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变更集团母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範》是一个为了规範企业集团变更集团母公司而制定的行业规範。
企业集团变更集团母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範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複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办理事项、许可权、授权期限。 3、修改后的企业集团章程或者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变更后母公司加盖公章); 4、变更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关係证明;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複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複印件。 5、变更后集团母公司的营业执照複印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 1、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集团成员变更登记适用本规範。 2、《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複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複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託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