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畜禽规模养殖场监管办法》意在为切实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的监管,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河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準和备案程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固始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固始县畜禽规模养殖场监管办法
- 外文名Gushi county scale of livestock and poultry farms regulatory approach
- 特点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实质镇人民政府
基本信息
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固始县畜禽规模养殖场监管办法的
通知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固始县畜禽规模养殖场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详细内容
固始县畜禽规模养殖场监管办法
为切实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的监管,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河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準和备案程式规定》(省政府办公厅[2009]9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监管内容
1、畜禽养殖场备案制度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备案养殖场标準生猪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出栏100头以上,羊出栏100只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出栏10000只以上,家兔出栏1000只以上,固始鹅存栏2000只以上,种鸭存栏2000只以上,商品鸭出栏10000只以上。
达到上述标準的畜禽养殖场必须向县畜牧局申请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2、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
养殖档案是畜禽养殖场整个生产过程的信息记录,内容包括生产记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购进记录、配合饲料使用记录、兽药购进记录、兽药使用记录、畜禽免疫记录、防疫监测记录、消毒记录、畜禽疾病诊疗记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粪便及污染物无害化处理记录、产品销售记录12项。
凡是达到备案标準的畜禽养殖场要在生产过程中自觉、及时、认真的作好记录,规范建立养殖档案。养殖档案保存期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
3、企业法人责任制度
畜禽养殖场必须落实动物防疫企业法人责任制度。
每年春季防疫前,由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与畜禽养殖场签订企业法人责任书(年内新增场及时补签),有效期一年。
养殖场按规定落实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4、免疫标识制度
猪、牛、羊养殖场牲畜免疫必须佩戴耳标,耳标号码在养殖档案中登记清楚,建立疫情可追溯体系。
二、监管职责
1、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养殖场监管负总责,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农业服务中心是具体实施单位。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分片包场,作为动物防疫监管员(姓名、手机号码、办公电话公示上墙),监管内容养殖场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承诺书、动物防疫企业法人承诺书上墙、养殖档案、防疫档案的规范填写、监测样品的採集与报送等。
2、畜牧部门制定监管计画、监管措施,指导、检查监管工作的落实;负责业务培训;
指导养殖档案、防疫档案的建立;负责畜禽养殖场的强制免疫监测;负责强制免疫用苗的供应;规范县、乡两级疫苗、耳标台帐。
三、违规处理
(一)法律责任
1、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66条)
2、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畜禽的,或者重複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68条)
3、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画进行免疫接种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进行处理。
4、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46条)
(二)对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不规范、牲畜未佩戴耳标的,不準出具检疫证明,畜禽不準出栏。
(三)畜禽养殖场不按规定备案的、不建立养殖档案的、不签订法人责任书的、不加施免疫标识的、不履行监测义务的,不给予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