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是通化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10日印发的档案。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发布于2015年12月10日
东昌区、二道江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省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吉发〔2011〕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31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围绕“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鼓励支持与强化监管并重,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努力在我市形成与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在扶贫济困、改善民生、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的慈善事业发展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1.突出扶贫济困。鼓励、支持和引导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在扶贫济困、为困难民众救急解难等领域广泛开展慈善帮扶,与政府的社会救助形成合力,有效发挥重要补充作用。
2.坚持改革创新。在慈善事业体制机制、运行方式、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对接等方面大胆探索,畅通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和社会救助的渠道,使各类慈善资源、社会救助资源充分发挥作用。
3.确保公开透明。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要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慈善资源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4.强化规範管理。加快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加强慈善组织自身建设,依法依规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活动,规範和引导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三)发展目标。
1.慈善队伍不断壮大。到2020年,实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慈善组织网路全覆盖。登记或备案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互助性慈善组织形成规模。覆盖城乡的志愿者服务体系健全完善、运转灵活高效。
2.筹募能力明显提高。募集形式灵活多样,社会捐赠积极踊跃,善款额度逐年提升,逐步实现募集善款总量与国民经济同步增长。
3.慈善救助成效突出。与社会救助衔接更加紧密,困难群体救助及时有力。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救助资源有效统筹。救助範围更加广泛,更好地发挥慈善救助的补充作用。
4.监管体系健全有效。实行慈善信息动态监测和管理,做到政府监管责任明确,社会监督渠道畅通,责任追究真正得以落实。
5.扶持政策基本完善。工作激励、税收优惠减免、慈善人才培养等政策支撑体系基本建立,各项政策得以较好落实,逐步形成慈善工作队伍人才集聚、社会参与活力增强、慈善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局面。
二、广泛深入地开展慈善活动
(一)鼓励社会各界开展慈善活动。
支持社会各界以扶贫济困为重点,广泛开展助困、助学、助医、助残、助老、助孤等慈善活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鼓励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加“慈善救助双日捐”和其他慈善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各类慈善组织要进一步面向困难群体开展符合其要求的慈善活动。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通过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以及吸纳残疾人就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民众性互助互济活动。慈善组织在继续做好“生命之光”、“圆梦大学”、“情暖万家”、“慈善日”等品牌救助项目的,推出更多优质的慈善项目吸引社会公众参与。
(二)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捐赠和志愿服务。
引导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渠道奉献爱心。探索捐赠智慧财产权收益、股权、有价证券、技术等新型捐赠方式。採取设立冠名基金,在公共场所增设募捐箱,在慈善超市和社区设立捐赠站,开发网路捐赠和简讯捐赠等形式,方便民众就近就便捐赠。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带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支持企业、机关、学校、医院等成立的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其他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到社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建立健全公民志愿者招募注册、培训管理、需求对接、服务记录、表彰激励和法律保障等制度,推动志愿服务常态化、制度化。
(三)健全社会救助与慈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
建立民政部门与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和完善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形成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的信息有效对接,实现救助资源的统筹管理。对经过社会救助后仍需要帮扶的救助对象,民政部门要及时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协商,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互相补充。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应向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开放。
(四)落实税收减免政策。
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抓好国家对慈善组织的减免税政策落实,切实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慈善活动的鼓励引导作用。搞好慈善捐赠减免税资格和条件的宣传,为捐赠人办理税收优惠提供便利,激发捐赠人的捐赠热情。对境外向我国境内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的範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五)加大社会支持力度。
鼓励企事业单位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按规定给予优惠。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积极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渠道。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供帮助支持和费用优惠。
三、大力加强慈善组织建设
(一)积极培育发展慈善组织。
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各类慈善组织。健全完善慈善组织网路。加快慈善捐助站、慈善超市、社区慈善联络点建设。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慈善互助会或设立互助基金,有针对性地开展救助活动。积极探索培育网路慈善等新的慈善形态,引导和规範其健康发展。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可通过实施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範围和规模,将适合购买的慈善组织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扶持慈善公益组织不断发展壮大。积极推进慈善组织孵化基地建设,为慈善组织提供指导、交流培训等配套服务。
(二)加强慈善组织内部治理及行业自律。
慈善组织要建立健全以组织章程为核心,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切实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的要求有序运作。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捐赠协定中有相关约定的,可按约定执行。慈善组织要遵守财经纪律,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健全完善风险管控机制,加强募捐、救助、财务管理等重要环节的管控。慈善组织可依法建立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建立健全行业标準和行为準则,增强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
(三)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募捐。
慈善组织要重点围绕扶贫济困开展募捐活动。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开展的募捐活动应与其宗旨、业务範围相一致;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联合具备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要制定募捐方案,明确活动目的、接收捐赠方式、所募款物用途等内容。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向捐赠者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製的捐赠票据,开展项目所需成本要按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和规範网路募捐、手机简讯募捐等新型募捐方式。广播、电视、报刊及网际网路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要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等级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
(四)严格规範使用捐赠款物。
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资金要专款专用。对募集的非货币财产,应登记造册,妥善管理。慈善组织募得的款物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捐赠协定使用。要及时将募得款物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倡导募用分离,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慈善组织要科学设计慈善项目,最佳化实施流程,努力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