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由泰安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18日印发。本办法五章三十三条 ,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泰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 发布机构泰安市人民政府
- 印发时间2017年12月18日
- 实施时间2018年2月1日
办法发布
泰政字〔2017〕81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现将《泰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8日
办法全文
泰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徵信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人民团体(以下统称信息提供主体),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得的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套用和安全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準确、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泰安高新区和泰山景区管理範围内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由泰安高新区管委会和泰山景区管委会负责。
第六条 信息提供主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并协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查询等相关工作。
信息提供主体的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应当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全市公共信用信息跨地区、跨行业共享。
第二章 信息归集
第七条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实行目录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修订并公布本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目录主要包括信息提供单位、相对人、信用级别、信息类别、信息事项、数据项、更新周期等要素。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信用信息的唯一标识。自然人以身份证号码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和其他组织由登记管理部门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九条 信息提供主体应当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採集、客观记录反映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并建立本部门、本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条 信息提供主体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要求,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
(三)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认证认可信息;
(四)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智慧财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等信息;
(五)其他反映法人和其他组织基本情况的信息。
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二)就业状况、学历、婚姻状况;
(三)职业资格、执业许可等信息;
(四)其他反映自然人基本情况的信息。
第十三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税款、社会保险费欠缴信息;
(二)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欠缴信息;
(四)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
(五)适用一般程式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被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六)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被监管部门处理的信息;
(七)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
(八)被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信息;
(九)被监管部门处以行业禁入的信息;
(十)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自然人的失信信息除前款第二、四、五、八、九项所列信息外,还包括下列内容
(一)税款欠缴信息;
(二)参加国家或者省、市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信息;
(三)在学术研究、职称评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信息;
(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经营人员通过注销工商登记逃避行政处罚信息;
(五)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其他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到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二)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团体开展的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活动等信息;
(三)刑事判决信息,涉及财产纠纷的民商事生效判决信息;
(四)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归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归集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信息提供主体归集公共信用信息,应当以最终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和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档案为依据,并负责核实该信息的真实性和準确性,不得进行篡改和虚构。
信息提供主体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公共信用信息前,应当进行保密审查,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报送。
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根据与企业、社会组织的约定,从企业和社会组织中归集公共信用信息。有关企业和社会组织对其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準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信息提供主体之间提供的同一公共信用信息不一致的,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核实。对核实结果有争议的,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第三章 信息套用
第十八条 公共信用信息按照公开程度分为三类
(一)社会公开信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授权查询信息,指经信息主体本人或者经信息主体授权可以查询的信息;
(三)政务共享信息,指不得擅自向社会提供,仅供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查询和使用的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程度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信息提供主体,在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通过“信用泰安”网站、服务视窗、移动终端套用软体等方式向社会披露属于向社会公开的部分,并提供查询服务。
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
第二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进行汇总、编制并公布本市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套用目录。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根据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套用目录,在履行有关法定职责时查询公共信用信息,掌握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并依法将其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必要条件或者参考依据。
信息提供主体应当按照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套用目录或者约定的查询用途使用信息。
第二十一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运用公共信用信息和信用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结果,拓展信用评价信息的套用範围。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为社会提供信用评价服务。
第二十二条 建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综合信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依据。
综合信用评价的认定标準及实施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信息提供主体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信用状况良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支持和便利;
(二)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加大扶持力度;
(三)在政府採购、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採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四)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最佳化检查频次;
(五)在政府网站和“信用泰安”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
(六)国家、省和本市规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信用状况不良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等;
(二)在行政监管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三)取消已经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四)限制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
(五)限制参与政府採购、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六)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七)国家、省和本市规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信息提供主体和信用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建立内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息安全。
第二十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套用及安全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信息提供主体、信用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篡改、虚构、违规删除公共信用信息;
(二)越权查询公共信用信息;
(三)擅自将公共信用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四)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
(五)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共信用信息;
(六)利用所查询信息从事非法活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信息提供主体发现公共信用信息变更、失效或者错误的,应当及时修改,并依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
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披露的有关其自身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公开,或者超过公开或者披露期限仍未从公开或查询界面删除的,可以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第三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核查,并作如下处理
(一)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载的信息与信息提供主体提供的信息不一致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
(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载的信息与信息提供主体提供的信息一致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转至信息提供主体,并通知异议申请人。信息提供主体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异议成立的,予以更正,并将核查结果告知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收到核查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
有特殊情况上述时限确需延长的,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延长3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异议申请处理期间或者信息主体对异议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该信息予以标注。信息提供主体未按照规定核查异议信息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发展改革部门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中止该信息的公开查询。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所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方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
办法解读
出台背景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信用信息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一直以来,大量公共领域的信息由特定的单位所掌握,信息“孤岛”林立,难以对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和利用。近年来,泰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诚信建设,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开通“信用泰安”网站,建成泰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先后印发实施《泰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泰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关于做好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双公示工作的通知》、《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最佳化政务服务环境的实施方案》等档案,各部门单位也相继出台行业内相关政策档案。
出台依据
《徵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徵信市场,推动徵信业发展。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强调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準体系,推进行业、部门和地方信用制度建设。山东省政府《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指出各地区、各部门分别根据本地区、相关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制定地区或行业信用建设的规章制度。泰安市政府印发实施《泰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泰政发〔2016〕11号),明确要求完善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办法。泰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最佳化政务服务环境的实施方案》(泰办发〔2017〕57号)也要求,要在2017年12月底前出台泰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据此,2017年12月18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出台《泰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泰政字〔2017〕8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出台目的
填补我市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没有规范性档案的空白。《管理办法》拟确定公共信用信息的监管体制,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拟确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依法依规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拟解决适用範围、遵循原则。拟解决公共信用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能够準确反映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披露方式。拟解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的主要内容及公共信用信息公开、查询和使用的条件。
出台意义
制定并出台《管理办法》,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体现改革精神,对于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树立良好的诚信氛围。
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五章三十三条,主要在监管体制、适用範围、遵循原则、主体的合法权益、安全与监督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确立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是泰安市发改委。明确各县(市、区)发改部门、泰安高新区管委和泰山景区管委负责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套用等管理工作,并协助市级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二)确立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制度。明确信息归集範围、真实性责任和管理方式,明确了限制归集的信息。确定各信息提供主体要严格按照泰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上报信用信息,于信息形成的7个工作日内向市级平台报送。
(三)确立公共信用信息披露和查询制度。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套用分类依据有关档案划分为社会公开信息、授权查询信息、政务共享信息三类。公开程度由市发改委会同信息提供主体,在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中予以明确。明确泰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并公布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套用目录,制定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管理办法。
(四)确立公共信用信息套用制度。明确信用评价的规范套用,鼓励社会套用,其结果作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依据,明确具体联合奖惩措施。确定综合评价的认定标準及办法由泰安市发展改革委制定。
(五)确立信息安全制度。建立内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规范各部门、机构及其个人的相关行为。确立信用修复与异议处理制度。明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异议的申请方式,明确市级主管部门、信息源单位的职责。
措施要求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泰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领导协调作用,加强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流机制建设,保障工作有序开展。各成员单位要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制度措施,确保《管理办法》有序落实。
二是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加强对《管理办法》的宣传及各单位亮点工作、各类典型事例的报导。深入开展诚信宣传进社区、进校园、进工地等各类诚信主题活动,传播和滋养诚信价值理念,打响“诚信泰安”文化品牌,在全社会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浓厚氛围。
三是强化调度考核。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跟蹤掌握工作进展,监督《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要建立定期调度通报制度,加强督查督办,及时协调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要加大惩处力度,对信用信息归集不及时、工作不到位,特别是重点领域失信事件严重的,要进行通报、约谈或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