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用经济手段调控农户对宅基地的过度需求,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保证村镇规划的实施,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和全国土地管理局会议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厦门市岛内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规定
- 目的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
基本信息
【发布单位】81308
【发布文号】厦府[1990]综180号
【发布日期】1990-09-24
【生效日期】1990-09-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发布文号】厦府[1990]综180号
【发布日期】1990-09-24
【生效日期】1990-09-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档案来源
厦门市岛内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规定
(1990年9月24日厦府〔1990〕综180号)
如下
1、划分等级
为体现土地有偿使用,又照顾民众的经济承受能力,根据各村庄所处的不同地理位置和经济发展水平,分等定级如下
一等莲坂、埭头、员当新区;
二等湖里办事处辖区(后浦除外)、江头村、高殿村、曾厝埯村;
三等马壠村、后埔村所辖浦园社、湖里后浦居委会;
四等枋湖村、后浦村、县后村、钟宅村、五通村、高林村、后坑村、蔡塘村、洪文村、西林村、何厝村、前埔村、黄厝村;
2、收费标準
按照“少用地少交费,多用地多交费,违法占地要受罚”的原则,採用一次性收费的方法,制定收费标準如下
一等40元/平方米
二等30元/平方米
三等25元/平方米
四等20元/平方米
利用旧房翻建,用地手续合法的,免交土地使用费。
3、参照《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少批多占的用地者,除按标準收费外,每超过1-5平方米的加收2倍费用,6-9平方米的加收5倍,10平方米以上的加收10倍。
4、本规定颁布前审批的宅基地暂不收土地使用费。
5、对少数贫困户,确实无支付能力的,由本人申请,经民众评议,村委会(居委会)审查,镇政府(办事处)审核后,报市土地局批准,予以酌情减免。对于减免对象及减免幅度,要张榜公布,接受民众监督。
6、宅基地使用费要本着“取之于户,收费适度,用之于村,使用得当”的原则,由乡镇(办事处)财政所统一收取和管理,80%返回给村,20%留乡镇政府(办事处),主要用于乡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土地开发、土地管理宣传费用等。要在银行立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7、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8、本规定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1、划分等级
为体现土地有偿使用,又照顾民众的经济承受能力,根据各村庄所处的不同地理位置和经济发展水平,分等定级如下
一等莲坂、埭头、员当新区;
二等湖里办事处辖区(后浦除外)、江头村、高殿村、曾厝埯村;
三等马壠村、后埔村所辖浦园社、湖里后浦居委会;
四等枋湖村、后浦村、县后村、钟宅村、五通村、高林村、后坑村、蔡塘村、洪文村、西林村、何厝村、前埔村、黄厝村;
2、收费标準
按照“少用地少交费,多用地多交费,违法占地要受罚”的原则,採用一次性收费的方法,制定收费标準如下
一等40元/平方米
二等30元/平方米
三等25元/平方米
四等20元/平方米
利用旧房翻建,用地手续合法的,免交土地使用费。
3、参照《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少批多占的用地者,除按标準收费外,每超过1-5平方米的加收2倍费用,6-9平方米的加收5倍,10平方米以上的加收10倍。
4、本规定颁布前审批的宅基地暂不收土地使用费。
5、对少数贫困户,确实无支付能力的,由本人申请,经民众评议,村委会(居委会)审查,镇政府(办事处)审核后,报市土地局批准,予以酌情减免。对于减免对象及减免幅度,要张榜公布,接受民众监督。
6、宅基地使用费要本着“取之于户,收费适度,用之于村,使用得当”的原则,由乡镇(办事处)财政所统一收取和管理,80%返回给村,20%留乡镇政府(办事处),主要用于乡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土地开发、土地管理宣传费用等。要在银行立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7、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8、本规定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