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重要性係数Coefficient for importance of a structure是对不同安全等级的结构,为使其具有规定的可靠度而採用的係数。部分规範结构重要性係数选用汇总。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结构重要性係数
- 外文名Coefficient for importance of a structure
- 解释对不同安全等级的结构
- 承载能力极限γ0S≤R
状态表达式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表达式 S≤R
该表达式中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是指对持久和短暂设计状况下的按基本组合或对地震设计状况下按地震组合。式中 为结构重要性係数,在荷载规範中没有相关规定,需要根据工程情况依据不同规範来确定。
规範
1、《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準》(GB 50068-2018)8.2.8条规定对安全等级分别为一、二、三级时,重要性係数分别为1.1、1.0、0.9;
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範》(GB50007-2011)3.0.5-5规定结构重要係数不应小于1.0;
3、《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範》(GB50330-2002)规定一级边坡取1.1,二、三级边坡取1.0;
4、《钢结构设计规範》(GB50017-2003)规定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应取为二级,其它特殊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对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的结构构件,γ0不应小于0.95;
5、《砌体结构设计规範》(GB50003-2011)规定对安全等级分别为一、二、三级或设计使用年限分别为50年以上、50、1~5年时,重要性係数分别不应小于1.1、1.0、0.9;
6、《木结构设计规範》(GB50005-2003)规定对安全等级为一级且设计使用年限又超过100的,不应小于1.2;
7、《烟囱设计规範》(GB50051-2002)规定对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寿命为100年以上的烟囱,烟囱的重要性係数γ0不应小于1.1,其它情况不应小于1.0;烟囱的设计工作寿命应同其配套使用的建(构)筑物的设计工作寿命相同;
8、《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中没有安全等级为三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的规定,可以认为该係数不应小于1.0;
9、抗震设计中,结构抗震承载力验算不考虑结构构件的重要性係数;
10、《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範》(JTG D60-2004)规定对应于设计安全等级一级、二级和三级分别取1.1、1.0和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