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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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16年11月24日,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并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发布机关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24日
  • 实施日期2017年3月1日
2016年11月24日,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并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使用功能和室内热循环舒适性的前提下,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节能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準,採用节约资源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制定城市、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城市设计、能源利用和生态环保的要求,充分考虑建筑物布局、地下空间利用、密度、高度、形状、朝向、採光、通风和绿化等节能要素。
《条例》明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为重点。居住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依法逐步实施。建设单位在确定建筑物採暖、製冷、通风、照明和热水供应等方案时,应对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具备条件的应使用可再生能源。
《条例》强调,民用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应配套设计建设节水设施。鼓励採用集中空调系统的新建公共建筑,配套设计和建设空调废热回收利用装置;鼓励新建住宅施工装修一体化或选单式装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小区,城市新区、绿色生态城区的民用建筑应执行绿色建筑标準。鼓励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设标準,建设绿色生态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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