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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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

2014年6月20日,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保市政办〔2014〕23号印发《保定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该《规定》共13条,自2014年8月1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的通知
保市政办〔2014〕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保定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20日

规定

保定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準入门槛,激发创业活力,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河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冀政办〔2014〕5号)要求,按照“规範有序、方便注册”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所在地的地址。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申请人应当对使用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进行形式审查。
第六条 申请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複印件或房屋使用证明。
(二)租赁房屋的,提交租赁协定複印件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複印件或房屋使用证明。
(三)租赁房屋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複印件。
(四) 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複印件。
第七条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在安全、环保、不扰民的情况下,属城镇房屋的,提交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或有利害关係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档案和住所(经营场所)产权使用证明;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或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八条 能有效划分区间且相对独立集中办公的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产业,同一地址可以作为两个以上企业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有投资关係的市场主体可以登记使用同一住所。
第九条 允许无前置审批的企业在住所以外增设多个经营场所,其住所与经营场所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的,可选择申请变更登记,在营业执照上载入经营场所地址,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条 对前置许可部门已经核准的申请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时,不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放宽后,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监管,在各自职责範围内承担监管责任,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发现登记虚假住所或不符合行业要求的,及时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不符的问题。
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十二条 第六条一、二款中的房屋使用证明是指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且能证明归属的相关证明。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团法人、国有、集体企业、大专院校、铁路、专业市场、管委会、村委会等单位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买卖契约及购房凭证或土地使用证及房屋销售许可证複印件。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4年8月1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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