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社区公益基金会

生活百科 2023-01-17 17:58生活百科www.aizhengw.cn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社区公益基金会

陆家嘴社区公益基金会成立于2015年9月25日,是一家由陆家嘴街道发起,区域内热心企业、媒体和专业公益人士共同组建的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旗下社区需求调研、青丝行动、STONE SOUP、余香ROSE、江畔沙龙、翡翠指环等公益项目获得了行业内外的高度认可。基金会将秉承国际视野,深耕社区,以社区需求为导向,通过社会创新促进社区资源的再流动,提高居民福祉,解决社会问题。我们始终坚信一小群最坚定的人能够改变世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社区公益基金会
  • 外文名Lujiazui Community Foundation 
  • 成立时间2015年9月25日
  • 性质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
  • 地址浦东新区崂山五村555号309室
  • 愿景深耕社区 社会创新 新募捐

建设宗旨

本基金会宗旨是整合资源,培育公益,造福社区百姓,助推社区发展。

业务範围

资助公益项目、培育公益组织、开展慈善救助、传播公益文化等有助于社区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及业务。

基金会标誌

陆家嘴社区公益基金会的Logo使用简洁时尚的扁平化设计,整体构成一面飘扬的旗帜,这体现了陆家嘴社区公益基金会的公益号召力。Logo的左侧是由陆家嘴社区公益基金会的简称“LCF”三个字母元素组合而成,右方飘扬的旗尾则代表了基金会深耕社区、社会创新、新募捐的愿景。
,Logo从外形来看既像社区的俯瞰图,又像是一个蓄水池,这代表陆家嘴社区公益基金会将会扎根社区、促进社会资源再流动。Logo的配色特别选用陆家嘴地标性建筑东方明珠塔的配色,这展现了陆家嘴社区公益基金会的地域特色。

品牌项目

青丝行动
项目宗旨关爱癌症患者 还其优雅青丝
项目简介青丝行动是由上海外国语大学的学生团队发起的公益项目,现在陆家嘴社区公益基金会成立专项基金。青丝行动致力于建立一个帮助癌症患者的公益平台。活动的主要流程包括头髮募集、假髮製作 和假髮捐赠。
STONE SOUP 美食募捐
项目宗旨美味传递 让爱分享
项目简介STONE SOUP是由陆家嘴社区公益基金会研发的创新型美食筹款项目,连结餐饮企业、热爱製作美食的达人等群体捐赠美食,参与者为社区民生专项基金募集善款后品尝美食。


余香ROSE
项目宗旨赠人玫瑰 手有余香
项目简介余香ROSE是由陆家嘴社区公益基金会、724星球、社会公益人宝哥联合发起的公益项目。及时拯救婚礼后还绽放的花儿,邀请花艺顾问指导志愿者为花束进行包装,将花束送给社区老人。

江畔沙龙
项目宗旨打造精品沙龙 聚焦社区热点
项目简介江畔沙龙是由陆家嘴社区公益基金会发起的精品沙龙。其内容主要选取社区代表大会代表提案作为议题,邀请提案代表、社委会委员、居委干部、社区企业、行业专家、公众媒体等聚焦实际问题,探讨解决方案,为公众参政议事提供了全新的平台。

翡翠指环
项目宗旨社区营造 复兴社区
项目简介翡翠指环是陆家嘴社区公益基金会推动区域发展和社区营造的核心项目。该项目主要通过对陆家嘴居民区唯一一块公共绿地梅园公园及周边道路进行空间营造,构建更人性化和有亲和力的公共空间,复兴社区。

公益参与

上海市第六届公益伙伴日
上海市第六届公益伙伴日之公益市集版块是由上海市民政局基金会管理处、陆家嘴社区公益基金会牵头九家上海社区基金会联合策划举办的。
陆家嘴社区公益基金会的品牌项目青丝行动作为公益伙伴日“公益市集”的参展组织之一,于10月29日上午在上海公益新天地开展了现场捐发、捐发者採访、受捐者故事、青丝留言板等系列活动,受到了大家的关注。
此次,陆家嘴社区公益基金会的Stone Soup美食劝募活动也参加了为期3天的公益市集,由餐饮企业、学生家长及社会人士提供美食捐赠。通过这种新的筹款方式,希望拓宽公众参与公益的形式,也让大家体会到快乐公益的新理念。

组织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社区公益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且主要活动範围在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整合资源,培育公益,造福社区百姓, 助推社区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来源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街道办事处,均为合法的捐赠财产。本基金会依照宗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和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街道办事处。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75弄25号210室。
第二章 业务範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範围 资助公益项目、培育公益组织、开展慈善救助、传播公益文化等有助于社区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及业务。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行政许可证开展业务。
具体为
(一)资助公益组织为满足长者、残障人士、青少年、妇女儿童、低保家庭
等有特殊困难人群需求开展的包括但不限于助老、助残、助学等各类慈善救助项目或服务;
(二)资助公益组织为满足社区居民需求开展的包括但不仅限于教育、健康、
文化、环保等公益活动、项目或服务;
(三)资助和支持社区居民、辖区机构等开展的符合居民需求的各类志愿服
务活动或项目;
(四)资助和开展符合社区需求的公益组织培育和公益人才培养;
(五)资助和开展其他有助于社区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或项目。本基金会严
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活动,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做到公开、透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社区公益事业,高度认同本基金会的公益理念;
(三)具有与本基金会业务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工作经验,并愿意奉献资金、时间、技术、服务或影响力;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
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成员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提名并与登记管理机关协商确
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应对理事的工作进行评估,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与登记管理机关共同协商产生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增补、罢免理事,理事会应当与登记管理机关协商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为确保理事会的稳定,每届换届的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与任何理事具有近亲属关係的人士不得在理事会任职。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出席每年规定的理事会会议,以高度的责任感,积极参与本基金会相关报告的审阅和决策制定;
(四)参与基金会内部事务管理;
(五)积极贡献个人的资源、时间和智慧,参加和支持基金会的各项公益活动;
(六)接受理事会委託参与相关委员会的工作;
(七)积极向他人宣传本基金会的理念和工作;
(八)向理事会推荐合适的人选;
(九)遵守基金会章程,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
(十)贯彻基金会宗旨,执行基金会的决议,完成基金会交办的任务;
(十一) 遵守本基金会利益冲突迴避原则和保密原则。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画,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画及机构的战略规划和年度工作计画;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组织架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併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会议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有紧急事项需讨论决策时,可临时召集理事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筹集、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製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噹噹场製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或明示弃权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每位监事任期最多两届。监事换届比例同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选派;
(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四)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
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
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
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
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3 年,连任
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的理事参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
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档案;
(四)作为基金会的主要发言人,代表基金会出席重要会议和活动;
(五)向理事会推选合适的秘书长人选。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团队实施理事会通过的决议;
(二)负责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三)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项目计画;
(四)拟订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副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报理事会批准;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部门负责人,报理事会批准;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政府购买服务;
(三)业务收入;
(四)基金增值、保值、银行利息等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
公益活动的业务範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
侵占、私分、挪用。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投入人对投入基金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範围使用财产;捐赠协定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定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与本基金会宗旨使命一致的公益活动、项目、服务、会议、筹资、交流等。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筹集、投资活动是指
(一)接受捐赠和资助项目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二)建立新的机构;
(三)为了基金的保值、增值需要进行必要的投资活动等。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收入不得高于基金会税务登记地上年平均工资的2倍。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覆。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定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定。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定,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定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定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定。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画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
第六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其业务範围内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
(一)转赠给陆家嘴社区公益基金会发起的其他促进社区公益发展的的支持性公益组织;
(二)转赠给陆家嘴社区公益基金会认可的同样促进社区公益发展的支持性公益组织;
(三)转赠给陆家嘴社区公益基金会认可的直接从事社区公益的社会组织。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档案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15 年7月23日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筹备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準。

Copyright@2015-2025 www.aizhengw.cn 癌症网版板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