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南宋御街·中山中路历史街区管理办法》已于二0一0年八月二日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遵照执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杭州市南宋御街·中山中路历史街区管理办法
- 法规分类区县规范
- 颁布日期2010-11-1
- 实施日期2010-11-1
- 时 效 性有效
基本信息
名 称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南宋御街.中山中路历史街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
法规分类 区县规范 |
颁布日期 2010-11-1 |
实施日期2010-11-1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 |
正文杭府法备告[2010]39号 上城区人民政府 你区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档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南宋御街·中山中路历史街区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政函[2010]51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 上政函〔2010〕51号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杭州市南宋御街·中山中路 历史街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杭州市南宋御街·中山中路历史街区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对具有杭州古建筑、文化特色的南宋御街·中山中路历史街区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展示历史文化名城传统风貌,维护南宋御街·中山中路历史街区良好的社会秩序,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有序的购物、休闲和旅游环境,打造中国生活品质第一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山中路历史街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南宋御街·中山中路历史街区(以下简称历史街区)的範围是指以中山中路为中心,全长约1500米,南起清河坊鼓楼,北至解放路,东起缸儿巷、光复路、柳翠井巷一线,西至羊血弄、比胜庙巷、后市街、祠堂巷一线,总面积23.6公顷。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山中路步行街是指中山中路南起鼓楼、北至西湖大道路段,全长900米。
第三条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可以委託杭州市吴山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吴山指挥部)负责历史街区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上城区建设、商贸、文广、卫生、城管、工商、公安、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街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行政管理部门对历史街区管理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并将行政许可结果定期抄告吴山指挥部。
第六条 吴山指挥部对历史街区内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移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应当将行政处理结果定期抄告吴山指挥部。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南宋御街·中山中路历史街区(以下简称历史街区)的範围是指以中山中路为中心,全长约1500米,南起清河坊鼓楼,北至解放路,东起缸儿巷、光复路、柳翠井巷一线,西至羊血弄、比胜庙巷、后市街、祠堂巷一线,总面积23.6公顷。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山中路步行街是指中山中路南起鼓楼、北至西湖大道路段,全长900米。
第三条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可以委託杭州市吴山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吴山指挥部)负责历史街区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上城区建设、商贸、文广、卫生、城管、工商、公安、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街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行政管理部门对历史街区管理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并将行政许可结果定期抄告吴山指挥部。
第六条 吴山指挥部对历史街区内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移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应当将行政处理结果定期抄告吴山指挥部。
第二章 环境保护与绿化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历史街区良好的环境卫生。
历史街区内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建(构)筑物外墙、市政公用设施、管线和树木及其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
(二)在临街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和橱窗内吊挂、晾晒和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随地吐痰或者乱扔、乱丢、乱倒各种废弃物;
(四)施工场地不按规定採取防止扬尘污染措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五)在步行街水系内洗涤物品、取水倒水、丢弃垃圾和废弃物;
(六)其他影响历史街区环境卫生的行为 。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历史街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
第九条 历史街区内的单位应当按照《杭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工作,吴山指挥部负责检查历史街区内责任单位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具体执行情况。
第十条 历史街区内根据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私有产权人,愿意申请自行保护的,依照《中山路历史街区(上城段)规划保留建筑居民自行保护的规定》进行自保;既不自行保护、改造,又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上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搬迁过渡决定,并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安置补偿。逾期仍不搬迁的,由上城区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对其实施强制搬迁过渡。
历史街区内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建(构)筑物外墙、市政公用设施、管线和树木及其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
(二)在临街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和橱窗内吊挂、晾晒和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随地吐痰或者乱扔、乱丢、乱倒各种废弃物;
(四)施工场地不按规定採取防止扬尘污染措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五)在步行街水系内洗涤物品、取水倒水、丢弃垃圾和废弃物;
(六)其他影响历史街区环境卫生的行为 。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历史街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
第九条 历史街区内的单位应当按照《杭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工作,吴山指挥部负责检查历史街区内责任单位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具体执行情况。
第十条 历史街区内根据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私有产权人,愿意申请自行保护的,依照《中山路历史街区(上城段)规划保留建筑居民自行保护的规定》进行自保;既不自行保护、改造,又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上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搬迁过渡决定,并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安置补偿。逾期仍不搬迁的,由上城区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对其实施强制搬迁过渡。
对历史街区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进行影响其传统风貌的改建和装修。确需改建和装修的,其设计方案应徵得城市规划、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一条 历史街区内的建筑风格、景观设计、户外广告及公共设施的设定,应当与历史街区的特色定位、总体环境相协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历史街区内建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不得擅自在临街建(构)筑物上插挂彩旗、加装灯饰以及其他装饰物。
第十二条 历史街区内临街建(构)筑物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建(构)筑物外立面进行清洗、粉饰,保持建筑物的整洁和美观;出现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保持原有风貌。
历史街区内的业主、商户装修临街建筑物的门面,应当与历史街区的特色定位、总体环境相协调,并报行政管理部门审 批确认。
第十三条 历史街区内的下列活动依法需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应当书面告知吴山指挥部,由吴山指挥部协助其进行管理
(一)进行建(构)筑物临街立面装修;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
(三)设定景观灯光设施;
(四)占用、挖掘道路;
(五)设定户外广告,或者设定公益性宣传牌(栏)、宣传标语;
(六)其他影响历史街区景观的活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保护历史街区内的环境,防止环境污染。
历史街区内禁止下列影响周围环境、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一)违反规定标準安装空调、废气处理设施;
(二)在施工、商业或者娱乐活动中违反规定,产生噪声、废气、废水等环境污染;
(三)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体的物品;
(四)其他影响周围环境,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化,保护各类绿化设施。
历史街区内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草坪、花坛等公共绿地内设摊、搭棚 、堆放物料、倾倒垃圾、取土堆土、排放污水污物或者晾晒衣物;
(二)在树木上钉钉、缠绕铁丝,或者吊挂、晾晒衣被等物品;
(三)践踏绿地、攀折树枝、偷取花草,或者擅自採花摘果、剪取枝条;
(四)擅自砍伐、迁移、截锯树木;
(五)擅自在树木、绿地上缠绕电线,设定亮灯和广告等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历史街区内建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不得擅自在临街建(构)筑物上插挂彩旗、加装灯饰以及其他装饰物。
第十二条 历史街区内临街建(构)筑物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建(构)筑物外立面进行清洗、粉饰,保持建筑物的整洁和美观;出现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保持原有风貌。
历史街区内的业主、商户装修临街建筑物的门面,应当与历史街区的特色定位、总体环境相协调,并报行政管理部门审 批确认。
第十三条 历史街区内的下列活动依法需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应当书面告知吴山指挥部,由吴山指挥部协助其进行管理
(一)进行建(构)筑物临街立面装修;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
(三)设定景观灯光设施;
(四)占用、挖掘道路;
(五)设定户外广告,或者设定公益性宣传牌(栏)、宣传标语;
(六)其他影响历史街区景观的活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保护历史街区内的环境,防止环境污染。
历史街区内禁止下列影响周围环境、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一)违反规定标準安装空调、废气处理设施;
(二)在施工、商业或者娱乐活动中违反规定,产生噪声、废气、废水等环境污染;
(三)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体的物品;
(四)其他影响周围环境,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化,保护各类绿化设施。
历史街区内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草坪、花坛等公共绿地内设摊、搭棚 、堆放物料、倾倒垃圾、取土堆土、排放污水污物或者晾晒衣物;
(二)在树木上钉钉、缠绕铁丝,或者吊挂、晾晒衣被等物品;
(三)践踏绿地、攀折树枝、偷取花草,或者擅自採花摘果、剪取枝条;
(四)擅自砍伐、迁移、截锯树木;
(五)擅自在树木、绿地上缠绕电线,设定亮灯和广告等设施;
(六)其他破坏历史街区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三章 公共秩序与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在历史街区内从事下列室外公共活动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并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吴山指挥部
(一)举办展览、谘询、文艺表演、影视拍摄、体育等活动;
(二)在公共广场举办公益活动、商业促销活动;
(三)举办其他文化、商业、旅游等民众性聚集活动。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举办前款规定的活动的,吴山指挥部应当进行劝阻,并可要求举办者清理现场,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举办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举办者不予纠正的,吴山指挥部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并配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追究举办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历史街区内禁止下列违反公序良俗、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进行恐怖、残忍表演;
(二)进行卜卦、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或者赌博;
(三)违反规定携带犬只出户;
(四)其他违反公序良俗、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 吴山指挥部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历史街区内的治安秩序,设定和完善治安监控、防盗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吴山指挥部应当配合公安、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历史街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设定和完善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正常使用。
历史街区内各经营单位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落实历史街区文保和历保建筑的保护和防火安全工作。
吴山指挥部应当加强历史街区内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督促责任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条 公安、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吴山指挥部负责制订、实施历史街区交通管理方案。进出历史街区的所有车辆和行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历史街区交通管理方案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属于规定时间内禁止车辆通行的步行街区的範围,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在步行街区内,除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以外,其他车辆禁止通行;非机动车在600-2200时间内不得通行。
对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擅自进入步行街区或者在步行街区内任意停放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制止,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吴山指挥部应当按照公安、规划和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设定要求和规划功能,对历史街区内的室内外停车场实施日常管理。
历史街区内的室内外停车场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划功能使用,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应当限期恢复使用功能。
(二)在公共广场举办公益活动、商业促销活动;
(三)举办其他文化、商业、旅游等民众性聚集活动。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举办前款规定的活动的,吴山指挥部应当进行劝阻,并可要求举办者清理现场,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举办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举办者不予纠正的,吴山指挥部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并配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追究举办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历史街区内禁止下列违反公序良俗、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进行恐怖、残忍表演;
(二)进行卜卦、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或者赌博;
(三)违反规定携带犬只出户;
(四)其他违反公序良俗、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 吴山指挥部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历史街区内的治安秩序,设定和完善治安监控、防盗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吴山指挥部应当配合公安、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历史街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设定和完善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正常使用。
历史街区内各经营单位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落实历史街区文保和历保建筑的保护和防火安全工作。
吴山指挥部应当加强历史街区内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督促责任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条 公安、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吴山指挥部负责制订、实施历史街区交通管理方案。进出历史街区的所有车辆和行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历史街区交通管理方案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属于规定时间内禁止车辆通行的步行街区的範围,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在步行街区内,除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以外,其他车辆禁止通行;非机动车在600-2200时间内不得通行。
对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擅自进入步行街区或者在步行街区内任意停放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制止,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吴山指挥部应当按照公安、规划和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设定要求和规划功能,对历史街区内的室内外停车场实施日常管理。
历史街区内的室内外停车场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划功能使用,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应当限期恢复使用功能。
第四章 公共设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历史街区内的公共设施。禁止各种损害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历史街区内的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和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吴山指挥部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公共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发现公共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修复。
吴山指挥部可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委託,对历史街区内的公共设施实行一体化、专业化维护。
第二十五条 历史街区内公共场所的雕塑、景物小品等公共休闲设施由吴山指挥部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六条 历史街区内设定各类导向标誌或者解说标牌的,应当採用符合国际标準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多国语言标识。
第二十七条 历史街区内的夜景灯光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和街景规划,与历史街区的总体环境、格调相协调。夜景灯光的设定按照《杭州市夜景灯光设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历史街区内的公共设施不得随意迁移、改动。确需迁移、改动的,应当依法报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先书面徵询吴山指挥部的意见。
吴山指挥部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公共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发现公共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修复。
吴山指挥部可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委託,对历史街区内的公共设施实行一体化、专业化维护。
第二十五条 历史街区内公共场所的雕塑、景物小品等公共休闲设施由吴山指挥部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六条 历史街区内设定各类导向标誌或者解说标牌的,应当採用符合国际标準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多国语言标识。
第二十七条 历史街区内的夜景灯光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和街景规划,与历史街区的总体环境、格调相协调。夜景灯光的设定按照《杭州市夜景灯光设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历史街区内的公共设施不得随意迁移、改动。确需迁移、改动的,应当依法报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先书面徵询吴山指挥部的意见。
第五章 商业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吴山指挥部应当积极对外宣传、推介历史街区,组织、支持商户开展主题商业文化活动,提高历史街区的知名度和吸引力。
吴山指挥部应当协助商贸、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历史街区的发展规划、市场调研、业态布局和经营秩序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条 历史街区内所有经营活动必须统一服从吴山指挥部管理,由吴山指挥部对业态进行保留、提升或调整。
第三十条 历史街区内所有经营活动必须统一服从吴山指挥部管理,由吴山指挥部对业态进行保留、提升或调整。
(一)政府公有产权由政府统一协调部署,产权人可以自主经营也可以通过与吴山指挥部签订委託经营契约的方式委託经营。
(二)个体产权自主经营由吴山指挥部重新进行业态审核,审核同意后,由个体产权者自主经营,吴山指挥部统一管理。
(三)个体产权委託经营由产权人与吴山指挥部签订委託经营契约,由吴山指挥部进行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历史街区内所有从事商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业态布局,未经吴山指挥部允许,不得擅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三十二条 吴山指挥部应当组织和指导历史街区内的商户制定历史街区商业经营管理公约,引导商户参加或者组建相关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维护业主、商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吴山指挥部应当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投诉渠道,及时调解商户和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历史街区良好的经营秩序。
第三十四条 在历史街区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守法经营、公平竞争、文明经商、诚信服务,保持历史街区的业态定位,创建经营特色和服务品牌。
第三十三条 吴山指挥部应当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投诉渠道,及时调解商户和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历史街区良好的经营秩序。
第三十四条 在历史街区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守法经营、公平竞争、文明经商、诚信服务,保持历史街区的业态定位,创建经营特色和服务品牌。
历史街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无照经营;
(二)擅自超出商场、商店的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三)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价格欺诈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四)低价倾销、贬低竞争对手等不正当经营行为;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在历史街区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对违反环保、卫生、工商、规划部门要求,扰乱公共秩序、交通安全,不服从商业经营管理的单位或个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城区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二)擅自超出商场、商店的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三)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价格欺诈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四)低价倾销、贬低竞争对手等不正当经营行为;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在历史街区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对违反环保、卫生、工商、规划部门要求,扰乱公共秩序、交通安全,不服从商业经营管理的单位或个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城区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