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对维持国际正常秩序,促进世界和平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至今也依然是国际交往中所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不干涉主义
- 外文名Non Interventionism
- 作用维持国际正常秩序
- 意义促进世界和平发展
- 属性处理国际关係的国际法準则之一
作为处理国际关係的国际法基本準则之一,但我认为,在人权保护领域,我国政府对不干涉内政的定义有所曲解。以美国每年发表的《年度国别人权报告》为例,我国政府一向认为这一行为是对别国内政的粗暴干涉并予以谴责,近年来还以发表《美国人权状况白皮书》的形式进行回击。但美国的这种做法是否属于干涉别国内政呢?
所谓“干涉”,根据日本东京大学教授寺泽一主编的《国际法基础》一书中的定义是指“以行使武力、断绝外交关係及其威胁等强制执行为背景,把本国的意志强加于其他国家的行为。因为干涉是强制的,所以提出建议、斡旋或调停等不是干涉。””而美国发表《人权报告》,其本质上只是针对世界各国的人权状况表明美国自己的观点,虽然这种观点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但其并未无视国际法準则,採用强硬的手段迫使其他国家接受自己的人权标準。称其为“干涉”未免有些牵强。
再从“内政”的角度上讲,原则上凡是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事项,即属于国家主权管辖的事项都是内政,如有权决定本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内部组织等。但提到内政就不能不涉及“国际关心事项”这一概念。这是由联合国提出,并得到各国普遍承认的国际法概念。日本《国际法辞典》在“国际关心事项”辞条中明确指出“虽属一国国内管辖权内的事项,但根据条约该事项成为国际法的限制对象而国家对此负有法律义务时,不言而喻,该事项便成为该国不能自由决定的问题。”而国际法学界也认为“达成国际协定,该事项即不再是国内问题”,“不产生违反不干涉义务的问题”。(注)例如1945年日本政府战败后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各项条款”;在中日联合声明中又写明“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国过去由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害的责任,表示深刻的反省”,这些国际条约和声明都构成了日本政府在承认发动侵略战争的错误、放弃军国主义问题上所须承担的国际义务。日本如果违反这些条约和声明,就超出了日本“内政”的範围。这即是说,它已构成“国际关心事项”,自然不再受国际法上“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任何保护。
同理,作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公约缔约国的中国,其国内的人权发展状况已经不单纯属于国内管辖事项,而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对于中国国内不符合人权公约规定的人权问题提出异议自然也不涉及干涉内政的问题了。
注刘江永《跨世纪的日本--政治、经济、新趋势》,时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