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地改田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是为进一步加强造地改田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所制定的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造地改田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 发文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文时间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 实行时间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造地改田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1〕8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造地改田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造地改田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造地改田资金的来源
(一)耕地开垦费。指对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按占用耕地面积徵收的,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复垦、土地整理等补充耕地的资源性收费。具体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标準和办法徵收。
(二)土地闲置费。指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1年以上2年以内未动工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应徵收的费用。对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参照耕地开垦费徵收标準和办法徵收土地闲置费。在城市规划区範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按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徵收。
(三)土地复垦费。指对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复垦义务人),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而徵收的费用。
(四)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指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徵收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区)、市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具体按照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确定的标準和範围徵收。
(五)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50%部分。指对依法徵收城市郊区蔬菜基地和蔬菜后备基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应按每亩2万元标準徵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其中50%纳入造地改田资金。
(六)其他用于造地改田的资金。包括土地指标有偿调剂收入用于造地改田部分、财政专项安排的造地改田资金等其他按规定用于造地改田的资金。
国家和省对造地改田资金来源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造地改田资金的使用
造地改田资金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项目管理”的原则使用。财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造地改田资金的收入预算,结合造地改田工作实际需要,提出资金使用计画,报同级保护耕地和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审查批准。计画批准后,按照部门预算编製程序和要求,编入下一年同级财政预算。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等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落实项目,拨付资金。
造地改田资金专项用于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蔬菜基地开发建设、其他支出以及与造地改田工程有关的工程设备购置和必要的管理支出等。具体使用範围为
(一)土地开发。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採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将未利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包括低丘缓坡开发、滩涂围垦造地、易地开垦耕地和土地指标有偿调剂。
(二)土地整理。指採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和土地利用效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包括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和农地整理。
(三)土地复垦。指对生产建设过程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採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利用状态的活动。
(四)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指採取相应措施对基本农田进行划定、改造、改良和保护,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
(五)蔬菜基地开发建设。指为补充被徵收城市郊区的蔬菜基地和后备蔬菜基地而新开垦蔬菜地。
(六)其他支出。指根据省委、省政府政策规定安排的支出。
(七)管理经费。指用于与造地改田资金管理工作有关的必要费用支出。具体内容包括徵收票据、业务资料编印、办公设备购置、业务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标準制定、规划预算编制、项目踏勘覆核、监督检查、项目审计和绩效评价等。管理经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画,经财政部门核定后,按耕地开垦费徵收额的3%以内控制使用,列入相关部门预算。
三、造地改田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耕地开垦费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范收缴行为,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标準、範围徵收,资金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造地改田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使用造地改田资金和其他一般预算资金,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充分发挥造地改田资金在保护耕地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的重要作用。要加强造地改田资金的会计核算,财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造地改田资金统计报表制度,全面、及时、準确反映造地改田资金的收缴、使用情况。
财政、审计、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造地改田资金徵收、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资金的,省将在年度用地计画指标和省级造地改田项目资金安排等方面採取相应措施。对违反规定越权减免、缓缴、截留、先征后退以及移用、挪用造地改田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原《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造地改田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221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