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我国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在第56条增加了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在我国虚假诉讼案件频发,案外第三人权益屡遭侵犯的特殊背景下,赋予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侵犯其民事权益的相关裁判或调解书的权利,从制度层面加强了对案外第三人权益的救济。相对于域外立法而言,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有着特殊的制度背景,但其在《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仅为一款,过于单一的立法设计无疑增加了制度适用的难度,相关程式规则的粗糙以及多种救济程式并存的混乱局面决定了现有制度存在相当大的完善空间
内容简介
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应该在原告资格、客体要件、撤销事由、程式构建、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反思与精緻化构建,促使其由抽象走向具体从而最终形成规範化的运作。还必须釐清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相关制度之间的界限併合理安排其法律适用。在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研究过程中应正确认识并处理第三人利益保护与法的安定性、司法权威等多种价值层面的矛盾与冲突。
作者简介
张丽丽,女,1977年出生,籍贯陕西,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博士,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西安理工大学人文与外国语学院讲师。
读者对象
法学本科生、研究生及司法实务人员。
目录
绪论1第一节研究背景1
一、修法过程以及制度适用中的激辩1
二、“居心叵测”诉讼的泛滥3
三、程式保障、诉权理论的发展4
第二节研究现状与意义6
一、研究现状6
二、研究意义12
第三节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创新15
一、研究思路15
二、研究方法17
三、创新18
第一章第三人撤销之诉概述20
第一节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20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界定20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相关制度辨析23
第二节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与特徵36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36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徵40
第三节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成要件
42一、须由特定主体提起诉讼43
二、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原判错误并损害其权益44
三、第三人非因归责于自己之事由未参加诉讼45
四、在特定期限内提起诉讼48
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48
六、以原审当事人双方为共同被告49
第二章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比较法考察53
第一节法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53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依据与目的54
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56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式59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效果60
第二节中国台湾地区的
第三人撤销之诉61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62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论背景63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要件65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68
五、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效力69
六、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式70
第三节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于第三人反对而提起之抗诉”71
第四节法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区别72
一、客体方面存在区别73
二、目的侧重点不同74
三、理论基础不同74
第三章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正当性基础76
第一节正当性基础现有主要学说76
一、弥补判决效力扩张的不利影响76
二、赋予第三人程式保障权82
第二节现有学说与中国现状的契合程度84
一、中国特殊的既判力制度背景85
二、中国程式保障理论研究和实践之现状86
三、相关理论在中国发展前景之展望87
第三节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正当性基础89
一、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定背景89
二、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特有的正当性基础98
第四章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与客体106
第一节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106一、现有规定不能涵盖所有受生效裁判侵害之第三人108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资格分类评析112三、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资格类型化甄别123第二节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135一、法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135二、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136第五章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式构建139第一节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期间和管辖法院139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期间139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142第二节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和受理143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143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147第三节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150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判组织形式150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式151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範围154
第四节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156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形式156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判决效力159第五节第三人撤销之诉配套程式的构建与完善176一、建立诉讼通知制度176二、建立对第三人滥用诉权行为的惩罚机制179三、明确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费用问题183第六章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践运行185一、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制虚假诉讼之实践185二、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原告主体适格之判断189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纠正原裁判错误之实践194结论198参考文献200致谢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