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环境保护局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齐齐哈尔市环境保护局是市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齐齐哈尔市环境保护局
- 地区齐齐哈尔市
- 类型政府部门
- 下设机构办公室等
- 性质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建立健全市级相关环境保护制度。组织拟定全市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技术政策;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负责本辖区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的重大环境问题和嫩江水系污染防治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本辖区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组织和协调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指标;负责重点污染源排污总量核定;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全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行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负责审批许可权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档案;负责市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资质进行管理;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建设项目施工期的环境监理工作;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负责区域、流域限批政策的落实。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定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协助省厅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核电磁辐射、核技术套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对环境监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範工程;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参与协调国家重要环境保护国际行动;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上级委託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全民环境教育计画的实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负责生态市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综合工作。
(十四)负责嫩江水系污染防治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负责本辖区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的重大环境问题和嫩江水系污染防治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本辖区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组织和协调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指标;负责重点污染源排污总量核定;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全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行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负责审批许可权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档案;负责市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资质进行管理;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建设项目施工期的环境监理工作;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负责区域、流域限批政策的落实。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定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协助省厅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核电磁辐射、核技术套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对环境监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範工程;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参与协调国家重要环境保护国际行动;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上级委託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全民环境教育计画的实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负责生态市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综合工作。
(十四)负责嫩江水系污染防治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安全保卫、保密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安全保卫、保密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二) 污染防治科
拟订大气、水、噪声等专项环境功能区划;拟定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区域、流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对大气、水体、城区土地、噪声、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工作;建立环境质量监测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并预测预警;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状况公报,负责发布环境信息;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对环境监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牵头协调本辖区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负责跨区域的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工作;负责企业上市和上市企业再融资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
(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拟订大气、水、噪声等专项环境功能区划;拟定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区域、流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对大气、水体、城区土地、噪声、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工作;建立环境质量监测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并预测预警;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状况公报,负责发布环境信息;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对环境监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牵头协调本辖区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负责跨区域的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工作;负责企业上市和上市企业再融资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
(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承担落实国家和省、市减排目标的责任。建立并组织实施总量减排责任制考核制度;拟定总量控制计画;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总量控制计画建议;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发布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对新建、扩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调控管理。
(四)规划财务科
(四)规划财务科
组织制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画,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画;负责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承办国家、省市补助的环保系统项目的审核;会同财政部门编制环保补助资金计画;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
(五)环境影响评价科
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行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负责审批许可权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档案;负责市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资质进行管理;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建设项目施工期的环境监理工作;负责区域、流域限批政策的落实
(六)自然生态保护科(挂生态市建设办公室牌子)
(六)自然生态保护科(挂生态市建设办公室牌子)
组织拟订生态市建设规划、年度计画、工作目标并负责综合、协调、监督实施工作;指导生态县建设规划的编制;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提出新建的各类自然保护区申报建议,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示範建设;调查处理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七)辐射安全管理科
(七)辐射安全管理科
承担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和固定废物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承担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套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参与拟订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与计画;管理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和成果;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範工程;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
(八)政策法规科
(八)政策法规科
监督环境保护规划、政策、法规、标準的执行;组织草拟市级环境保护法规和行政规章;组织制订全市排污收费法规、规章和管理办法;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档案审查工作;负责行政複议和行政应讼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培训;负责信访工作;负责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工作。
(九) 嫩江水系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监督嫩江流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排污单位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治理水污染源;对流域内跨地(市)盟的水污染问题进行协调、监督、管理;参与嫩江流域对水环境有影响的大型工程的评价、审查;监督有关单位执行“三”制度,防止水污染;对嫩江流域重大污染事故,依法进行水污染防治方面的调查,并参与处理意见;拟定嫩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贯彻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嫩江流域的饮用水源地进行监督管理。
机关党委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出国人员政审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县(市)环保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党群工作。
直属机构
(一)宣教中心
地址龙沙区卜奎南大街571号
负责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地址龙沙区卜奎南大街571号
负责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二)信息中心
地址龙沙区卜奎南大街571号
负责规划和指导全市环境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
地址龙沙区卜奎南大街571号
负责规划和指导全市环境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
(三)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地址龙沙区卜奎南大街571号
承担我市环保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
地址龙沙区卜奎南大街571号
承担我市环保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
(四)环境监察支队
地址龙沙区卜奎南大街571号
负责对市区大中型和重点污染企业实行直接监督管理,并按有关标準徵收各种污染物的超标排污费。负责民众来信来访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地址龙沙区卜奎南大街571号
负责对市区大中型和重点污染企业实行直接监督管理,并按有关标準徵收各种污染物的超标排污费。负责民众来信来访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环境监测中心站
地址龙沙区卜奎南大街571号
地址龙沙区卜奎南大街571号
对本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测;制定本市环境监测规划和计画,完成各项监测任务;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本底和现状监测,工程项目“三”验收监测;编写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环境状况公报以及环境质量季报、简报。
(六)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中心
地址龙沙区卜奎南大街571号
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及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工作,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标誌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