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签发的命令。
按照签发次序形成若干主席令,本词条收录历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发的第四十五号主席令。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 外文名Order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No.45)
- 签署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类别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签署的,具有次于宪法效力的命令,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决定和通过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国家主席的签署才能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国务院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签发情况
第六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86年12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6年12月2日
第七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1年4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1年4月9日
第八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5年3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5年3月18日
第九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1年2月28日
第十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12月29日
第十一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4月22日
第十二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五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6年4月28日的决定
免去王正伟(回族)的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职务;
任命巴特尔(蒙古族)为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