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範

生活百科 2023-01-17 13:59生活百科www.aizhengw.cn

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範

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範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複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办理事项、许可权、授权期限。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複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複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定複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複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契约及房屋销售许可证複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複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複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係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档案;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档案及身份证件複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範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档案或者许可证书複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範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範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档案或者许可证书複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範。
2、《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複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複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託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準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複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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