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节能技术改造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是内蒙古自治区发布的地方性法规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内蒙古自治区节能技术
- 执行地区内蒙古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降低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耗,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工业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其它节能工作给予适当奖励和支持。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技术改造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对企业实施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以“以奖代补”方式给予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对重点用能企业进行能源审计发生的费用、对能效水效对标达标活动的行业领跑者企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节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其他节能工作经费给予补助(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节能效果,奖励资金与节能量挂鈎,对完成预期节能目标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为了保障其它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其它节能工作给予适当补助支持。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公开、公平、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奖励和补助的对象、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包括
(一)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
(二)进行能源审计的重点用能企业;
(三)能效、水效对标达标活动中的领跑者企业;
(四)建设能源管控中心的企业和建设节能监测公共服务平台的地区。
(五)保障节能工作开展安排的工作经费。
第六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项目有完整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二)项目承担企业或依託的生产装置未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名单,改造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正常运行时间2年以上;
(三)项目承担企业单位产品能耗要达到国家限额标準;没有国家限额标準的行业,项目承担企业单位产品能耗要达到自治区同行业平均单位产品能耗水平;
(四)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必须採用《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中的节能技术;
(五)节能量在1000吨(含)-10000吨标準煤;
(六)项目单位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项目形成的节能量可监测、可核实;
(七)项目具有较强的示範和带动作用,能够有效推动节能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重点用能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列入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公布的年度能源审计名单的重点用能企业;实施能源审计并依照节能规划方案实施节能技术改造且有预期节能量的;企业单位产品能耗要达到国家限额标準;没有国家限额标準的行业,项目承担企业单位产品能耗要达到自治区同行业平均单位产品能耗水平;选择的能源审计机构必须在自治区公布的能源审计机构名单内。
(二)能效、水效对标达标活动中的领跑者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水耗必须连续1年以上达到国家能耗标準先进水平,企业对本行业有较好的示範带动作用;
(三)建设能源管控中心的企业或建设节能监测公共服务平台的地区必须从申报之日起已经开始建设并在1年内建设完工;企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万吨标準煤以上;企业的主要生产技术及设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备一定的现场自动化基础条件,或经过适应性改造能满足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繫统对数据採集的要求;项目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第三章 奖励和补助标準
第八条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完工后实现的年节能量按150元/吨标準煤给予一次性奖励。节能量是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直接产生的,并且能够核定。
第九条 对进行能源审计的重点用能企业每户补助5-10万元。
第十条 对能效、水效对标达标的领跑者企业按示範带动效果等因素给予一次性补助20-50万元。
第十一条 对建设能源管控中心的企业和建设节能监测公共服务平台的地区按照建设发生费用的5%-10%给予补助。
第四章 能源审计的实施
第十二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根据企业年综合能源消耗量等情况按年度公布实施能源审计的重点用能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 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公布的重点用能企业名单,制定能源审计工作计画并下达到重点用能企业,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 列入名单的重点用能企业自主选择能源审计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方案编制。
第十五条 能源审计工作完成后由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部门将本地区重点用能企业审计报告及节能规划方案汇总上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重点用能企业要根据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方案,实施节能技术改造。
第十七条 重点用能企业根据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方案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的将优先作为国家、自治区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备选项目。
第五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和下达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奖励资金申请报告(详见附属档案1),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后,按属地化申报原则,报项目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严格审核、确定、汇总后,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
第二十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委託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盟市上报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能源管控中心和节能监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案进行评审,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下达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画,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项目实施计画、预计节能量、奖励标準按照奖励金额的60%下达奖励资金预算。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奖励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承担企业。
第二十二条 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部门加强项目监管,督促项目按时完工,保证项目实现预期节能目标。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工且正常运行半年后,项目承担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资金清算申请。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託节能量审核机构对已完工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由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依据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与盟市财政部门进行清算,由盟市财政部门负责拨付或扣回奖励资金。
第二十六条 企业收到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后,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
第六章 补助资金的分配下达
第二十七条 对重点用能企业进行能源审计发生的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厅商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方案评审情况下达。
第二十八条 对能效水效对标达标活动中的行业领跑者企业的补助,由自治区财政厅商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节能监察机构出具的产品能耗确定,一年一定。
第二十九条 对建设能源管控中心的企业和建设节能监测平台的盟市的补助,由自治区财政厅商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视项目建设情况和国家、自治区对其总体投资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三十条 对节能技术改造节能量审核机构、工业节能管理工作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厅商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视节能工作开展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第六章 能源审计机构管理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对能源审计机构实行审查备案、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能源审计机构名单。
第三十二条 列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备案名单的能源审计机构接受各用能企业委託,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并对编写的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制定节能整改方案承担全部责任。接受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监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部门要加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申报的初审核查力度,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重複上报等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盟市,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对因工作不力造成项目整体实施进度较慢或未实现预期节能目标的盟市,自治区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单位须如实提供项目材料,并按计画建成达产。对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单位,自治区将扣回奖励资金,取消其“十二五”期间中央及自治区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申报资格,并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财政奖励资金的;
(二)无特殊原因,未按计画实施项目的;
(三)项目实施完成后,长期不能实现节能效果的;
(四)同一项目多渠道重複申请财政资金的。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审核报告失真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要对重点用能企业进行监管开展能源审计,拒绝接受能源审计的,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十二五”期间中央及自治区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申报资格。
第三十八条 实施能源审计的重点用能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自治区财政厅将扣回已下达的奖励和补助资金。
第三十九条 受委託的能源审计机构不按照规定内容、程式进行能源审计,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视情节严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依据《节能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内蒙古自治区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工〔2011〕2097号)废止。
附属档案1. 自治区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2.自治区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3. 企业基本情况表
4. 项目基本情况表
5. 年度自治区财政奖励节能备选项目申报汇总表
附属档案1
自治区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一、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申请报告正文部分
1.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
2.企业能源管理情况
2.1企业能源管理目标
2.2企业能源管理组织结构、人员及职责
2.3企业能源管理规章制度
2.4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及管理情况
3.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
3.1项目实施前工艺流程和主要生产装置的规模(用文字和图表说明)
3.2项目实施前消耗的能源种类、数量
3.3 项目实施前能源计量措施(文字、图表说明)
3.4 项目实施前产品种类、数量和统计方法
4.项目拟採用的节能技术措施
4.1项目实施节能改造的工艺流程和主要生产装置(用文字和图表说明)
4.2 项目改造后拟使用的能源种类、数量
4.3使用《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情况
4.4项目改造后能源计量措施(文字、图表说明)
4.5 项目改造后产品种类和数量
5.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
5.1项目节能量测算的依据和基础数据
5.2项目节能量测算公式、折标係数和计算过程
6.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7.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及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申请报告附属档案部分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档案;
3.项目节能评估批覆档案;
4.企业能源管理制度、程式等档案;
5.项目改造前后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设备清单。
附属档案2
自治区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项目
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产品种类和产量、主要工艺流程和生产装置的规模(用文字和图表说明)、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法人及主要股东的概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内容、总投资、资金来源、以及项目前期工作情况等。
三、企业能源管理现状
企业近三年能源消耗总量和主要单位产品能耗、主要能源供应设施情况、项目实施前主要能源介质消耗状况、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情况、自动化基础条件、能源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等。
四、建设方案
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採用的工艺路线与技术特点(用文字和图表说明)、实现的功能、设备表、项目实施前后企业能源消耗对比、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等。
五、节能效果评估
除满足报告基本要求外,应重点明确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详细列出节能量测算的具体过程,对比实施前后的能源消耗总量、主要单位产品能耗、主要能源介质消耗情况等。
六、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包括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供应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
七、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包括详细的工程概算、资金筹措、投资进度安排等
八、项目财务和经济分析
包括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风险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九、附属档案(原件或複印件,含电子版)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编写单位谘询资质);
(二)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档案;
(三)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及证明材料(自筹资金的,需出具银行近期存款证明;如需贷款,请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或贷款契约、授信协定);
(四)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表;
(五)项目实施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档案的真实性承诺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