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21日下午5点,山西省洪洞县曲亭镇师村农民的女儿、现年21岁的李荣健从姨妈马桂英家出去到火车站买车票,準备第二天返校。此时,她正在大连翻译学院读大学一年级。谁也没想到,她这一走就再也没回来。李荣健的家人于是四处寻找,没有结果,24日家人向警方报案。
基本介绍
- 中文名2·21山西洪洞女大学生被害案
- 案发时间2004.02.21
- 受害人李荣健
- 案发地点山西省洪洞县
案发
2月27日清晨,洪洞县公安局的110指挥中心接到了一个急促的报警电话。民警迅速赶往位于县城东的涧河滩案发现场。在水中发现一具裸体女尸,经过对尸体进行检查,并作技术鉴定,警方认为裸体女尸遭遇过性侵犯,被强姦杀害后抛尸。
警方展开了调查走访,迅速通知了李荣健的家人对尸体进行辨认,结果正是李荣健。
侦查
女大学生李荣健被害的案件,很快在洪洞县传得沸沸扬扬,县城及周边村子的民众谈起此案时都充满了恐惧。公安局成立了“2·21”特侦组。由于死者被发现的地方不是案发第一现场,再加上抛尸在小涧里,现场也没有留下任何有用的线索,就在侦破工作陷入困境时,特侦组民警在案发的现场周围,发现有多处可疑的脚印,这一发现让案情有了转机。
为了从脚印中提取侦破线索,公安局从省公安厅请来了足迹鉴定专家加入到特侦组,对现场遗留下的可疑足迹进行综合分析。公安厅足迹鉴定专家郭可华当时推断此人身高在1.75米到1.82米之间,年龄在30岁左右。
经过3个月对3个乡镇15个村庄地毯式的排查,案件依然没有丝毫进展。当年5月底,警方调整侦破工作方向,决定重点摸排当时周边地区发生的强姦案,争取从没有报案的受害人身上查到线索。7月16日,案情有了突破。民警在现场南面的涧桥村排查的时候,听说前几天有个姑娘被强姦了。几经周折,民警找到了这个女孩。受害人在案发后由于种种顾虑,没有报案。通过做工作,受害人姜红哭诉了7月13日被强姦的经过。她说,罪犯是蒙着面强姦她的,还向她要了手机号码。从姜红的描述中,警方了解到嫌疑人也是採用勒颈的作案手法,与“2·21”案件极为相似。那幺“2·21”强姦杀人案是否为同一人所为?民警提取了姜红手机里嫌疑人的电话号码,通过技侦手段,查到了一名叫栗树华的可疑人员。
警方立即将栗树华拘传过来,通过辨听声音,姜红确认就是他。栗树华,当年30岁,洪洞县大槐树镇辛堡村人,是一个出售观赏鱼的个体户,已婚并有两个孩子。
警方最终确定了2004年7月13日和2003年12月26日的两起强姦案都是栗树华所为,但没有证据说明栗树华和“2·21”强姦杀人案有直接的关係。为了不放过任何线索,洪洞县警方请来了足迹专家,对栗树华的脚印进行模拟实验,结果认定现场足迹就是栗树华所留,7月27日,专家作出了刑事技术鉴定书。得到证据认可后,特侦组民警对栗树华进行了突审,7月29日凌晨,栗树华交代了犯罪过程。“2·21”案件侦破后,洪洞县城像过年一样,百姓拍手称快。洪洞县电视台对此进行了报导,在电视画面中,栗树华还指认了作案现场。
审判
一审
2004年12月8日,临汾市检察院就上述4起案件向临汾中院提起公诉,李双记夫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05年8月10日,临汾中院作出判决,认可了公诉机关的起诉内容,认定栗树华犯强姦罪,判处死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数罪併罚,决定执行死刑,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栗赔偿李双记夫妇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总计58263元。
栗不服提出抗诉,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临汾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2006年11月29日作出与第一次相同的判决,只是民事赔偿改判成了65636元。栗提出抗诉,高院裁定发回重审。
二审
2009年4月28日,临汾中院的判决将栗树华改判死缓。但栗树华并不买账,仍然抗诉,临汾市检察院也提出抗诉,可在高院二审过程中,省检察院又撤回了抗诉。省高院第三次将案件发回重审。2010年10月4日,临汾中院第4次作出判决,仍然认定栗树华犯强姦罪、抢劫罪,判处死缓。栗树华第4次提出抗诉,省高院第4次将案件发回重审。
重审
2011年11月10日,临汾中院第5次开庭审理此案,检察院仍然指控栗树华犯案四起,涉嫌强姦罪、抢劫罪,但这一次中院的态度发生了很大变化,只认定了2003年12月26日和2004年7月13日两起案件。2011年12月19日,临汾中院作出第5份一审判决,以强姦罪和抢劫罪分别判处栗树华有期徒刑10年和5年,数罪併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栗树华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栗树华来说,他被从死神那边给拉了回来。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栗树华仍然提起了抗诉。
无头
听到这样的判决,李荣健的家人简直懵了。他们没想到,熬了8年,等到的竟然是这样的结果。
2009年4月28日的中院判决将栗树华改判死缓。判决说“被告人栗树华主观恶性极大,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可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同样的事实和证据,前后作出了死刑和死缓的两样判决。“本案的具体情况”指的又是什幺呢?
中院的压力主要来自于高院。2005年的第一次判决,高院就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记者手头有一份2009年12月21日疑似省高院给临汾中院的内部指导函(未加盖公章)。此函指出了公诉的四起案件存在的证据上的问题。其中指出李荣健被杀案的证据疑点有“2月28日的现场勘查笔录和尸检报告书中均未提及强姦内容”,“卷内没有李某某尸体及现场衣物的辨认记录。被告人对被害人的靴子及所背黑色小包没有说明去向,现场也没有发现”“卷内没有栗树华鞋的提取笔录和照片,也没有具体製作栗树华足迹石膏模型和印迹的过程说明,只有的鉴定报告”。
第5份判决,栗树华改判15年。同样的指控,临汾中院前后的认定怎幺会发生这幺大的变化呢?在临汾中院2009年4月改判栗树华死缓后,临汾市检察院提出了抗诉,但在高院二审期间,省检察院撤回了抗诉。8年了,案子怎幺就判不下来?上了电视的案子,兇手怎幺又认定不了了?一次次判决、一次次发回,何时是个头啊?如果兇手不是栗树华,那又是谁?公安局还能不能破这个案子?还怎幺破这个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