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约是由国际组织在1955年06月15日,于海牙籤定的条约。
基本介绍
- 条约分类民事
- 签订日期1955年06月15日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条约种类公约
- 签订地点海牙
本公约签字国,
愿意就关于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制订共同规定,
规定为此目的缔结一项公约,并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国规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而其本国规定适用住所地法时,凡缔约国均应适用住所地国的国内法规定。
第二条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国及其本国均规定适用住所地法时,凡缔约国均应适用住所地国的国内法规定。
第三条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国及其本国均规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时,凡缔约国均应适用其本国的国内法规定。
第四条如果某缔约国的国际私法规则在一定的情况下既未规定适用住所地法,又未规定适用本国法时,该缔约国不承担适用以上各条所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本公约所称的住所,是指某个人经常居住的处所,但以其住所并不取决于他人的住所或机关的所在地者为限。
第六条各缔约国得以公共秩序为理由排除本公约所规定的法律在其国内适用。
第七条如果当事人住所地国或其本国不是缔约国时,各缔约国不承担适用本公约的条款所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各缔约国在签署或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得声明对某些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排除适用本公约。
缔约国如行使前款所规定的权利,不得要求其他缔约国对其排除的方面适用本公约。
第九条本公约向出席第七次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国家开放签字。
本公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交存荷兰外交部。
交存的批准书应全部编制记录,并将核证无误的副本通过外交途径递交各签字国。
第十条本公约自第五份批准书依照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交存之日起第六十天开始生效。
对于公约订立后的各签字国,本公约自其批准书交存之日后第六十天开始生效。
第十一条本公约适用于各缔约国本部领土。
如某缔约国愿意在其一切其他领土或者在国际关係上由其负责的某些其他领土生效,则应为此目的以档案通知其愿意,该档案应交存荷兰外交部。由荷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将其核证无误的副本递交各缔约国。自上述通知档案交存之日后第六十天,本公约开始对这些领土生效。
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通知,仅在本公约依据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开始生效之后,方始有效。
第十二条未曾出席第七次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任何国家,均可加入本公约。愿意加入的国家应以档案通知其愿意,档案应交存荷兰外交部。由荷兰外交部将其核实无误的副本通过外交途径递交各缔约国。本公约对加入国家自其加入档案交存之日后第六十天开始生效。
加入的档案,仅在本公约依据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开始生效后,始可交存。
第十三条本公约定期五年,自本公约第十条第一款指定之日起算。对嗣后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期限也自此日起算。
如未经废止,本公约每五年自动更新有效一次。
废止通知至少应于期满六个月前送交荷兰外交部,并由荷兰外交部通知其他各缔约国。
废止通知所涉及的範围,可限定于依据第十一条第二款所作通知中列入的某部分领土。
废止通知仅对作出通知的国家生效。本公约对其他缔约国仍应存续有效。
下列签字人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签署本公约,以资证明。
1955年6月15日订于海牙,正本仅此一份,存放于荷兰政府档案库。荷兰政府将其核证无误的副本通过外交途径递交出席第七次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各国。
愿意就关于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制订共同规定,
规定为此目的缔结一项公约,并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国规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而其本国规定适用住所地法时,凡缔约国均应适用住所地国的国内法规定。
第二条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国及其本国均规定适用住所地法时,凡缔约国均应适用住所地国的国内法规定。
第三条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国及其本国均规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时,凡缔约国均应适用其本国的国内法规定。
第四条如果某缔约国的国际私法规则在一定的情况下既未规定适用住所地法,又未规定适用本国法时,该缔约国不承担适用以上各条所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本公约所称的住所,是指某个人经常居住的处所,但以其住所并不取决于他人的住所或机关的所在地者为限。
第六条各缔约国得以公共秩序为理由排除本公约所规定的法律在其国内适用。
第七条如果当事人住所地国或其本国不是缔约国时,各缔约国不承担适用本公约的条款所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各缔约国在签署或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得声明对某些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排除适用本公约。
缔约国如行使前款所规定的权利,不得要求其他缔约国对其排除的方面适用本公约。
第九条本公约向出席第七次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国家开放签字。
本公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交存荷兰外交部。
交存的批准书应全部编制记录,并将核证无误的副本通过外交途径递交各签字国。
第十条本公约自第五份批准书依照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交存之日起第六十天开始生效。
对于公约订立后的各签字国,本公约自其批准书交存之日后第六十天开始生效。
第十一条本公约适用于各缔约国本部领土。
如某缔约国愿意在其一切其他领土或者在国际关係上由其负责的某些其他领土生效,则应为此目的以档案通知其愿意,该档案应交存荷兰外交部。由荷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将其核证无误的副本递交各缔约国。自上述通知档案交存之日后第六十天,本公约开始对这些领土生效。
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通知,仅在本公约依据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开始生效之后,方始有效。
第十二条未曾出席第七次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任何国家,均可加入本公约。愿意加入的国家应以档案通知其愿意,档案应交存荷兰外交部。由荷兰外交部将其核实无误的副本通过外交途径递交各缔约国。本公约对加入国家自其加入档案交存之日后第六十天开始生效。
加入的档案,仅在本公约依据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开始生效后,始可交存。
第十三条本公约定期五年,自本公约第十条第一款指定之日起算。对嗣后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期限也自此日起算。
如未经废止,本公约每五年自动更新有效一次。
废止通知至少应于期满六个月前送交荷兰外交部,并由荷兰外交部通知其他各缔约国。
废止通知所涉及的範围,可限定于依据第十一条第二款所作通知中列入的某部分领土。
废止通知仅对作出通知的国家生效。本公约对其他缔约国仍应存续有效。
下列签字人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签署本公约,以资证明。
1955年6月15日订于海牙,正本仅此一份,存放于荷兰政府档案库。荷兰政府将其核证无误的副本通过外交途径递交出席第七次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各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