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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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青岛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青岛市财政局 、 青岛市水利局 制定,并于2018年1月29日印发。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青岛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发布机构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水利局
  • 发布日期2018年1月29日
  • 实施日期2018年3月5日
  •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办法发布

关于印发《青岛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水利局
为规范和加强青岛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水利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水利局
2018年1月29日

办法全文

青岛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全市水利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山东省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鲁财农〔2017〕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岛市水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省级财政补助、青岛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有关水利建设、改革和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按照《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财政补助的省级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按照《山东省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鲁财农〔2017〕1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纳入青岛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的水利专项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除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水利专项资金分配另有规定外,市级对各相关区市分配水利专项资金,根据不同项目类别确定补助方式,可以採取因素法、定额补助、比例补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竞争立项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五条 水利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共同管理。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水利专项资金预算,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区市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级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水利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工作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监督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区市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区(市)财政部门负责水利专项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开展资金使用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区(市)水利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专项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工作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第六条 水利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根据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全市水利建设和改革发展需要确定,主要包括
(一)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主要用于重大引水调水工程、水资源开发利用工程、骨干河道治理、滞洪区建设以及江河湖库水系联通工程等。
(二)农村水利设施建设,主要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及更新改造、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灌溉计量设施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等。
(三)水利防灾减灾,主要用于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山洪灾害防治、海堤建设、防汛抗旱、防汛抗旱物资购置及管理等。
(四)水资源节约与保护,主要用于水资源监测和监控能力建设、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生态调水和用水结构调整、节水型社会建设等。
(五)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主要用于公益性水利工程和设施的管护养护、大沽河管护养护等。
(六)水利现代管理,主要用于推行河长制、水利信息化建设、水利科技研究与推广套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权水市场建设、水利规划及前期工作等。
(七)根据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其他有关水利建设、改革和发展的支出。
水利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机构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弥补预算支出缺口以及与水利建设和改革发展无关的支出。各区(市)实施水利项目的征地移民费用,不得从市级及以上安排的水利专项资金中列支。
水利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所需的勘测设计、土地环评、工程监理、招标、验收等相关费用,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编列预算,补助用于区(市)的项目可从水利专项资金中按照不超过其3%的比例进行列支;市级直接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得从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水利专项资金中列支。
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中央基建投资已安排资金的水利项目。
第七条 市级水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完成的以水利专项资金为主要资金渠道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应商同级财政部门后印发实施,作为资金分配、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区(市)水利等部门在编制本地区水利专项资金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时,应徵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
第八条 除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水利专项资金分配另有规定外,市级对区市分配水利专项资金,主要採取因素法。分配因素和方法如下
(一)工作任务,以市级水利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确定的水利发展目标任务为依据,按照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的分区市任务量(或投资额)等情况,选择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
(二)政策倾斜,以区市经济发展状况、水利工程规模、耕地面积、人口数量、水旱灾害、财力水平等为依据,适当向困难地区倾斜,选择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
(三)绩效因素,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市级水利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相关监督检查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和预算执行进度等为依据,选择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
第九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市级财政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相关区(市)财政部门水利专项资金预算,抄送同级水利部门。区(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利等部门加快资金分解下达,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单位。
涉及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的水利专项资金预算,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下达执行。
市级财政部门根据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项目建设需要,按规定提前下达水利专项资金。
第十条 市及区(市)水利等部门应当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建设项目按期完成。水利专项资金支持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规定和程式办理。
第十一条 水利专项资金鼓励採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採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创新项目投资运营机制。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利部门按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有关规定,加强水利专项资金统筹整合。
第十三条 水利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採购管理範围的,按照政府採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要加强水利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及时将水利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应加强水利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分配、管理、使用水利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有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对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失信失范行为,依照《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给予信用惩戒。
第十八条 各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等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级财政部门、市级水利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有档案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準。

办法解读

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针对涉农资金多头管理、交叉重複、使用分散等问题,按照新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精神,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不断最佳化顶层设计,探索创新体制机制,加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
2016年,财政部、水利部对水利专项资金管理进行改革,并于2016年12月联合出台了《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为便于我市政策与中央政策做好衔接,加强水利资金统筹整合,规范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17〕60号)要求,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青岛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目的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青岛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明确各部门在水利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监督、绩效管理等环节应承担的责任,更好地支持我市水利建设、改革和发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山东省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鲁财农〔2017〕1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意见》(青发[201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了《青岛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本办法于2017年5月份开始通过金宏网向市水利局徵求意见,并多次与市水利局开会专题研究;经过多轮协商沟通,最终根据市水利局反馈意见情况进行了修改完善。

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20条,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
一是管理範围。本办法所称青岛市水利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省级财政补助、青岛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有关水利建设、改革和发展的专项资金。该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二是管理方式。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用于支持我市有关水利建设、改革和发展的专项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管理的水利专项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市级对各相关区市分配水利专项资金,根据不同项目类别确定补助方式,可以採取因素法、定额补助、比例补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竞争立项等方式予以支持。
三是职责分工。水利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共同管理。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水利专项资金预算,会同水利部门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区市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市级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水利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工作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监督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区市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区(市)财政部门负责水利专项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会同水利部门开展资金使用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区(市)水利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专项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工作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四是支持方向。根据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全市水利建设和改革发展需要确定,主要包括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农村水利设施建设、水利防灾减灾、水资源节约与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水利现代管理及其他有关水利建设、改革和发展的支出。
五是预算管理。主要包括预算下达、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资金整合、绩效管理、预算公开、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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