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贸易协定是一种具有法律效用的技术贸易契约,它是由交易双方共同商谈取得一致意见后正式签订的。协定主要规定技术出让方向技术受让方提供某种技术的使用权,并準予使用这种技术进行产品的製造和销售,为此技术受让方必须按协定规定向技术出让方支付技术使用费。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许可证贸易协定
- 属性确定时间的有效期
- 特徵特定的地域性
- 方法严格的法律性
许可证贸易协定的基本特点
1.确定时间的有效期
有效期的规定直接影响交易双方的经济利益。,协定的计价与时间成正比,特别是按产品的实际生产数量提成计价的协定更是如此。时间问题往往成为双方谈判时争论的焦点之一。,也不能因为上述原因,交易双方就可以任意延长或缩短协定的期限,决定协定时限长短的主要依据以下几方面。
(1)世界科技发展和技术更新的速度。总的趋势是速度日益加快,协定的期限应越来越短。
(2)根据信息和情报分别处理。各种引进技术发展更新的速度不尽一致,应根据掌握的信息和情报分别处理。如电子工业、家电、计算机行业,技术更新速度最快。一般协定的有效期以3—5年为好。
(3)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国家的有关规定,如《专利法》、《技术引进契约管理条例》、《商标法》等对各种不同对象的协定期限都有大致的规定。各类技术转让协定的期限不超过1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协定期限不超过8年;商标使用协定期限不超过8年。
2.特定的地域性
明确的地域性是国际许可证贸易协定的显着特点。协定条款必须明确规定引进方在什幺地域範围内享有协定规定的权益。这是因为交易对象的专利或商标使用都是受国内法律保护的,超越地域範围就会失去保护作用授予或接受就会落空,更谈不上使用。技术出让方应该具有该项技术的合法权益才谈得上转让,受让方也应该具备法律的保护才愿意引进,而这两者都是有地域限定的。,协定中规定的技术使用费与地域的大小成正比,双方都要求有合适的地域和价格。
3.严格的法律性
一国的工业产权通过许可证贸易协定转换成另一国的使用、生产、销售等权利,情况複杂,环节很多,几乎都要涉及法律的有关规定,受法律的制约和保障才能实现转让,交易双方才能获得协定规定的权益。从範围上看,许可证贸易协定要涉及交易双方的国内立法、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三个方面的有关法律。从内容和门类上看,要涉及投资法、转让法、贸易法、税法、金融法、工业产权法和私法等等。起草和签订许可证贸易协定不仅应了解上述种种有关法律,并且应该严格依法办理才会有可靠的法律保证。
4.鲜明的有偿性
许可证贸易协定规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概而言之,就是受让方出钱向出让方购买技术,双方的关係是买卖关係。实质上仍然是商品交易,只是交易的对象不同而已。技术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商品属性。既然属于商品交易範畴,其有偿性是不言而喻的。
5.广泛的国际性
许可证贸易有国内和国际之分,其划分标誌是交易双方所处的地域和交易标的物归属。如果交易双方从属于不同国家,或者说交易标的物属于另一国家的厂商,他们之间的交易就是国际许可证贸易;反之,则是国内技术转让。以上两种界线是不容混淆的,因为涉及不同的法律,具体办理上差别甚大。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许可证贸易的意义和广泛的国际性将越来越明显。就我国而言,许可证贸易主要是引进技术,用于填补国内某些技术的空白或对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其国际性是不言而喻的。
许可证贸易协定的种类
许可证贸易的对象无非是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和商标使用,但因交易对象的不同,独占程度以及能否再转让的情况不同,许可证贸易协定又有各种类型。各种不同种类的许可证贸易协定在具体拟订条款时的要求和依据是有所不同的,必须了解其分类标準,熟悉每种协定的编制方法。
按交易对象的不同,许可证贸易协定可分为以下几种。
(1)专利技术许可证协定。这种协定规定引进方可以获得出让方的某项专利授权,具体包括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该项专利产品的製造和销售。但在多数情况下,因为专利技术中的某些关键技术被对方隐蔽起来,引进方单靠专利技术还不能生产出协定中的产品,所以引进方还得花钱买进被隐蔽起来的专有技术。单纯的专利技术许可证协定是很少的,通常都会在专利技术许可证协定中附带一部分专有技术的条款,或另签一份专有技术许可证协定。
(2)专有技术许可证协定。专有技术都是未经公开的,通常靠严密的保密措施维护其垄断地位,但也是比较完整成熟的,包括了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协定产品的全部技术、经验和诀窍。签订此类许可证协定一般情况下能保证引进方从出让方获得生产协定产品的全部技术,所以这种类型许可证贸易在当今技术市场上占了绝大多数。
(3)商标使用许可证协定。给予受让方使用某种商标授权的协定书叫做商标许可证协定书。商标是商品的质量和信誉的标誌,引进方为了利用出让方商标的信誉和影响打开自己产品的市场,一般都是在引进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的附带购买商标的使用权,而不是单独使用出让方的商标。
许可证协定的对象,不论是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还是商标使用权,都有一定的地域限制,而且独占性的程度也不同。按照独占性的不同规定,许可证协定可分为以下几种。
(1)独占性许可证协定。买方引进的技术在一定的地域内具有独占的使用权卖方和第三方都不能在规定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製造和销售协定产品。
(2)排他性许可证协定。协定规定买方引进的技术在一定地域内享有独占的使用权。但卖方仍有权在该地域内製造或销售协定产品,只是限定第三方不準在该地域内製造和销售该项产品。
(3)普通许可证协定。买方引进的技术在一定地域内有使用权,但对卖方和第三方使用该项技术不加任何限制。
交易双方选择上述三种类型许可证协定中的哪一种,可根据该项技术的水平、产品销售的市场情况以及协定总价等因素具体商定。
以卖方是否可以把引进技术转让给第三方来区分,许可证贸易又可分为两种。
(1)可转让许可证协定。买方有权在规定的地域内将该项引进技术的使用权再转让给第三方。
(2)不可转让许可证协定。这种协定规定买方引进的技术只能供自己使用,无权再转让给第三方。
除上述几种类型之外,还有一种交换许可证协定,即当事双方以价值相当的技术互惠互换,类似以物易物。
许可证贸易协定的作用
许可证协定不仅是一个商务性协定,而且也是一个法律性协定,具体作用有以下两个方面。
1.具有凭证作用
它是交易双方为实现某一特定的目标而共同确认的正式声明,是书面的正式承诺。
它明确规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协定的执行过程中,是进行检查和检验的标準依据。
它规定了对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的解决办法和途径,是执行过程中解决争议问题的依据。
2.使双方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它是在特定的国家法律约束下制定的,所以它又是一个法律性档案。相应的国家法律将对双方的权益起到法律上的保护作用。
许可证贸易协定条款的基本要求
许可证协定草案的拟定,特别是一些重大引进项目的协定草案的拟定,不仅涉及引进方的经济利益,而且也对国家的政治声誉产生影响,必须认真严肃地对待。其基本要求有下列4个方面。
1.协定条款的内容要完整
涉及该项引进技术的各个方面都不能遗漏,必须全部包括在协定条款之中,不仅要面面俱到,而且还要深入具体,以免因协定条款的疏漏或不够明确而造成纠纷,给国家带来巨大损失。
2.协定条款中双方的责任要明确
协定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为了有效地执行协定,必须明确当事双方在各个有关方面,如供应範围、实施办法、补救措施等方面的具体责任。还应明确规定对失责违约的处理办法,以防止在协定执行过程中因责任不明双方扯皮,无法处理。
3.协定条款的整体结构要严谨
一份协定是一个完整严密的档案。所谓严密,有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是指章、条、款之间既条理清晰,排列有序,又完整无缺,结构紧凑;二是指内容的逻辑思维无懈可击,措辞準确,语句表达严密。既要考虑到正常情况,又要考虑到非正常情况;既要考虑到前提和条件,又要考虑到后果的处理方法。对交易双方均无约束力的条款不要写进协定。
4.协定条款的语言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不用冷僻生造的词语,以便于阅读理解,而不致产生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