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国立公证处(原银川市公证处)创建于1979年,是宁夏地区成立最早的国家公证机构。2002年由原行政体制改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自收自支自我发展的公益性、非盈利的事业法人组织。具有办理国内民事、经济、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资格。本处始终秉承“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促发展”的办证宗旨,充分发挥公证的服务、沟通、监督、证明的职能作用,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赢得了社会各界的一致讚誉。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银川市国立公证处
- 原名:银川市公证处
- 创建时间:1979年
- 性质:非盈利的事业法人组织
所获荣誉
被法务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行业文明服务视窗”单位,被自治区司法厅、市司法局先后授予“集体二等功”、“文明公证处”、“先进公证处”等荣誉称号。
业务範围
一、证明契约、委託、遗嘱、继承权,财产赠与、财产分割;
二、证明婚姻状况、亲属关係、收养关係,身份、职务、学历、经历、学位、出生、生存、死亡、有无犯罪记录;
三、证明档案上的签名、印鉴、日期属实;
四、证明档案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五、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六、招标投标、拍卖;
七、公司章程;
八、保全证据;
九、保管遗嘱、遗产或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十、提存;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十二、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十三、提供公证法律谘询;
十四、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事务。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採用公证形式的法律行为以及其他属于公证业务範围的事项,公证处应当给予公证,但不真实、不合法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