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修正案》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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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修正案》的批覆

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修正案》的批覆是发给外交部的同意接受《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修正案》的批覆档案,2008年3月28日由国务院印发,自2006年9月7日起实施。基本内容是同意接受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20届外交大会于2005年6月30日通过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修正案》;接受书由外交部部部长签署,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经修订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将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修正案》的批覆 
  • 成文日期2006年9月7日 
  • 发布日期2008年3月28日 
  • 主题分类对外事务\国际条约、国际组织 
  • 印发单位国务院
  • 接文单位外交部
  • 实施日期2006年9月7日

政策全文

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修正案》的批覆
发往外交部
国务院决定接受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20届外交大会于2005年6月30日通过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修正案》。接受书由你部部长签署,具体手续由你部办理。
经修订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将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国务院
二〇〇六年九月七日
附修正案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修正案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通过)
(下划线黑体部分为修改后内容)
第二条第二款
任何其他国家,如其参加在上对海牙会议的工作有重要关係,也可以成为会员。新会员国的接纳应在一个或几个会员国政府向其他会员国政府作出提议后六个月内,经多数会员国政府投票同意后成为会员。
增加第二 A 条
在多数会员国出席的总务与政策会议上,任何向秘书长提交了会员申请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经多数会员国的投票同意也可以成为会员。除非另行做出明确规定,本章程所指的会员应当包括上述会员组织。接纳于有关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接受本章程起生效。
具备申请成为海牙会议会员资格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必须全部由主权国家构成,且其成员国已将处理海牙会议管辖範围内的事项的许可权让渡给该组织,包括可就有关事项作出对成员国有约束力决定的许可权。
提出会员申请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当在申请时提交声明,说明其成员国已向其让渡许可权的事项。
会员组织及其成员国应当确保通知秘书长该会员组织的许可权或该组织的成员的任何变动。秘书长应当通知海牙会议的其他会员。
对所有未经特别声明或通知许可权已让渡的事项,应当推定会员组织的成员国保有管辖权。
就海牙会议面临的任何具体问题,海牙会议的任何会员均可以请求会员组织及其成员国提供该会员组织是否具有管辖权的说明。应请求,会员组织及其成员国应当确保提供上述说明。
当其成员国同为海牙会议会员时,会员组织与其成员国只能在二选一的基础上在各自许可权範围内分别行使会员权利。
在其有权参加的海牙会议的任何会议中,会员组织可就其许可权範围内的事项行使表决权,表决权数目等同于已就该事项让渡许可权并在会议注册且有权表决的其成员国数目。会员组织行使表决权时,其成员国不再行使其自身的表决权,反之亦然。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是指完全由主权国家构成的国际组织,其成员国已将处理某一範围的事项的许可权让渡给该组织,包括可就有关事项作出对其成员国有约束力决定的许可权。
第 三 条
总务与政策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由全体会员组成,负责海牙会议的工作。理事会原则上应每年召开会议。
该理事会通过指导一个常设事务局的活动实行其职能。
理事会对所有将列入会议议程的议题进行审查,并可以自由决定对这些议题应採取的行动。
为促进国际私法的编纂,依据一七年二月二十日国王敕令而设立的荷兰常设政府委员会应当与海牙会议会员协商后决定每届外交大会的日期。
由常设政府委员会请求荷兰政府召集各会员。常设政府委员会主席主持海牙会议外交大会。
会议原则上每四年召开一次外交大会。
如有必要,理事会经与常设政府委员会协商,可以请求荷兰政府召开特别外交大会。
理事会可以就与海牙会议相关的其他任何事项与常设政府委员会协商。
第 四 条
常设事务局设于海牙。它由荷兰政府根据常设政府委员会提名任命的一名秘书长和四名秘书组成。
秘书长和秘书必须具有适当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对于他们的任命需要考虑地域代表性及法律专业的多样性。
经与理事会协商后并根据本章程第九条的规定,秘书的人数可以增加。
第 五 条
在理事会的指导下,常设事务局负责
(一)準备并组织海牙会议外交大会和理事会及任何特别委员会会议;
(二)上述外交大会和会议的秘书处工作;
(三)在秘书处活动範围内的所有任务。
第 六 条
为便于海牙会议会员与常设事务局的联繫,各会员国政府应当指定一个国家机构,各会员组织应当指定一个联络机构。
常设事务局可以同所有指定的机构和有关的国际组织进行联繫。
第 七 条
外交大会以及在两届外交大会间隔期间,理事会可以成立特别委员会起草公约或者研究所有海牙会议宗旨範围内的国际私法问题。
外交大会、理事会与特别委员会应当尽最大可能,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工作。
第 八 条
海牙会议预算支出应当由海牙会议会员国按比例分摊。
会员组织不被要求在其成员国负担之外承担海牙会议的年度预算费用,但为补足因其会员资格支出的额外行政费用,会员组织应当缴纳一定费用,数额由海牙会议与其协商后决定。
任何情况下,理事会及特别委员会代表的旅费和生活费由其代表的会员负担。
第 九 条
海牙会议的预算每年提请各会员国驻海牙的外交代表理事会批准。你看劳动法实施细则。
这些代表也应当在各会员国中分配根据该预算其应承担的费用。
各国外交代表应在荷兰王国外交大臣主持下开会讨论此事。
第 十 条
海牙会议的外交大会和特别外交大会的费用由荷兰政府承担。
在任何情况下,代表的旅费和生活费均由会员负担。
第 十二 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出席总务与政策会议的会员国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
上述修改应当自三分之二会员国根据其各自国内程式同意后三个月起对全体会员生效,但生效期限不早于自通过之日起九个月。
第一款所指的会议可以以协商一致方式改变第二款规定的期限。
第 十三 条
本章程的规定将以条例补充,以便执行。条例由常设事务局制订,并提请外交大会、外交代表理事会或者总务与政策理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第三款
在接纳新会员时,荷兰政府应当将该新会员的接受声明书通知所有会员。
第十五条第二款
退出的通知应在海牙会议财政年度终结前六个月送交给荷兰王国外交部并于该财政年度终结时生效,但只对作出该通知的会员有效。
约尾
本章程的英文本和法文本,于二○○ 年 月 日修订,同等作準。

内容解读

概况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893年在荷兰政府的倡议下成立并召开了第一届会议。1951年通过其组织章程,正式成为政府间国际组织。
宗旨“促进国际私法规範的逐步统一”。
主要负责人 秘书长汉斯·范鲁(Hans van Loon)。
总部设在荷兰诲牙。

成员

64个正式成员(2004年6月30日)
中国、阿尔巴尼亚、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波士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巴西、保加利亚、加拿大、智利、克罗地亚、赛普勒斯、捷克、丹麦、埃及、爱沙尼亚、芬兰、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法国、乔治亚、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以色列、义大利、日本、约旦、韩国、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来西亚、马尔他、墨西哥、摩纳哥、摩洛哥、荷兰、纽西兰、挪威、巴拿马、秘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塞尔维亚和黑山、斯洛伐克、斯洛维尼亚、南非、西班牙、斯里兰卡、苏利南、瑞典、瑞士、土耳其、乌克兰、英国、美国、乌拉圭、委内瑞拉。

活动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常每四年开一次全体大会(plenary session),又称“外交大会” (didiomaticsession);在需要时也可召开临时大会。会议通过的所有档案载入“档案”(FinalAct),并由与会代表签署。2002年12月2~13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召开第19届外交大会,讨论并通过了《中介人持有证券的若干权益準据法公约》。
除全体大会外,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还经常召开起草新公约或监督公约执行情况的特委会或非正式磋商。从1977年起,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鑒于成员国的增加,开始关注有关公约的执行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就有关公约的执行情况召开会议,特别是针对有关涉及缔约国间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之间的合作的公约。
迄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共通过了36项公约,广泛涉及国际民事和商事领域的法律适用、国际民事诉讼程式及司法合作等领域。较为重要、参加国较多的公约有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国际司法救助公约》、 <外国公文书取消认证公约》等。其在促进协调和统一各国国际私法方面的努力, 日益受到国际上的重视。

关係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同中国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係。1981年中国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建立联繫,并多次以观察员身份出席会议。1987年7月3日,中国政府正式加入该组织,并指定外交部为负责与该组织联繫的“国家机关”。中国外交部积极参加了该组织的各项活动。该组织秘书长汉斯·范鲁和副秘书长邓肯(William Duncan)分别于1999年4月和2002年11月到北京、武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访问。
目前,中国已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两项海牙公约,并于2000年12月签署了《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根据中英、中葡关于香港、澳门适用国际公约问题的有关安排,一些海牙公约可单独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区。单独适用于香港特区的公约包括遗嘱形式公约、取消认证公约、承认离婚及分居公约、儿童诱拐儿童、信託公约。单独适用于澳门特区的公约包括民事程式公约、扶养儿童法律适用公约、保护未成年人公约、取消认证公约、儿童诱拐公约。经中国同意,香港及澳门特区代表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举办的一些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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