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编制《西安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西安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1日
- 发布单位西安市政府办公厅
- 所属类型地方法规
发布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编制《西安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档案全文
主动公开
公开範围
行政机关在职责範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机构设定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定及职能情况;下(直)属单位设定及职能情况等。
(2)规章档案
主要包括由本市制定的规章;以及各行政机关发布规范性档案等。
(3)规划计画
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本机关阶段性工作计画、工作重点安排等。
(4)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各项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準;政府集中採购项目的目录、标準及实施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
(5)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专项统计报告、年鉴等。
(6)其他
主要包括行政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行政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画、程式、结果以及行政机关职责範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公开形式
(1)通过“中国西安政府入口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3)通过西安市档案馆、图书馆查阅。
公开时限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申请公开
行政机关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西安市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受理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申请方式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準确,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申请人向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
(2)传真申请。申请人下载填写《依申请公开申请表》(附属档案)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
(3)网际网路申请。通过中国西安政府入口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线上申请。
申请处理
受理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申请要件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申请人补充相关信息后重新提出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覆。
(1)对于能当场答覆的申请,将当场给予答覆;不能当场答覆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覆申请人。
(2)根据实际工作,经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延长答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属于应当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4)属于不予公开的,将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5)不属于市政府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将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繫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将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收费标準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準依照国家物价与财政部门制定的标準执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向受理机关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
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複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