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利厅直属单位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是湖北省水利厅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利厅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保证水利厅直属单位水利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水利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的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利厅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保证水利厅直属单位水利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水利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规定,结合水利厅直属单位水利建设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水利厅直属单位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原则
1、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水利建设项目资金按管理级次,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2、专款专用原则。水利建设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3、效益原则。使用水利建设项目资金,必须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要努力降低工程成本,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为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即省级财政配套资金)。
第六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根据批覆的年度实施方案,及已经落实的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年度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预算上报水利厅,由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联合审批。
第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批覆,及时将预算资金指标下达项目用款单位,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式拨付项目资金。
第八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设计、概算和年度实施计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预算一经审批下达,一般不得调整。因重大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式报批。其中重大原因是指
1、 投资项目设计的重大变更;
2、 国家政策和重大调整;
3、 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
4、其他导致预算需调整的重要原因。
第九条 中央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的用途按有关规定执行。省级配套资金可用于管理费用等,具体项目及比例在项目评审中确定。
第十条 工程价款结算程式
1、工程承包契约;
2、工程完成进度;
3、承包商申请;
4、监理工程师审核;
5、建设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契约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
6、项目法人负责人审批;
7、承包商提供发票;
8、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9、信息反馈
第十一条 水利基本项目资金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
第十二条 属于直接支付的项目,项目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覆的分月用款计画报送财政国库部门申请直接支付,提供以下资料
1、直接支付申请表;
2、工程承包、物资採购、服务採购及其他契约;
3、设备和材料採购清单;
4、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工程价款结算单;
5、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1、违反建设程式的;
2、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準的;
3、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4、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5、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画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十四条 在工程价款结算时,必须按不少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0%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保质期满后再清算;有支付工程预付款的契约,结算时还应按结算价款比例扣回相应预付工程款。
第十五条 属政府採购範围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政府採购的法规、制度办理。符合招投标规定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投标的法规、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建设单位应及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
(一)重大质量事故;
(二)较大金额索赔;
(三)重大违纪问题;
(四)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
(五)工期延误时间较长;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要按时报送财务报告。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将财务报告报送省水利厅,由省水利厅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及财务分析。财务情况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工程进度;
2、资金到位(财政资金拨入情况、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支出及结余情况;
3、配套资金到位、支出及结余情况;
4、执行规章制度情况;
5、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的规定,按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做到真实、完整、準确。及时申请提出竣工决算审计,审计后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是竣工验收的档案之一。未实施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送同级财政、财务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水利厅要加强对专项建设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并就资金使用和管理出现的薄弱环节,及时採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财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是否按规定编制上报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概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2、建设单位内控制度是否健全;
3、工程项目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重要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4、工程项目重大事项决策责任制的建立及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责任制度是否健全,约束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5、概、预算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按批覆的概、预算使用资金,是否有挪用资金、搞概算外、超概算工程;
6、各类款项支付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及其他费用的支付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制度、契约的要求;
7、财务管理机构设定及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基础工作情况。重点检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设立全职能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符合岗位任职资格,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
8、材料、设备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材料、设备的採购、验收和领用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定期对材料进行清理盘点,对器材的盘盈、盘亏是否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9、项目预留费用是否按照规定範围进行使用;竣工结余资金分配是否符合规定等;
10、预计未完工程及费用使用情况。重点检查预计未完工程是否按规定的质量、数量按时完成;预留资金的开支是否合规。
第二十二条 财务监督检查的程式制定年度财务监督检查计画、成立财务监督检查组、下达财务监督检查通知书、制定财务监督检查方案、编制财务监督检查工作底稿、完成财务检查报告并提出合理整改建议等。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内容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应督促其抓好整改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加强研究和分析,对检查出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主管单位要督促被检查单位认真、及时整改,并将检查情况和整改结果报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帐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项目资金
1、截留、挪用水利建设资金;
2、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水利建设资金;
3、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4、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工作,并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水利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