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教育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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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教育基金会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是1988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县级行政区,张家界市的核心景区就在武陵源区境内,总人口5万人,总面积397平方公里。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教育基金会是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发起设立的教育公益性公募基金会,筹建成立于2001年9月7日,2006年12月22日在湖南省民政厅正式登记注册,业务主管单位为张家界市教育局,办公室设在武陵源区教育局办公大楼内。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教育基金会
  • 地点张家界
  • 宗旨促进我区教育事业的发展
  • 业务範围筹集、管理和使用基金

基金会简介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是1988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县级行政区,张家界市的核心景区就在武陵源区境内,总人口5万人,总面积397平方公里。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教育基金会是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发起设立的教育公益性公募基金会,筹建成立于2001年9月7日,2006年12月22日在湖南省民政厅正式登记注册,业务主管单位为张家界市教育局,办公室设在武陵源区教育局办公大楼内。

基金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募集教育基金开展奖励优秀教师的活动,推动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教育,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促进我区教育事业的发展。

基金会业务範围

1、筹集、管理和使用基金。
2、奖励优秀的教师和学生。
3、慰问支助困难家庭的教师和学生。
4、组织开展园丁之家活动。

基金会组织机构

理事长 卓志初
副理事长 彭治国 刘启东 卓仁宗 王作化 刘华平
秘书长 卓仁宗
理 事 柳新华 唐卓 邓昌雄 毛诚志 黄清 黄永安 杜佳红 覃正淼 潘胜炎 王中胜 李景云 邓先祥 彭碧生 刘安天 张梅翠
监 事 胡晓曦
秘书处 张梅翠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教育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範围是湖南省。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募集教育基金开展奖励优秀教师的活动,推动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教育,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促进我区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1.903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政府资助。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张家界市教育局。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设在武陵源区教育局内。
第二章 业务範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範围
(一)制定优秀教师的奖励办法;
(二)表彰奖励优秀教师,开展“园丁之家”活动;
(三)救助特困教师,扶助品学兼优的特困学生;
(四)筹集、管理和使用基金;
(五)接受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委託,代行管理、使用各种用以发展我区教育事业的基金和捐赠。
第三章 组织机构、 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2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积极为教育基金会的发展作贡献。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理事会议,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二)参加基金会举行的重大活动;
(三)积极参与组织募资活动;
(四)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议案或建议;
(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积极工作,为基金会的发展多作贡献。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画,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画;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七)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併或终止;
(八)决定由秘书长提名副秘书长;
(九)决定基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製作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档案。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①主持开展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②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画;
③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画;
④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⑤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
⑥签发秘书处的档案,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⑦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範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的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的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範围使用财产;捐赠协定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定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表彰奖励优秀教师;
(二)组织教师开展“园丁之家”活动;
(三)救助受灾教师、特困教师和品学兼优的特困学生;
(四)开展尊师重教的有关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行政、企事业单位募捐;
(二)个人募捐;
(三)增值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本基金会的可用财力仅限于非基金本金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损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覆。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定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定。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定,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助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定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定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定。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画及经费收支预算。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支持学校建设。
(二)奖励优秀教师,救助特困教师。
(三)组织优秀教师开展“园丁之家“活动。
(四)用于支持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6年8月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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