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準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Code of valuation with bill quantity of construction works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清单计价规
- 外文名Code of valuation with bill quantity of construction works
- 施行日期2013年12月1日
-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编号GB 50500-2008
相关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準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Code of valuation with bill quantity of construction works
GB 50500-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3年12月 1 日
其中,第1.0.3、3.1.2、3.2.1、3.2.2、3.2.3、3.2.4、3.2.5、3.2.6、3.2.7、4.1.2、4.1.3、4.1.5、4.1.8、4.3.2、4.8.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废止。
规范说明
说明
本规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实施以来的经验,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中普遍反映的,在工程实施阶段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等方面缺乏依据的问题,主要修订了原规范正文中不尽合理、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格式,特别增加了採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如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契约价款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并增加了条文说明。原规范的附录A~E除个别调整外,基本没有修改。原由局部修订增加的附录F,此次修订一併纳入规范中。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誌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部标準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中注意积累资料,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準定额司(北京三里河路九号,邮政编码100835),供以后修订时参考。
修订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编制组成员
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準定额研究所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参编单位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编制组成员王海宏谢洪学 吴 松胡晓丽吴佐民 文代安 赖铭华 金春平
周明科 李艳海
出版单位中国计画出版社
规范内容
1 总 则
1.0.1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採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採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5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档案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1.0.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本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附录A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
2附录B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3附录C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
4附录D为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
5附录E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6附录F为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矿山工程。
1.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準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2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2.0.3项目特徵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徵。
2.0.4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範围内的风险费用。
2.0.5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準备和施工过程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2.0.6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契约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契约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採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契约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7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0.8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契约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2.0.9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採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10索赔
在契约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0.11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分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证证明。
2.0.12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準。
2.0.13规费
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2.0.14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附加等。
2.0.15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6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7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18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19工程造价谘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谘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託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谘询活动的企业。
2.0.20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2.0.21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2.0.22契约价
发、承包人在施工契约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2.0.23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準规定,按照契约约定的最终工程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