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前一起医疗事故,诸城中医医院已经赔了14次

健康新闻 2023-09-16 18:20健康知识www.aizhengw.cn

          法律明确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后续康复恢复期内发生的必要费用仍可要求赔偿。这其中的关键就是如何认定“必要费用”。所谓必要费用,可以简单理解为,后续的治疗等费用是否与损害有关,因为人身损害赔偿的根本目的在于弥补损害。那么,在具体的实践中是如何确定必要费用的呢?一起来看一则案例,了解一下。

  
  2009年初秋的一天,年方二十余岁的孕妇韩女士入住诸城中医医院待产。在生产过程中,院方以突发“羊水栓塞”为由进行了剖宫取胎+子宫全切术,遗憾的是,取出的胎儿为重症缺血缺氧性脑病患儿。爱子心切的韩女士夫妇此后带着这个取名为李某某的患儿辗转潍坊、青岛等多家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患儿构成一级伤残,韩女士构成七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两处。
  2010年夏末,韩女士以诸城中医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过错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诸城中医医院赔偿损失。综合多方证据后,法院判定诸城中医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依据过错程度应该承担90%的赔偿责任。
  2013年初,法院判决诸城中医医院赔偿韩女士母子各项损失共计一百九十一万余元。
  这份判决生效并执行完毕后,后续的治疗与生活问题仍然困扰着韩女士一家。
  此后截止到2020年夏天,韩女士陆续提起了12次诉讼,均是要求诸城中医医院赔偿损失。12次诉讼的时间分别是2014年3月、2015年5月、2016年2月、2016年8月、2017年2月、2017年7月、2018年1月、2018年7月、2019年1月、2019年7月、2020年1月、2020年7月。
  从2016年开始,每年两次,年初一次,年中一次。
  这12次诉讼经法院判决和调解处理,损失赔偿均履行完毕。
  2021年初,韩女士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诸城中医医院赔偿韩女士的儿子李某某2020年下半年的后续治疗费用二十余万元。
  这是医疗事故发生13年来,韩女士提起的第14次诉讼。
  诸城中医医院的态度是:同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赔偿,只是对韩女士主张的费用均提出异议。
  法庭综合各方证据后,认定韩女士的损失共计22万余元。
  法庭认为,诸城中医医院在给韩女士接生的过程中,导致李某某缺血缺氧性脑病及脑性瘫痪后遗症,经司法鉴定存在因果关系,该因果关系及对李某某损害责任、参与度在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中已经确认,确定该院对该具有过错的诊疗行为应当承担90%的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法庭判定诸城中医医院赔偿韩女士各项费用20余万元。
  本案是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损害发生,那么赔偿的目的就是让受害人的身体完全康复。考虑到受害人的年龄和伤残等级,此后的相关费用不会少,这也意味着,医疗机构的赔偿之路漫漫。现代法制的基本原则是责任自负,要求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因此,自己犯下的错,只能咬牙走下去。
  现实中,医疗过错的后续治疗费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二是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具体案件中选择哪种方法处理,可由受害人提出后让法庭来裁定,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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