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是山东省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的监督检查颁布的条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的监督检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查,是指对全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分配和使用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稽查工作应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依据,遵循独立、全面、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稽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省级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稽查管理工作。市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稽查管理工作。具体稽查工作由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委託相关单位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稽查机构)承担。
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管理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管理级次通过预算安排并予以保障。
第五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情况。包括预算下达、资金拨付以及项目资金安排等情况。
(二)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情况。包括支出内容和标準、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结余资金处置等。
(三)项目立项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预算审查、施工进度、决算审计、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等。
(四)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法人制度、公告制度、招投标制度、契约管理制度、监理制度等执行情况,以及项目权属管理、档案管理情况。
(五)项目后期管护、绩效考核等。
第六条 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管理许可权,不定期开展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工作。稽查工作採取内业稽查和外业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也可运用遥感技术、线上监测系统等手段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七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稽查遵照下列程式进行
(一)稽查前期工作。财政、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稽查範围、稽查重点和稽查项目,委託稽查机构,印发稽查通知,部署稽查工作。
(二)实施内业稽查。稽查机构听取被稽查单位情况介绍,查阅财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预决算审查资料及工程建设资料等,质询被稽查单位有关人员。
(三)开展外业稽查。稽查机构实地勘察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施工进度,抽验项目工程量和工程质量。随机走访农户,听取农户对项目建设的意见。
(四)反馈稽查意见。稽查机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稽查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準确提出稽查意见,并将稽查意见与被稽查单位沟通后,由被稽查单位及相关人员盖章(签字)确认。
(五)提交稽查报告。稽查机构根据稽查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认真编制稽查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提交。稽查报告包括稽查概况、稽查内容、稽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或处理意见,其他事项说明和需要的档案材料等。
(六)稽查工作结果处理。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对稽查报告反映的问题,下达限期整改通知。逾期未整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被稽查单位应积极配合稽查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拖延稽查工作。
第九条 稽查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二)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水平;
(三)熟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开展稽查工作的相应资质。
第十条 稽查机构和稽查人员应遵守行业自律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秉公办事,及时开展稽查工作,保守秘密。稽查人员不得接受被稽查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或为自己、亲友及单位谋取私利。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稽查机构及稽查人员一经查实,应对违规违纪稽查人员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永久取消被委託资格。
第十一条 被稽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的,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情况採取暂停或扣回拨款、核减或取消下一年度省级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指标、项目等措施,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山东省财政监督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一)虚报项目骗取资金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的;
(三)未按规定範围、用途分配土地有偿使用费,未按规定将土地有偿使用费落实到项目的;
(四)未按规定的支出内容和标準使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的;
(五)未及时拨付土地有偿使用费,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
(六)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和规模、调整规划设计和项目预算的;
(七)未落实项目法人制度、公告制度、招投标制度、契约管理制度、监理制度,以及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第十二条 各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监督管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办法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家安排我省的中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的稽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