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髮放管理实施细则

生活百科 2023-02-16 13:39生活百科www.aizhengw.cn

纳雍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髮放管理实施细则

纳雍县为做好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髮放管理工作,确保资金的安全运行,确保农村移民及时足额领取直补到人资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移民办关于印发<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企[2007]19号)、《毕节地区财政局 毕节地区移民局 毕节地区水利局 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髮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毕地财企[2007]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纳雍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髮放管理实施细则
  • 适用地区纳雍县
  • 所属类型地方法规
  • 分类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后期扶持资金是指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经批准直补到人用于农村移民个人生产生活补助的资金(以下简称直补资金)。
第三条 直补资金髮放坚持“属地管理、政府负责、分工协作”的原则,具体工作由县(市)财政部门、移民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管理。
财政部门为后期扶持资金管理机关,主要负责直补资金年度支出预决算编制、预算审核、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管理。
移民部门为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的职能机关,根据水电、水利工程移民的不同性质,负责所管辖水库纳入扶持範围的农村移民人数核定、规划编制、移民个人基础挡案资料的建立、提供和管理,协助财政部门做好后期扶持资金髮放工作。
第四条 直补资金实行“资格确认、动态管理、按季发放、民众与社会监督”的运行管理机制。
第五条 直补资金对象为列入后期扶持範围、纳入后期扶持规划的农村移民人口;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并符合直补到人扶持政策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连续扶持二十年;2006年7月1日后经批准开工建设纳入扶持範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连续扶持二十年。
第六条 直补到人资金标準为每年每人600元,按照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列入后期扶持资金年度预决算管理。
第七条 县移民局对省已核定分解到县的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列入后期扶持人口总数不再调整。
第八条 各有关乡镇移民工作站、财政所每年审定一次资金直补到人对象和人数。审定的内容一是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建设符合后期扶持範围,纳入直补到人的移民;二是在后期扶持人口总数範围内,因各种原因增加符合政策直补到人的移民;三是因死亡、农转非等各种原因减少的直补到人移民。
各有关乡镇、财政所应随时审核资金直补到人的对象和人数。
因死亡、农转非等各种原因不能列为补助对象的移民,县移民局应及时行文告知县(市)财政局和资金代发金融机构,并于次月停发直补到人资金;年度内因停发节余的补助资金,转为移民所在村组项目扶持资金。
在后期扶持人口总数範围内,因各种原因增加符合政策直补到人的资金,县移民局要在每年9月30日前报送县财政局,经各县财政局、移民局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覆,列入下年度预算后再计发直补到人资金。
第九条 为确保直补到人资金安全,方便移民,减少中间环节,直补到人资金统一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通过开设移民个人帐户,採取“一本(卡)通”方式代为发放。
1、签定代法协定。县财政局,移民局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定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委託代发协定。委託代发协定应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开户所需要提供的资料、存摺办理期限和移交方式、直补到人花名册、资金拨付和发放时间以及有关要求等作出详细规定。协定参考範本档案见附属档案。
2、统一製作存摺。县财政局会同移民局向协定委託的资金代发机构提供每位直补对象开户所需资料,包括直补对象花名册,花名册中每位移民有效身份证件的複印件(签名并留指摸),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开户银行或信用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与县财政局,移民局共同签订个人银行结算帐户总开户申请书和银行结算帐户总管理协定书,统一为每位移民建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活期存摺、卡),每本存摺注明“财政专项直补”字样。银行存摺由县财政局与县移民局负责发放到人到户。
今后核增或核减的资金直补对象,参照以上方式办理和消除个人银行结算帐户。
3、按季发放资金。县财政局应根据县移民局提供的直补到人资金髮放花名册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信用联社。信用联社在季度末或资金到位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入移民个人帐户。对发放的每一笔移民资金在存摺摘要栏注明“移补”两字,并按协定规定及时向县财政局,移民局提供资金髮放情况表(纸质和电子文档)。
4、建立告知制度。为确保后期扶持资金安全运行,阳光操作,让移民及时知道资金髮放情况,县财政局、移民局要和信用联社建立告知制度,运用电视、广播、报纸、公告等形式,将移民直补资金转入个人银行结算帐户时间及时告知移民。
第十条 县移民局必须建立健全完整的直补资金移民个人档案个发放清册,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存摺帐号、所属水库、现户口所在地等,并对移民个人信息进行电子信息化管理,真实、準确、全面地向财政部门和资金代发机构提供移民基础资料,积极协助、配合做好直补资金髮放工作。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乡镇财政所要加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帐核算,定期向移民局反馈资金拨付情况。
第十二条 信用联社代理髮放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不得收取任何代理费用,不得提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直补资金髮放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对直补资金髮放对象和资金髮放情况,各有关单位要在县、乡(镇)、村、组进行公示和通告,接受广大移民民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乡镇财政所、移民工作站和农村信用联社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共同做好直补资金髮放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隐瞒真相、虚报冒领直补资金的现象,一经查实,如数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直补对象和标準以及贪污、拖欠、挪用、挤占、剋扣直补资金的现象,将严肃查处,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县水库移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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