四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或中央委员会委託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三分之一以上中央委员提出要求,可以召开临时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五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决定民盟的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修改民盟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组成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果提前或延期举行,中央委员会任期相应改变。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盟工作。
中央委员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八条 中央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民盟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中央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
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名额,有权罢免中央常务委员会委员。
如果届中需要选举中央委员,可以由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并且由下次全国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领导全盟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是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
第三十条 主席主持中央工作,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
在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领导中央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根据主席会议提名,在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中任命秘书长,必要时可任命副秘书长若干人。
中央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若干职能机构,其领导成员人选正职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副职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设立中央监督委员会。
中央监督委员会对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各级组织遵守民盟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盟的领导职务的情况。
第五章 地方组织
第三十三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地方组织是
(一)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
(二)设区的市委员会,直辖市的区委员会,自治州委员会;
(三)县委员会,不设区的市委员会,设区的市的区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各级地方组织的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由同级委员会召集,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名额,由上一级组织决定。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和所属上级组织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同级委员会的重要事项;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委员组成同级委员会。
地方各级委员会如果届中需要选举委员时,由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由同级委员会选举产生,并且由下次同级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六条 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和设区的市委员会、直辖市的区委员会、自治州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如设常务委员会,应选举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是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在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领导工作。
第三十七条 县委员会、不设区的市委员会、设区的市的区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根据工作需要可任命秘书长,可设必要的工作部门,其负责人选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各级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会全体会议至少每年举行一次。各级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各级委员会任期相应改变。
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其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级地方组织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在同级常务委员会(或同级委员会)闭会期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委会议,领导民盟组织的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根据主委会议提名,在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的委员中任命秘书长;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同级常务委员会(或同级委员会)决定。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若干工作部门,其负责人选由同级常务委员会(或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四十条 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可设立监督委员会。
设区的市委员会、直辖市的区委员会、自治州委员会不设立监督机构,可指定专人负责内部监督工作。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一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基层组织是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直属支部委员会、直属小组)。
第四十二条 基层组织按盟员所在单位、系统、行业或地区建立。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基层委员会、总支部、支部。支部可划分小组。
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不同情况设立直属支部或直属小组。因特殊情况不能编入支部的盟员,由所属民盟组织直接联繫。
第四十三条 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或直属支部)委员会由盟员大会或盟员代表会议选举,委员会名额由上一级组织决定。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或直属支部)委员会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组织、宣传等委员。直属小组推选组长,必要时可推选副组长。支部所属小组推选组长,必要时,可推选副组长。
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或直属支部)委员会、直属小组长,每届任期五年,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改选。基层组织的建立、合併、撤销,须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第四十四条 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是
(一)组织盟员学习政治理论,学习时事政策,学习民盟章程和民盟历史;
(二)传达并贯彻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根据上级组织的工作布置,围绕所在单位的中心任务,开展组织活动;
(三)反映盟员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所在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四)培养推荐民盟的后备干部;
(五)关心盟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推动盟员做好本职工作,组织盟员参加面向社会的活动;
(六)反映盟员及民盟所联繫的知识分子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有关部门落实知识分子政策;
(七)维护和执行民盟的纪律,讨论对盟员的奖励和处分;
(八)吸收盟员,收缴盟费。
(九)加强同盟员所在单位、系统、行业或地区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地方组织的联繫。
第七章 干部和纪律
第四十五条 中国民主同盟重视自身建设。依靠广大盟员不断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参政党机制,提高全盟素质,发挥群体作用,增强参政议政能力。在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振兴中华的伟大事业中,积极发挥参政党的作用。
第四十六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各级干部必须模範地遵守本章程,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熟悉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热心民盟事业,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自觉接受民盟组织和盟员的批评与监督;
(四)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不谋私利。
第四十七条 中国民主同盟注重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和任用干部。选拔干部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贯彻执行有关程式和规定。重视后备干部队伍建设,重视教育、培训、选拔和考核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第四十八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各级机关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加强职能部门的建设,实行岗位责任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机关工作人员要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尽职敬业,树立良好形象。
第四十九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或盟务工作中成绩显着或有较大贡献的盟员和组织,民盟组织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 盟员违反民盟的纪律,损害或破坏人民或民盟的利益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
(一)对盟员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盟内职务,留盟察看,开除盟籍。
处分盟员要有确凿证据,并须经基层组织讨论,上一级组织批准。开除盟籍,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组织审核,并报民盟中央批准。
留盟察看,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受留盟察看处分的盟员,在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确已改正错误的,可以按期或提前撤销处分,恢复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盟籍。
(二)处分盟员时,除特殊情况外,应通知被处分盟员到会,允许其申辩,允许其他盟员为其辩护。盟员对处分有不同意见,有权向上级民盟组织直至中央申诉,有关民盟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三)严禁打击报复或诬告陷害,严禁用违反盟章或违犯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盟员。违犯者必须受到民盟纪律的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民盟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本章程修改,须经全国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半数以上或经中央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央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