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与世界水理事会合作谅解备忘录是由国际组织在2009年07月22日,于北京签定的条约。
基本介绍
- 条约分类外交
- 签订日期2009年07月22日
- 生效日期2009年07月22日
- 条约种类谅解备忘录
- 签订地点北京
鑒于世界水理事会在加强全球对水问题的重视,创建全球水问题对话和交流平台,协助国际社会採取一致行动,应对全球水挑战方面的重要贡献和作用;
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作为中国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实践水资源综合管理,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中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所积累的成功经验,以及为全球和亚洲国家之间的合作所作的独特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与世界水理事会(以下简称“双方”),本着进一步加强双方友好交流与合作,共同促进全球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保护,落实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愿望,就以下达成一致第一条
双方愿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在水资源管理领域建立全面和长期合作关係,开展政策和战略对话,交流相关信息和文献,相互支持对方所发起的国际会议和合作计画。第二条
双方同意,任何合作都必须遵守相关国际法和国际惯例,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以及世界水理事会的章程。第三条
世界水理事会欢迎和鼓励中国有关组织和机构加入世界水理事会,享有会员的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世界水理事会为中国的组织和机构参与世界水理事会各项活动提供便利。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鼓励和支持中国有关组织和机构加入世界水理事会,并参与世界水理事会的各项活动。第五条
世界水理事会欢迎和鼓励中国水利部门就如何加强中国参与世界水理事会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包括推选中方代表作为候选人,参加董事会和世界水理事会其他职务(包括秘书处)的竞选。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愿意在与世界水理事会秘书处协商一致后,在适当的时机向世界水理事会秘书处派出专家或志愿人员,协助秘书处工作。第七条
双方将根据谅解备忘录,共同制定开展合作的活动计画。活动计画将作为谅解备忘录的附属档案,单独签署,每年进行评审。双方将共同筹集实施活动所需要的资金。第八条
双方确认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双方就中国台湾有关机构加入世界水理事会事宜达成以下共识
(一)目前已加入或今后将加入世界水理事会的、来自中国台湾的机构或组织的地位和名称应遵循一个中国原则,并以“中国台湾”(或“中国台北”)的名义参加世界水理事会的活动。来自中国台湾的机构或组织不得以“政府”或“政府间组织”名义入会。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同意,来自中国台湾的候选人不得参加世界水理事会董事选举或出任世界水理事会重要职位。
(二)世界水理事会在对外联繫和宣传(包括其出版物和网站),以及组织会议和活动时将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
(三)世界水理事会不在中国台湾举办世界水论坛。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同意,世界水理事会不在中国台湾举办其他活动、设立联繫机构或接待中国台湾机构和组织访问世界水理事会。第九条
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若任何一方未书面提出终止,则谅解备忘录一直有效。本谅解备忘录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修订。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世界水理事会
代表代表
陈雷洛克·福勛
(签字)(签字)
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作为中国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实践水资源综合管理,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中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所积累的成功经验,以及为全球和亚洲国家之间的合作所作的独特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与世界水理事会(以下简称“双方”),本着进一步加强双方友好交流与合作,共同促进全球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保护,落实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愿望,就以下达成一致第一条
双方愿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在水资源管理领域建立全面和长期合作关係,开展政策和战略对话,交流相关信息和文献,相互支持对方所发起的国际会议和合作计画。第二条
双方同意,任何合作都必须遵守相关国际法和国际惯例,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以及世界水理事会的章程。第三条
世界水理事会欢迎和鼓励中国有关组织和机构加入世界水理事会,享有会员的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世界水理事会为中国的组织和机构参与世界水理事会各项活动提供便利。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鼓励和支持中国有关组织和机构加入世界水理事会,并参与世界水理事会的各项活动。第五条
世界水理事会欢迎和鼓励中国水利部门就如何加强中国参与世界水理事会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包括推选中方代表作为候选人,参加董事会和世界水理事会其他职务(包括秘书处)的竞选。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愿意在与世界水理事会秘书处协商一致后,在适当的时机向世界水理事会秘书处派出专家或志愿人员,协助秘书处工作。第七条
双方将根据谅解备忘录,共同制定开展合作的活动计画。活动计画将作为谅解备忘录的附属档案,单独签署,每年进行评审。双方将共同筹集实施活动所需要的资金。第八条
双方确认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双方就中国台湾有关机构加入世界水理事会事宜达成以下共识
(一)目前已加入或今后将加入世界水理事会的、来自中国台湾的机构或组织的地位和名称应遵循一个中国原则,并以“中国台湾”(或“中国台北”)的名义参加世界水理事会的活动。来自中国台湾的机构或组织不得以“政府”或“政府间组织”名义入会。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同意,来自中国台湾的候选人不得参加世界水理事会董事选举或出任世界水理事会重要职位。
(二)世界水理事会在对外联繫和宣传(包括其出版物和网站),以及组织会议和活动时将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
(三)世界水理事会不在中国台湾举办世界水论坛。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同意,世界水理事会不在中国台湾举办其他活动、设立联繫机构或接待中国台湾机构和组织访问世界水理事会。第九条
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若任何一方未书面提出终止,则谅解备忘录一直有效。本谅解备忘录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修订。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世界水理事会
代表代表
陈雷洛克·福勛
(签字)(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