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定《种猪及冷冻精液进口技术要求(试行)》。2011年1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77号公布。该《技术要求》分基本条件、从境外引进种公猪的技术条件、从境外引进种猪冷冻精液的技术条件3部分。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种猪及冷冻精液进口技术要求(试行)
-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5日
- 文号第1677号
-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通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67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种猪及冷冻精液进口技术要求(试行)》和《肉用种牛及冷冻精液和胚胎进口技术要求(试行)》(见附属档案)。
特此公告。
附属档案1.种猪及冷冻精液进口技术要求(试行)
2.肉用种牛及冷冻精液和胚胎进口技术要求(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要求内容
为做好种猪及冷冻精液进口的审批工作,保证遗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技术要求。
基本条件
1.1 从境外引进的种猪及冷冻精液的供体,应符合本品种特徵、性能质量和种用要求。
1.2 申请从境外引进种猪及冷冻精液的,应提供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法定机构出具的相关个体格式规范、记录完整的三代(指父母代、祖代、曾祖代)系谱资料,及其主要生产性能测定成绩或者育种值。
1.3 种猪无脐疝(Umbilical),种公猪无阴囊疝(Scrotal hernia)、单睪(One testosterone)、隐睪(Cryptorchidism)等遗传疾患和损征。出口方应对上述遗传疾患和损征在系谱上标识或在销售契约条款中作明确约定。
1.4 从境外引进的种猪及冷冻精液应符合我国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有关规定。
1.5申请单位将申请表、契约、系谱、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材料报农业部,将以上材料的电子版或者扫描件发到……。
从境外引进种公猪的技术条件
种公猪主要生产性能综合育种值指数不低于120。
从境外引进种猪冷冻精液的技术条件
3.1 冷冻精液的供体应为纯种猪,来源于纯种猪场或曾祖代场;
3.2 冷冻精液的供体主要生产性能综合育种值指数不低于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