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信託

生活百科 2023-01-17 13:59生活百科www.aizhengw.cn

年金信託

年金信託是日本主要的信託方式之一,把企业和职工积累的年金 (即退休金) 作为信託财产交给信託银行管理和处理的一种信託方式。年金制度是日本政府针对本国人口老龄化的现实採取的一种制度。其目的是为了有计画地保证老年人的生活,从而保持社会的安定。此类信託有三种①个人年金;②企业年金;③公共性年金。在信託的过程中,信託银行只起投资顾问作用,有财产经营上的特权,但无照顾受益人利益的义务。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年金信託
  • 外文名Annuity trust
  • 性质年金信託是私益信託
  • 分类费确定型(DC型)待遇确定型(DB型)

特点

年金信託不同于其它信託,其特点为
(1)单位为委託人,以员工为受益人的他益型年金信託中,委託人的权利应受法律上的限制,也就是委託人行使委託人权利时不能剥夺受益人依据他与委託人之间的劳动关係应当享有的权益。
(2)受益人保护制度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受益人的受益权不受任何限制,这种限制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是员工严重违反劳动契约损害委託人利益时,委託人有权调整信託受益权数额等,其二是受益人不得转让受益权,不得以受益权偿还债务,不得对受益权设定抵押或质押。
(3)由于年金信託的信託资金来源与最终用途的特殊性,因而对受託人的资格应有严格的限定。
(4)年金信託应具有投资安全保障制度,也就是年金资金运用具有结构比例限制和最低收益保证,这与《信託法》的有关规定有矛盾。按照《信託法》及信託业管理法规,信託公司不得承诺信託资金不受损失。,在开展年金信託业务时,对年金本金的安全确保问题有待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性质

年金信託是私益信託。依据信託目的是为特定受益人的利益还是为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利益可以将信託分为私益信託和公益信託。年金信託依据其目的,应划入为实现一般个人之利益而设立的信託之中,它与为实现公共利益而设立的公益信託构成相对之存在。
年金信託是商事信託也是民事信託。根据受託人是否专门经营信託业务,信託又可分为民事信託和商事信託。其中委託专门经营信託业务的金融机构为受託人从事商业活动而设立的信託为商事信託,又称为营业信託;而委託普通的自然人为受託人从事信託活动则为民事信託,又称为非营业信託。目前我国年金信託的受託人包括两类企业年金理事会和法人受託机构。前者性质为自然人的集合,属民事信託;后者为专门的年金信託服务提供商,符合商事信託的特性,所以我国企业年金信託兼有民事信託和商事信託的性质。而就信託的管理而言,民事信託与商事信託的区分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商事信託,除适用信託法的一般规定和信託法原理外,各国还专门制定相关法律予以规範,如市场资格準入制度及监管制度等。
年金信託为社会保障信託与禁止挥霍信託。年金信託的目的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得到适当的养老金,以保障其晚年生活,不可像普通私益信託那样给受託人提供一份可以自由处置的信託财产,所以信託受益权不可转让、抵押或抵消。
而依一般法理,职工对于信託财产下的信託利益属于职工的个人财产,应由职工任意处分,但这在职工退休时可能早已将其用于晚年生活的信託利益挥霍殆尽,美国退休基金之信託条款依法包含“禁止挥霍”条款。禁止挥霍信託关键在于“禁止转让”,其主要有两层含义其一,禁止信託利益之意定转让,若受益人违反禁止规定将信託利益转让他人,此转让为可撤销;其二,禁止信託利益之非意定转让,即信託条款规定受益人的债权人不得追及信託利益,债权人无法强制该利益之拍卖转让以取得该款项实现债权。

分类

年金信託按资金来源与支付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两大类,即缴费确定型(DC型)和待遇确定型(DB型)。

缴费确定型

缴费确定型(DC型)支付方式是指可以是只由僱主交纳费用,也可以由雇员和僱主一同缴纳费用,一般採用个人账户方式记入每个雇员的账户,养老金待遇水平则取决于个人账户积累额和基金投资回报。待遇确定型支付方式下的年金是以雇员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和雇员在职时候的工资水平为基础计算出来的。
缴费确定型是依据僱主、雇员在年金信託缴费期间内总的缴费金额和这些资金的投资回报来决定雇员退休后的待遇水平的。举例来说,雇员年度收入总额为人民币45,000元,缴费率为10%,年缴费额为人民币4,500元,僱主缴纳等额费用,工作三十五年后退休,不考虑资金的时间因素,该雇员个人账户额上退休时(包括僱主出资部分)为人民币315,000元,如果假设累计投资收益为50%,为人民币157,500元,雇员在退休时将获得人民币472,500元的养老金。个人账户中的养老金可以一次性获得,也可以定期获得,若按照75岁的人均寿命计算,则上例中雇员退休后的收入替代率为70%。缴费确定型的优点也很明显,个人账户为信託投资公司託管,和发起入、受託人的自有资产相分离;受益人能够清楚地知道自己账户中的余额,甚至能够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自主决定如何投资;,也具有良好的便携性。

待遇确定型

待遇确定型(DB型)。年金信託是僱主确定一定的收入替代率(养老保险中的收入替代率是指退休雇员每月所取得的退休金占其退休前两三年内平均工资水平的比例)确定年金给付额,再通过精算计算出每期的缴费金额,按照这一缴费额出资建立养老基金并进行积累,基金的积累规模和水平随工资增长幅度进行调整,当雇员退休后定期按固定金额支付退休金的一种退休金计画,是一种“以支定收”的模式。举例说明,某个雇员工作年限为35年,退休时年工资总额是人民币45,000元,其年金比例额为1/70,那幺该雇员退休后每年能够得到45,000×35×1/70,约为每年22,500元,其收入替代率为50%。待遇确定型的特点是企业不承担年金的投资风险,也无须承诺将来的年金水平,便于职工调动工作时携带转移,有利于劳动力的流动。,待遇确定型需要的精算水平高,信託机构管理难度大,而且个人账户投资风险全部由受益人承担,一旦遭遇金融风险,投资失败,年金信託的提高退休待遇的作用难以得到体现。目前,加拿大50%的私营企业参加年金信託,其中选择待遇确定型的企业占45%,由于多是大企业,所以参与人数达到了90%。

类型的比较

缴费确定型年金信託具有显而易见的优点,缴费确定型年金信託为每个受益人建立个人账户,受益人可以明确知道自己年金的积累情况和投资收益,可以在不同的年龄依据需要进行调整投资策略;第二,受益人拥有部分投资支配权,可以根据个人的投资喜好和风险偏好决定投资方向和风险大小,有利于合理安排年金信託资产;第三,个人账户的採取完全积累制,使得受益人可以依据自己的职业安排转移年金利益,即具有便携性,符合现代劳动力市场流动性强的特点。
但缴费确定型年金信託也有一些不足,对偏好低风险投资雇员来讲,在退休时的保障不够稳定可靠。因为缴费确定型年金信託退休待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账户的投资收益情况,若是长期追求安全性回报的投资策略很可能带来的是信託资产相对于长期通货膨胀是缩水的。对于一个投资市场不健全,投资工具不全面的国家来说,缴费确定型年金信託的收益性也许是令人失望的,若年金信託资产无法保值增值,则个人账户中积累的资产可能随着通货膨胀而缩水进而无法满足提高雇员退休待遇的要求。,缴费确定型年金信託对于雇员来说,其最大的缺点就是养老金待遇水平的不确定性。这对与僱主来说却是优点,因为缴费确定型年金信託不向雇员许诺确定的养老金待遇僱主只需按时、足额缴费就完成其责任了,这样压力就比建立一个待遇确定型年金信託小的多。
与缴费确定型年金信託相比,待遇确定型年金信託最大的特点是其受益人的退休保障稳定可靠,退休金公式事先明确规定。待遇确定型年金信託第二个优点是考虑了雇员的工资水平、工龄等因素,因而可为那些工作时间较长、临近退休时工资水平较高的雇员提供较高的收入替代率。所以待遇确定型年金信託对那些年龄偏大、风险承受能力较低、流动性不大的职工来说是更为理想的选择。
待遇确定型年金信託同样也有不足之处,其在建立时就确定了退休待遇,缴费率是要通过定期的精算来确定的。因为随着信託资产收益率变化,退休待遇是不变的,相应的缴费率就需要根据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变化,这样才。能保证信託资产的积累速度跟得上所承担的养老金责任。另一方面各国法律对于待遇确定型年金信託的法律规定一般要比缴费确定型要严格而且更複杂,为了保证待遇确定型始终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待遇确定型要求受託人和发起人进行更多的管理,待遇确定型年金信託的财务风险完全由僱主承担,给企业经营带来沉重的压力。
这看起来是仅影响了僱主的利益,实际上对雇员也是不利的。因为雇员的养老金利益完全维繫于僱主经营状况的好坏,若僱主经营不善而无力承担年金信託的缴费,或者由于年金信託的投资不善造成亏空而僱主没有能力去补偿,那幺雇员的退休利益就很难得到保障。为了防範这类风险,美国和英国都要求待遇确定型年金信託参加保险,由政府出资成立的保险公司来负责雇员的利益得到兑现。
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奠定了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框架完全积累制下的缴费确定型。
完全积累制是指企业雇员把工资收入的一部分作为退休后养老生活的保障定期储存起来,投入到年金信託计画中,通过形成的信託资产为保值增值的目的运作形成更多的财富,待雇员退休后定期或一次性领取相应的信託资产。有的学者认为,短期内DB制度对刚建立的DC制度会形成很大的冲击。从长期来看,DB型制度不适合中国的国情,不利于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不利于退休收入来源多元化的稳定性,更重要的是,DB制度存在着潜在的金融风险,既不符合退休者收入安全性的要求,也不利于国家财政可持续性发展,中央财政很可能背上一个长期的沉重“包袱”。

法律关係

法律关係是根据法律所结成的权利义务关係,法律关係的主体就是法律关係的当事人,法律关係的客体是指法律关係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②年金信託制度中的法律关係主体是年金信託的当事人,客体是设立年金信託后形成的信託财产。
1.年金信託的当事人
在年金信託制度中最基本的法律关係,就是委託人、受託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信託关係。信託由三方当事人构成,即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其中委託人设立信託并将财产转移给受託人,由受託人管理并处分信託财产,最终收益归受益人所有。此信託关係适用信託法原理并应符合企业年金信託特殊要求。
年金信託的委託人。委託人是信託的创设者,是信託的当事人之一。由于涉及处分财产行为,故委託人应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我国信託法中规定“委託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可见信託法对委託人资格的规定转用民法规定。
在年金信託法律关係中,委託人为雇员和僱主,并依据法律规定与信託契约的约定转移信託财产。作为信託法之特别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对企业年金信託的委託人资格作了进一步规定。其中企业作为委託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2)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3)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作为委託人的职工应该满足试用期满的限制。
年金信託的受託人。依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15条的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託人(以下简称受託人),受託管理企业年金。受託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託机构@。
我国的年金信託法律框架下的受託人可以有两种选择单一受託人制和多受託人制。
受託人的义务。受託人在管理年金信託过程中的主要义务是信赖义务,即在信託关係当中,信託受託人作为受信赖者应当以必要的谨慎和忠实态度来处理委託人的託付事项,这里的必要的谨慎是专家责任标準,不是民法上的一般人责任标準。信赖义务按其性质可以分为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注意义务指信託投资公司有义务对年金信託资产的投资履行其作为运营人的职责,信託投资公司应当具备通常的技术及谨慎,应当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应当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託事务;受託人管理处理信託事务不当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在未恢覆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年金信託的託管人依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19条的规定,受託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託管机构作为託管人,负责託管企业年金基金。年金信託的受益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14条作出了规定,“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企业年金计画并享有受益权的企业职工。”,《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也规定“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所以只要具有权利能力的和发起人建立了劳动关係的自然人都可以作为受益人,受託人本人也可以是受益人,但不能唯一的受益人。信託制度的受益人原则只是要求受益人可以确定,至于信託年金设立时受益人是否存在则无关紧要,这样,就能灵活的安排发起人所希望的激励制度。
2.年金信託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係
年金信託当事人之间主要存在以下法律关係受益人雇员和发起人僱主的劳动关係;发起人、受益人与受託人之间的信託关係;发起人与受託人、年金信託资产託管人之间的委託关係,本文就这三种关係进行论述。
(1)受益人雇员与发起人僱主的劳动关係
企业和职工之间基于劳动契约形成一定的劳动关係。另一方面,职工必须按照年金信託契约的规定满足一定的工作年限,才能获得完全的补充养老金权利,其年金信託才能随同职工的流动全部转移,达不到规定的工作年限,则不能转移或只能部分转移。如美国《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中退休金既得收益权进度表规定一位参加退休金计画的雇员在为其僱主工作十年后,可以获得100%的退休金既得受益权,如果不到十年就离开公司,该雇员将得不到任何退休金。雇员享有年金权利的前提是承担劳动的义务和缴费的义务。,从法律本质上讲,年金信託实际上是僱主和雇员之间僱佣契约的一部分。
(2)发起人、受益人与受託人之间的信託关係
根据信託法原理,信託是一种涉及三方当事人的法律关係,应由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三方当事人构成。移转财产进行信託的人为委託人,受让财产并允诺代为管理处分的人为受託人,因受託人管理处分而享受信託财产利益的人为受益人。在年金信託法律关係中,雇员和僱主作为委託人。其中,雇员作为年金信託的成员,拥有对年金信託投资运作的知情权,即有权查阅、抄录或者複製与年金信託有关的账目以及处理年金信託事务的其他有关档案,有权了解年金信託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託入做出说明。僱主作为年金信託的发起人,对年金信託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有权指定受託人及其他管理角色,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有权对年金信託方案做出修改。雇员在退休时,享有信託财产形成的收益。受益人享有与委託人同样的权利。
一些国家实行的是只有企业缴费而个人不缴费的年金信託制度,如瑞典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只有僱主来缴纳。在这种情况下年金信託的委託人的职责就相对来说较重决定年金信託的管理方式,制定投资策略,选择年金信託管理机构、专业投资机构和託管银行,并对其账户、投资和保管情况进行监督;编制年会信託管理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委託人、受益人及政府监管机构报告年金信託运营情况;以及年金信託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发起人与受託人、年金信託资产託管人之间的委託关係
在年金信託的运作中,除了年金信託发起人和受託人之间的信託关係外,受託人将信託资产管理、信託资产投资和託管等业务委託给託管服务提供商运作时,还与他们产生委託代理关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约法》,任何给予委託和接受委託的双方互为委託人和受託人。这时,年金信託的受託人便成了契约关係中的委託人,而接受委託事务的年金资产管理人、专业投资机构及基金託管入便成了受託人。他们根据委託契约的约定,代理委託人进行年金信託资产的管理、投资运营和资产託管。
3.年金信託之信託财产
信託财产是全部信託法律关係的载体,是指委託人委託给受託人并由受託人加以控制、管理和处分的财产。信託法的三个确定性原则之一就是要求信託财产合法且确定。《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也以法律形式明确年金信託的信託财产包括年金信託及因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信託财产独立性是信託财产最具有特色的法律设计,也是企业年金运作青睐信託方式的原因之一。信託财产独立性,是指信託财产区别于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仅服从信託目的而运作。依据信託法理,信託财产受到物权法和信託法双重保护,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我国信託法以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都对信託财产独立性要求进行规定。信託财产独立性要求信託财产与委託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信託财产与受託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信託财产不得予以抵消或混同;不得随意强制执行。
信託财产独立于委託人和受託人财产之外,企业年金实行信託,成为信託财产后,具有债务免追索和破产隔离功能,不受委託人、受託人自身经营状况好坏的影响及债权人的追索,能在相对封闭、安全的环境下运行,保持了年金信託资产的相对独立性,能够保障受益人的权利。而如果通过商业保险则无法迴避通货膨胀和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经营失败的风险,而且中途无法退保,更无法通过协商的方法改变投资策略。而通过年金信託这种方式,投资主动权则掌握在发起人和受益人手中,可以在契约设立时,事先商定当年金信託服务提供商所做的投资净值低到一定水平时,资金所有者可以把资金转到其他信託公司。
信託财产的管理能发挥受託人和託管人的专业优势,投资收益稳定。年金信託服务提供商为信託投资公司,是专门从事资产管理的专业金融机构,藉助于专家理财,能够灵活利用各种资金运用方式和渠道,以稳健的投资组合来管理资金,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多层次的投资需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多元化投资,谋求良好、稳定的投资收益,确保企业年金实现长期、稳定地保值增值。
信託财产具有独特的契约管理优势,能够满足企业年金个性化设计和操作複杂的要求。信託方式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结构弹性,既能满足长期性年金资产管理的要求,又可根据管理协定及时调整契约事项,比如员工人数、参加金额、年金进出、领取时间、退出等,实现流动性、灵活性和长期性的完美结合。

发展前景

我国的年金信託业务的发展前景,取决于政府採取何种养老金管理模式,如果採取政府直接管理模式,年金信託就没有制度基础,也就没有任何发展空间。世界银行的研究表明,由政府直接管理养老金的模式是一种管理成本最高、绩效最差的模式,其原因在于政府部门的运营效率不高,甚至出现腐败问题。
养老保险制度的成败,事关每一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改革的成败。从理论上说,採取年金信託方式确立中国的补充养老制度,有利于利用信託制度的债务风险和破产风险隔离制度,充分保障劳动者利益,而且市场化运作的绩效高于行政管理模式。目前我国已有560万人参加了企业年金计画,积累的资金仅为192亿元。但正是因为年金计画刚刚起步,年金市场将可能以较快的速度发展,年金信託业务的潜在市场极为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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