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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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巫山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而制定,由巫山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7月31日正式发布。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巫山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机构巫山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4-07-31 
  • 发布日期2014-07-31 
  • 发布文号巫山府办发 〔2014〕 7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12〕47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监管制度的通知》(渝扶组办发〔2013〕5号)精神,结合巫山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扶贫资金和社会扶贫资金的管理。其中,财政扶贫资金包括贫困地区专项扶贫资金(含扶贫项目资金、扶贫搬迁资金、慰问资金、互助资金、培训资金、科技推广资金等),以工代赈资金(含易地搬迁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林场和农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等。

第二章 扶贫项目管理

第三条

扶贫项目。指在贫困地区一定範围内,运用扶贫资金及相应扶贫措施进行项目建设,在一定时间内能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取得经济、社会、生态和扶贫效益的投资建设活动。

第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指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带动力较强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及个人。

第五条

扶贫项目确定。扶贫项目应围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扶贫搬迁、特色优势产业、乡村旅游发展、农民素质提升、社会公共服务等内容,遵循国家扶贫政策,符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且扶贫精準性较强。扶贫产业项目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原则,重点在种源、加工、行销、基地建设和品牌打造等环节上予以扶持。

第六条

扶贫项目申报。县、乡镇(街道)应按照适合範围和逐级申报的要求,建立扶贫项目库,编制扶贫项目规划,并由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扶贫项目年度规划,向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县财政局会审,会审方案报送县分管领导审查,并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一扶贫项目相同建设内容当年不得重複申报。除产业项目外的其他扶贫项目,在未下达项目计画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前实施,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影响,谁决定谁负责。

第七条

扶贫项目公示。所有扶贫项目要通过县、乡、村三级公示,广泛接受民众监督。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巫山报或扶贫开发公众信息网站公示;乡镇(街道)在收到县上下达的扶贫资金计画后,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项目实施村或实施企业、专业合作社在当地公开栏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

第八条

扶贫项目实施。扶贫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程式组织实施,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立项目档案和管护制度。实行项目责任制、契约管理制、项目公示制、招投标制、竣工验收制、质量和安全保证制。扶贫项目原则上在一年内实施结束,特殊项目可以延长一年,否则按程式取消该项目,由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商定调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扶贫项目变更。扶贫项目经审核审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审核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扶贫项目验收。原则上15万元以下的扶贫项目,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託乡镇(街道)代为验收,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随机进行抽查复验。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扶贫项目,由实施单位组织自查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业技术部门代表到现场验收,验收人员签字后生效。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后期管护。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后期管护制度,明确项目受益者的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黑名单”制。将以报送虚假材料、多头申报等形式骗取、套取扶贫资金和擅自变更扶贫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纳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及个人,已被评为市、县级扶贫龙头企业或专业合作社的,报审批主管部门取消其资格,两年内不得参与评选,不得安排扶贫项目扶持;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扶贫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扶贫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产业(含乡村旅游)发展、生态扶贫搬迁、社会民生保障、人力资源开发、科教服务推广等。社会扶贫资金应该尊重捐款者的意愿使用。扶贫贴息贷款重点用于扶持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户发展扶贫产业。

第十四条

扶贫资金的分配由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的初步方案认真审核提出,坚持资金跟项目走。跨年度市级扶贫项目资金到位5个月内,分配落实到项目并及时组织实施。当年市级扶贫项目资金到位3个月内,分配落实到项目并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扶贫资金管理坚持“四专”、“四不準”原则。即专款专用、专户存蓄、专人管理、专帐核算,当年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準侵占、挪用扶贫资金,不準抵扣、截留扶贫资金,不準擅自改变扶贫资金用途和使用範围,不準违规提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贫困村互助资金倡导“村使用、村回收,乡代管、乡建账”的管理模式,村社自律,乡镇(街道)和行业监管。互助资金主要解决本村互助社社员生产发展、扶贫搬迁等所需资金,每户借款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借用时间为一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年,借款利率可参照当地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确定。

第十七条

扶贫培训费原则上由县统一使用,围绕提高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创业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贫困地区干部能力培训予以补助。

第十八条

扶贫项目管理费专项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第十九条

扶贫资金及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和企业担保金;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
(五)各机关、事业、国有企业的经济实体;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建项目;
(八)交通工具、通讯设备购置;
(九)城市扶贫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十三条不相符的。

第二十条

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採购範围的内容,按照政府採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扶贫资金按扶贫项目(除产业项目外)的实施进度拨款。项目按照程式启动后,可预拨专项资金总额的30%启动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实施进度情况,由项目实施业主提出书面拨款申请,经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材料等票据审查后,拨付投资总额的40%。其余30%待项目验收办理竣工结算后,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及项目后续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予以拨付。项目契约要明确约定基建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收取10%的质量保证金,待一年后不出现任何问题,再予以返还,并不计利息。

第二十二条

扶贫资金推行封闭式运行和县级报帐制管理。所有票据经项目实施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后,在当地财政所报账,财政所须将票据及账目,送县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局审核后专户入账。直接安排在县级单位、企业、专业合作社或个人的项目,票据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委派监管人员审签后,在县财政局专户入帐。直补资金、慰问救助、青苗及土地补偿、农民培训交通补助等可以凭领款人员花名册入账,其他一律凭正式发票入账。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式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资金使用範围、变更资金用途及提高标準的;
(三)资金未按“四专”规定管理的;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用款计画、报表等资料或信息资料失真的;
(六)其他不规范的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行为。

第四章 扶贫资金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切实加强扶贫资金监管的组织领导,带头执行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制度,财政、扶贫部门必须履行监管职能,把监管工作贯穿于立项审批、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全过程。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六条

建立扶贫资金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规定,财会人员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实行会计监督。贫困村村民代表、义务监督员有权对本村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扶贫资金实行专项审计,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积极主动做好配合工作,对监察、审计提出的问题予以整改落实。

第二十八条

扶贫项目实施效果实行年度绩效评估,同下年度扶贫资金分配挂鈎,对于扶贫项目实施得好的单位,可以优先再投入。对骗取贪污、挪用扶贫资金等行为,将依法依规对项目实施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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