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準(GWPB5-2000),2005年5月30日,GWPB5-2000。国家环境保护局2000-02-29批准,2000-07-01实施。
基本介绍
- 中文名GWPB5-2000饮食业油烟排放标準
- 颁布时间2000
- 批准机关国家环境保护局
- 适用範围城市建成区
- 时效性已失效
- 代替标準GB 18483-2001
内容与範围
1主题内容
本标準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2适用範围
1.2.1本标準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本标準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準执行。
1.2.3本标準不适用于居民油烟排放。
引用标準
下列标準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準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準的条文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品质标準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採样方法
GB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準
标準定义
本标準採用下列定义
1标準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 Pa时的状态。本标準规定的浓度标準值均为标準状态下的乾烟气数值。
2油烟
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城市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4饮食业单位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5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6油烟去除效率
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式中 P——油烟去除效率,%;
c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
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 m3/h;
c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3;
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 h;
标準限值
4.1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準灶头数划分,基準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準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8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2。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
表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规 模 | 小型 | 中型 | 大型 |
基準灶头数 | ≥1,<3 | ≥3,<6 | ≥6 |
对应灶头总功率(108J/h) | 1.67, <5.00 | ≥5.00,<10 | ≥10 |
对应排气罩灶面 总投影面积(m2) | ≥1.1,<3.3 | ≥3.3,<6.6 | ≥6.6 |
4.2 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按表2的规定执行。
表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规模 | 小型 | 中型 | 大型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 2.0 | ||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 60 | 75 | 85 |
其它规定
5.1、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5.2、 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
5.3、 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5.4、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
5.5、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参照《恶臭物排放标準》臭气浓度指标执行。
监测
1採样位置
採样位置应优选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变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採样位置应设定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
2採样点
当排气管截面积小于0.5m2时,只测一个点,取动压中位值处;超过上述截面积时,则按GB/T16157-1996有关规定进行。
3採样时间和频次
执行本标準规定的排放限值指标体系时,採样时间应在油烟排放单位正常作业期间,採样次数为连续採样5次,每次10min。
4採样工况
样品採集应在油烟排放单位作业(炒菜、食品加工或其它产生油烟的操作)高峰期进行。
5分析结果处理
五次採样分析结果之间,其中任何一个数据与最大值比较,若该数据小于最大值的四分之一,则该数据为无效值,不能参与平均值计算。数据经取捨后,至少有三个数据参与平均值计算。若数据之间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需重新採样。
6.6监测排放浓度时,应将实测排放浓度折算为基準风量时的排放浓度 式中 c基——折算为单个灶头基準排风量时的排放浓度,mg/m3;
Q测——实测排风量,m3/h;
c测——实测排放浓度,mg/m3;
q基——单个灶头基準排风量,大、中、小型均为2000 m3/h;
n——折算的工作灶头个数。
标準实施
7.1安装并正常运行符合4.2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视同达标。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视情况需要,对饮食单位油烟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监测。
7.2新老污染源执行同一标準值。本标準实施之日之前已开业的饮食业单位或已批准设立的饮食业单位为现有饮食业单位,未达标的应限期达标排放。本标準实施之日起批准设立的饮食业单位为新饮食业单位,应按“三”要求执行本标準。
7.3油烟净化设施须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才能安装使用。
7.4本标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录A
饮食业油烟採样方法及分析方法
金属滤筒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採样及分析方法
A.1原理
用等速採样未能抽取油烟排气筒内的气体,将油烟吸附在油烟雾採集头内。将收集了油烟的採集滤芯置于带盖的聚四氟乙烯套筒中,回实验室后用四氯化碳作溶剂进行超声清洗,移入比色管中定容,用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含量。
油烟的含量由波数分别为2930cm—1(CH2基团中C—H键的伸缩振动)、2960cm—1(CH3基团中C—H键的伸缩振动)和3030cm—1(芳香环中C—H键的伸缩振动)谱带处的吸光度A2930、A2960和A3030进行计算。
A.2试剂
A.2.1四氯化碳(CCl4)在2600cm—1~3300cm—1之间扫描吸光度值不超过0.03(4cm比色皿),一般情况下,分析纯四氯化碳蒸馏一次便能满足要求。
A.2.2高温回流食用花生油(或菜籽油、调和油等)。高温回流油的方法在500ml三颈瓶中加入300ml的食用油,插入量程为500℃的温度计,先控制温度于120℃,敞口加热30min,然后在其正上方安装一空气冷凝管,升温至300℃,回流2h,即得标準油。
A.3仪器和设备
A.3.1仪器红外分光仪,能在3400cm—1至2400—1之间吸光值进行扫描操作,并配合4cm带盖石英比色皿。
A.3.2超声清洗器。
A.3.3容量瓶50ml、25ml。
A.3.4油烟採样器与滤筒。
A.3.5比色管25ml。
A.3.6带盖聚四氟乙烯柱形套筒。
A.3.7烟尘测试仪,其採样系统技术指标要求参照GB/T16157-1996。
A.4採样和样品保存
A.4.1採样
採样布点、採样时间和频次、採样工况均见标準正文中。
A.4.1.1採样步骤
参照GB/T16157-1996的烟尘等速採样步骤进行。
(1)採样前,先检查系统的气密性。
(2)加热用于湿度测量的全加热採样管,润湿乾湿球,测出乾、湿球温度和湿球负压;测量烟气温度、大气压和排气筒直径;测量烟气动、静压等条件参数。
(3)确定等速採样流量及採样嘴直径。
(4)装採样嘴及滤筒。装滤筒时须小心将滤筒直接从聚四氟乙烯套筒中倒入採样头内,特别注意不要污染滤筒表面。
(5)将採样管放入烟道内,封闭採样孔。
(6)设定採样时间,开机。
(7)记录或列印採样前后累积体积、採样流量、表头负压、温度及採样时间。记录滤筒号。
(8)油烟採样器採集油烟。
A.4.2样品保存收集了油烟的滤筒应立即转入聚四氟乙烯清洗杯中,盖紧杯盖;样品若不能在24h内测定,可保存在冰柜的冷藏室中(≤4℃)保存7d。
A.5 试验条件
A.5.1滤筒在清洗完后,应置于通风无尘处晾乾;
A.5.2採样前后均保证没有其它带油渍的物品污染滤筒。
A.6样品测定步骤
(1)把採样后的滤 筒用重蒸后的四氟化碳溶剂12ml,浸泡在聚四氟乙烯清洗杯中,盖好清洗杯盖;
(2)把清洗杯置于超声仪中,超声清洗10min;
(3)把清洗液转移到25ml比色管中;
(4)再在清洗杯中加入6ml四氯化碳超声清洗5min;
(5)把清洗液同样转移到上述25ml比色管中;
(6)再用少许四氯化碳清洗滤筒及聚四氟乙烯杯二次,一併转移到上述25ml比色管中,加入四氯化碳稀释至刻度标线;
(7)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测定前先预热红外测定仪1h以上,调节好零点和满刻度,固定某一组校正係数;
(8)标準系列配製在精度为十万分之一的天平上準确称取回流好的相应的食用油标準样品1g于50ml容量瓶中,用重蒸(控制温度70~74℃)后的分析纯CCl4稀释至刻度,得高浓度标準溶液A。取A液1.00ml于50ml容量瓶中用上述CCl4稀释至刻度,得标準中间液B。移取一定量的B溶液于25ml容量瓶中,用CCl4稀释至刻度配成标準系列(浓度範围0~60mg/L)。
(9)样品测定用适量的CCl4浸泡聚四氟乙烯杯中的採样滤筒,盖上并旋紧杯盖后,将杯置于超声器上清洗5min,将清洗液倒入25ml比色管中,再用适量的CCl4清洗筒2次,将清洗液一併转入比色管中,稀释至刻度,即得到样品溶液。将样品溶液置于4cm比色皿中,即可进行红外分光试验。
A.7结果计算
A.7.1油烟治理效率计算公式
见附录B及标準正文中3.7节。
A.7.2油烟排放浓度计算公式
式中 c测——油烟排放浓度(mg/m3);
c溶液——滤筒清洗液油烟浓度(mg/L);
V——滤筒清清液稀释定容体积(ml);
V0——标準状态下乾烟气採样体积(m3),其计算方法以参考GB/T16157-1996。
附录B
油烟採样器技术规范
测量精度±0.02mg/m3
重现性CV%≤1.8
工作温度範围0~100℃
油烟採集效率≥95%
外型尺寸滤筒长度56.00±0.05mm
滤筒直径17.00±0.05mm
电源电压220V。
附录C
油烟去除效率的测定方法
油烟净化设施的去除效率测定分为两种情况
(1)安装在油烟排烟管道中的油烟净化设施,通过测定净化前后油烟排放浓度与风量即可标準正文3.6中公式计算油烟去除效率。
(2)安装在排烟罩上净化设施,则需在进行效率测试前,确定一个稳定的抽菸发生源,然后测定出安装与不安装净化设施时的油烟排放浓度与风量,再按标準正文3.6中公式计算油烟去除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