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混同

生活百科 2023-01-17 14:00生活百科www.aizhengw.cn

债务混同

债务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契约关係及其他债的关係消灭的事实。广义的混同,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係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现象。包括1.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于一人;2.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3.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狭义的混同,也即契约法上的混同,仅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的情况。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债务混同
  •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约法
  • 定义不必由当事人为意思表示
  • 原因债权人继承债务人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约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契约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本条是关于债权债务混同的规定。

混同原因

混同发生的原因主要有

概括承受

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有
(1)企业合併,合併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併后的企业而消灭。
(2)债权人继承债务人,比如父亲向儿子借钱后死亡,儿子继承父亲的债权和债务。
(3)债务人继承债权人,比如儿子向父亲借钱后,父亲死亡,儿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
(4)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比如儿子甲向父亲乙借钱后,因意外事件二人死亡,由甲的儿子丙继承他们二人的财产。

特定承受

特定承受主要包括
(1)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契约后,甲将契约权利转让给乙。
(2)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比如甲乙二人签订契约后,债务人乙的债务转移给债权人甲。
契约关係的存在,必须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双方混同,契约失去存在基础,自然应当终止。契约终止债权消灭,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债权消灭。但当债权是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债权不能因混同而消灭。比如甲与乙签订了房屋预售契约,甲交纳了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后,取得了对预售的房屋的权利。随后甲将取得的预售房屋抵押给了丙。
半年后,甲乙二公司合併,如果此时契约终止,甲不必取得对于预售房屋的所有权,就会损害抵押权人丙的利益,此种情况,甲乙二人的契约不能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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