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税公平是指以宽税基、低名义税率实现公平和效率目标。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课税公平
- 外文名Theory of Equitable Taxation
主要理论
近几十年来,对于什幺是良好税制的构成要素,经济学家众说纷纭,其中居于主导地位的税制改革理论有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的公平课税论(theory of equitable taxation)、70年代的最适课税论(theory of optimal taxation)和90年代复兴的财政交换论(theory of fiscalex change),这三大理论对税制改革的设计和实施方案都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理论起源
现在所说的公平课税论(theory of equitable taxation)最初起源于亨利·西蒙斯(Simons,1938)的研究成果。西蒙斯的哲学思想根植于古典自由主义,强调个人自由是基本价值观,然后才是公平。他的经济纲领需要的是使政治干预经济生活最小化的制度和政策,认为政府有其重要作用,但必须提供的服务是私人部门不能有效提供的服务,并通过再分配产生更大的公平。政府在设计和改革税制时,必须建立这样一种课税方法,这种方法既能按照公平原则筹措资金,又能限制政治程式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在西蒙斯看来,实现这种双重目标的课税方法,关键在于选择适当的税基。于是,他根据黑格(Haig,1921)和香兹(Schanz,1896)的研究成果,构想出综合所得概念和综合税基概念。公平课税论下的理想税制,主要是根据综合所得概念对宽所得税基课徵累进的个人直接税。就香兹—黑格—西蒙斯的所得概念而言,“毛所得”可能包括工资和薪金、经营所得(如合伙经营所得、独资经营所得以及农业所得等)、资本所得、租金、特许权使用费、附加福利、耐用消费品的估算租金、转让所得、养老金所得以及赠与和遗产所得等。据说,这种宽所得税基能在不同的所得类型之间、不同的部门之间和不同的活动之间实现税收中性。,宽税基也有助于降低名义税率,从而使税收的超额负担或福利成本最小化。,公平课税论认为,以宽税基、低名义税率实现公平和效率目标,这种见解被20世纪80年代的很多工业化国家的税制改革所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