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託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委託书公证
- 别称委託公证书
- 性质公证书
- 法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国内委託书公证
一、办理委託公证,应提交以下的证件和材料
1. 公民个人办委託书公证的,应提交委託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法人委託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办理委託契约公证的,在提供委託人的身份、资格证明的,还应提供受託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2. 与委託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委託他人办理卖房事宜,委託人应提交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明);
3. 转委託人申办转委託公证时,应提交有转委託权的证明;
4. 委託书草本或委託契约草本。
二、办理委託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 办理委託公证,应向委託人住所地或委託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2. 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託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託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
3. 委託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繫的法律行为,必须由委託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託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4. 委託行为必须是委託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託内容应真实、合法。
5. 委託书是委託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託人表示接受委託时才能生效。
6. 转委託人要有转委託权,转委託的许可权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託许可权和期限。
三、委託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 委託人与受託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在住址);
2. 委託人与受託人的关係;
3. 委託的原因;
4. 委託的许可权(委託许可权要明确、具体);
5. 委託期限;
6. 受託人有无转委託权;
7. 其他应明确的内容。
国外委託书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委託人亦称被代理人,受託人又称代理人,委託人与受託人均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总体而言,委託人须亲自向中国领事公证人提出委託书公证申请,并应注意如下几点
(一)委託人须提交的基本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件(包括有效护照、居留证明等);或者法人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
2、与房产委託事项相关的权利证明材料,如房屋产权证明以及产权是否与他人共有的证明材料等;
3、由委託人填写的《公证认证申请表》;
4、由委託人和中国领事公证人共同完成的《公证认证接谈笔录》;
5、由委託人草拟的《委託书》;
6、其他需要出示的材料。
(二)《公证认证申请表》及《公证认证接谈笔录》的基本内容
1、委託人及其受託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委託书公证的事项及其用途;
3、申请房产委託书公证的名称;
4、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繫方式;
5、委託人的签名(或盖章或捺指纹);
6、申请公证的日期;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委託书》的基本内容
1、委託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职业、通讯地址及联繫电话等(如委託人是法人,应写明法人的全称及简称、法人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称等);
2、受託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职业、通讯地址及联繫电话等(如受託人是法人,应写明法人的全称及简称、法人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称等);
3、委託原因。其是指委託人不能亲自到中国内地处理有关房产事宜的原因;
4、委託事项。其是指委託人授权受託人代理的具体事项;
5、委託许可权。其是指委託人授权受託人代理的权利限度,即是“个项委託”或“全权委託”;
6、委託期限。其是指委託人授权受託人代理的时间限度,即写明“起止日期”或“办妥为止”;
7、受託人有无转委託权。其是指委託人是否授权受託人在代理过程中,根据需要将受託权转让给第三人。如是,其转让委託的许可权、期限不得超过原始的委託许可权和委託期限。8、委託人签名(或盖章或捺指纹)、委託地点和委託日期。其是指委託人须在其《委託书》的落款处签名(或盖章或捺指纹)并写明委託地点和委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