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合併

生活百科 2023-01-17 13:59生活百科www.aizhengw.cn

债权人合併

债权人合併是指作为债权人的组织与其他组织结合成一个组织,原来的组织可以存在(吸收合併)。也可以消灭(新设合併)。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债权人合併
  • 外文名Creditors to merge
  • 特点原来的组织可以存在(吸收合併)
  • 性质企业法人的变更

债权人合併的讨债

合併主要是企业法人的变更,指经过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发布公告,两个以上的法人合併为一个法人。依照法律规定,与企业的分立一样,变更后的企业法人享有承担原企业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原企业法人对外享有全部债权,依法由变更后的企业法人享有。债务人不得以债权方发生并变动为由,拒绝履行债的义务。接受原企业委託、代理实施讨债事务的,在原企业已经发生变更后,应重新办理授权委託手续。

债权人分立、合併或变更住所的履行问题

所谓分立,一般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订立契约后、履行前,在被撤销的基础上,成立一个或数个新的单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的分立要引起契约债权债务移转,即被撤销单位的契约债权债务移转给新的单位承担。单位订立契约后分立的,一般情况下,由分立的单位对契约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在分立为几个新单位的情况下,若债权人和债务人特别约定契约的债权或者债务分别由各个新单位按份承受,或者由一个或者部分新单位承受的,应当按照该约定承担原契约债权和债务;契约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上述特别约定的,则由分立的各个单位承受连带债权和债务。
所谓合併,一般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契约后,与其他单位合併在一起成立一个新的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单位合併时要引起契约债权债务移转,即单位合併的,由合併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契约权利,履行契约义务。
所谓变更住所,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契约成立后、履行前,改变了契约规定的当事人住所,由一地迁移到另一地。当事人变更住所,往往涉及到契约的履行地点等问题。
无论是当事人分立、合併还是变更住所,都不影响契约的效力,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履行契约,而不得以分立、合併或者变更住所为由变更契约内容或者解除契约。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分立、合併或者变更住所也不影响契约的履行,只要分立、合併或者变更住所一方的当事人及时通知对方即可。
在作为债权人的当事人分立、合併或者变更住所的情况下,该当事人有义务将此情况通知债务人。属于分立或者合併情形的,债权人通知的内容应包括成立的新单位名称、地址以及债权债务分配的情况等有关契约履行所必需的事项。如果债权人不通知这些事项,债务人就难以正确履行义务。
债权人不及时向债务人通知分立、合併或者变更住所,造成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有权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产生的后果由债权人承担,而非由债务人承担。所谓中止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契约履行期限到来时暂时推迟履行契约债务。中止履行只是暂时不履行契约,而不是终止契约关係、永久地不履行;待弄清楚债权人分立、合併或者变更住所的情况后,债务人应当恢复履行,,也不应当让债务人无限期地处于等待履行的状态,这对债务人不利,所以,在中止履行一定的合理期限后,仍无法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依法向法定的提存机关提存,以终止契约关係(有关提存的内容,详见本书“契约的终止”一章相应问题,这里不再重複)。
需要指出的是,因债权人合併分立或变更住所而增加履行费用的,增加部分应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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