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生活百科 2023-01-26 15:13生活百科www.aizhengw.cn
大冶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冶市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出让人)委託市政府设立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评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委託市交易中心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委託市交易中心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市交易中心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易监管局)负责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交易中心负责提供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活动的交易场所;会同出让人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档案;发布公告;维护交易活动秩序;管理投标或竞买保证金;整理和保存交易档案。
第四条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採矿用地。
第五条 出让人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画,会同市规划建设局、市交易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空间範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第六条 市交易中心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及市政府批准的出让方案,会同出让人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档案,报市交易监管局审核。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档案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契约文本。
第七条 市交易中心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中国土地市场网、黄石日报、东楚晚报等媒体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八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範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档案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準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九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準。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由出让人会同有关部门集体研究决定。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市交易中心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市交易中心负责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一条 市交易中心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市交易中心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出让方委託市公证处公证人员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投标人不少于三人的,应当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档案的主要内容。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档案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档案的範围或者改变投标档案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档案确定的评标标準和方法,对投标档案进行评审。
(四)市交易中心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三条 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档案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準,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档案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四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範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五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十六条 挂牌依照以下程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市交易中心将挂牌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範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市交易中心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挂牌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十七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十八条 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十九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市交易中心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契约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契约。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土地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市交易中心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一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市交易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中国土地市场网等媒体公布。
市交易中心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契约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未按出让契约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三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擅自採用协定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档案隐瞒事实的。
(二)採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在大冶市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出让人)委託市政府设立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评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委託市交易中心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委託市交易中心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市交易中心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易监管局)负责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交易中心负责提供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活动的交易场所;会同出让人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档案;发布公告;维护交易活动秩序;管理投标或竞买保证金;整理和保存交易档案。
第四条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採矿用地。
第五条 出让人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画,会同市规划建设局、市交易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空间範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第六条 市交易中心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及市政府批准的出让方案,会同出让人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档案,报市交易监管局审核。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档案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契约文本。
第七条 市交易中心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中国土地市场网、黄石日报、东楚晚报等媒体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八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範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档案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準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九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準。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由出让人会同有关部门集体研究决定。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市交易中心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市交易中心负责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一条 市交易中心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市交易中心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出让方委託市公证处公证人员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投标人不少于三人的,应当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档案的主要内容。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档案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档案的範围或者改变投标档案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档案确定的评标标準和方法,对投标档案进行评审。
(四)市交易中心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三条 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档案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準,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档案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四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範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五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十六条 挂牌依照以下程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市交易中心将挂牌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範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市交易中心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挂牌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十七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十八条 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十九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市交易中心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契约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契约。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土地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市交易中心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一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市交易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中国土地市场网等媒体公布。
市交易中心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契约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未按出让契约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三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擅自採用协定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档案隐瞒事实的。
(二)採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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