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2日,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日前签署命令,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参加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中国人民解放军参加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条例(试行)
- 时间2012年
- 人物胡锦涛
- 对象《条例》
《条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着眼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解放军历史使命,在科学解放军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22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解放军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作了系统规範,是新时期我军维和工作的基本遵循和依据。
《条例》涵盖解放军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各个方面和主要环节,主要包括总则、职责、派遣与回撤、教育与训练、管理和保障、奖励与处分等内容。军队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是根据联合国决议和中国政府与联合国达成的协定,派出参加维和行动的部队和维和军事专业人员,进驻指定国家或地区,在联合国主导下,组织实施维持和平的行动。根据联合国维和任务实际和形势发展需要,界定了解放军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担负的任务,明确了总部机关、军区和军兵种的有关职责分工。对派遣和回撤维和部队与军事专业人员的审批程式作了详细规定,对各类人员教育训练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的管理、保障和奖惩作了具体规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